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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专题(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类型及处分期间的影响新变化

  

2023年11月6日,中组部、人社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类型及影响有了新的变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规定对处分的类型进行调整,即删除了“撤职”处分这一处分类型,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中的撤职处分,是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因上述人员属于《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公职人员,其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为此,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再适用本规定处分。新规定规定的处分类型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及开除四类处分。其次,新规定对处分期间的影响也进行了调整,具体有以下:

(一)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期间的影响无变化。一是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增加“职员等级”,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已实施职级并行)的岗位,二是在作出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优秀档次(原规定“等次”,为表述更规范修改为“档次”)

(二)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的,除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的岗位,在年度考核方面,原规定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新规定调整为处分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三)降低岗位等级

降低岗位等级的,除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的岗位,在年度考核方面,原规定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新规定调整为处分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新规定同时对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要求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四)开除处分

开除处分无变化,即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职称评定影响的变化

原规定对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新规定调整为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是不限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二是规范工勤技能职业技能表述,三是删除“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取消上述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执行,事业单位单位往往无权取消,为此原规定上述处理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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