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①《黄帝内经》中有关治法之记载较丰富。
a.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形不足者,温之以气;精不足者,补之以味。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中满者,泻之于内。其有邪者,渍形以为汗。”
b.《素问·至真要大论》云“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微者逆之,甚者从之,坚者削之,客者除之,劳者温之,结者散之,留者攻之,燥者濡之,急者缓之,散者收之,损者益之,逸者行之,惊者平之,上之下之,摩之浴之,薄之劫之,开之发之”等,为中医学奠定了治法理论的基础。
②汉代张仲景在《伤寒杂病论》中总结出若干具体治法,如“可发汗,宜麻黄汤”“当和胃气,宜调胃承气汤”“急下之,宜大承气汤”“当温之,宜四逆辈”等。
③其后,历代医家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又创制出诸多治法,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各种病证。其中具有代表性、概括性的当推清代医家程钟龄《医学心悟》之“八法”。所谓“论病之原,以内伤、外感四字括之。论病之情,则以寒、热、虚、实、表、里、阴、阳八字统之。而论治病之方,则又以汗、和、下、消、吐、清、温、补八法尽之。”“八法”归纳、概括了历代医家关于治法的论述。
1.汗法
定义: 是通过开泄腠理、调畅营卫、宜发肺气等作用,使在表的六淫之邪随汗而解的一种治法。
适应证: 凡外感表证、疹出不透、疮疡初起,以及水肿、泄泻、咳嗽、疟疾而见恶寒发热、头痛身疼等表证,均可用汗法治疗。
分类依据: 然病情有寒热,邪气有兼夹,体质有强弱,故汗法又有辛温、辛凉之别。
2.吐法
定义: 是通过涌吐的方法,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的痰涎、宿食,以及毒物等从口中吐出的一种治法。
适应证: 适用于中风痰壅,宿食壅阻胃脘,毒物尚在胃中,痰涎壅盛的癫狂、喉痹,以及干霍乱吐泻不得等,属于病情急迫而又急需吐出之证。
注意事项: 因吐法易伤胃气,故体虚气弱、妇人新产、孕妇等均应慎用。
3.下法
定义: 是通过泻下、荡涤、攻逐等作用,使停留在胃肠的宿食、燥屎、冷积、瘀血、结痰、停水等有形积滞从大便而出的一种治法。
适应证: 凡燥屎内结,冷积不化,瘀血内停,宿食不消,结痰停饮,以及虫积等证均可应用。
分类依据:由于积滞有寒热,正气有盛衰,邪气有兼夹,故下法有寒下、温下、润下、逐水、攻补兼施之别,常与汗法、消法、补法、清法、温法等合用。
4.和法
定义: 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方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脏腑、阴阳、表里失和之证得以解除的一种治法。和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①狭义和法: 是指和解少阳,专治邪在半表半里少阳证的治法。金代成无已在《伤寒明理论》卷4中云:“伤寒邪在表者,必渍形以为汗;邪在里者,必荡涤以为利;其于不内不外,半表半里,既非发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对,是当和解则可矣。”
②广义和法: 是一种既能祛除病邪,又能调整脏腑功能的治法,无明显寒热补泻之偏,性质平和,全面兼顾。戴天章《广温疫论》云:“寒热并用之谓和,补泻合剂之谓和,表里双解之谓和,平其亢厉之谓和。”
适应证: 和法的应用范围较广,适用于邪犯少阳、肝脾不和、寒热错杂、气血营卫失和等证。现常用的和法有和解少阳、开达膜原、调和肝脾、疏肝和胃、调和寒热、表里双解等。
5.清法
定义: 是通过清热、泻火、解毒、凉血等作用,使在里之热邪得以解除的一种治法。
分类依据: 由于里热证有热在气分、热入营血、气血俱热以及热在某一脏腑之分,因而清法中又有清气分热、清营凉血、气血两清、清热解毒、清脏腑热之别。
用药特点: 热邪最易伤阴,大热又易耗气,故清热剂中常配伍生津、益气之品,切不可纯用苦寒泻火之法,苦易化燥伤阴,服之热反不退。此即王冰所谓:“寒之不寒,是无水也。”根据病情之虚实,邪气之兼夹,清法常与汗法、下法、温法、消法、补法等合用。
6.温法
定义: 是通过温里祛寒的方法,使在里之寒邪得以消散的一种治法。
适应证: 适用于脏腑的陈寒痼冷,寒饮内停,寒湿不化以及阳气衰微等。
分类依据: 由于寒邪的所在部位不同,寒邪与阳虚的程度不同,温法又有温中散寒、温暖肝肾、回阳救逆之分。此外,尚有温肺化痰、温胃降逆、温肾纳气、温中行气、温经活血、温阳止血、温里解表等,是温法与汗法、消法、补法合用之体现。
7.消法
定义: 是通过消食导滞、行气活血、化痰利水、驱虫等方法,使气、血、痰、食、水、虫等所结成的有形之邪渐消缓散的一种治法。
适应证: 适用于饮食停滞,气滞血瘀,癥瘕积聚,水湿内停,痰饮不化,疳积虫积等证。消法与下法皆可治疗有形实邪。但下法所治病证,大抵病势急迫,形证俱实,必须急下,且可从下窍而出者;消法所治病证,主要是病在脏腑、经络、肌肉之间渐积而成,病势较缓,且多虚实夹杂,尤其是气血积聚而成之癥瘕痞块、痰核瘰疬等,难以迅即消除,必须渐消缓散。
8.补法
定义: 是通过补养的方法,恢复人体正气,以治疗各种虚证的一类治法。
分类依据: 由于病证有气虚、血虚、阴虚、阳虚及脏腑虚损之分,所以补法有补气、补血、气血双补、补阴、补阳、阴阳并补,以及补心、补肝、补肺、补脾、补肾、滋补肝肾、补脾养心等。
适应证: 补法一般在无外邪时使用,以避免“闭门留寇”之弊,但若正虚感受外邪,如肺虚停饮、脾虚停湿、宿食、气虚留瘀等,补法又可与汗法、消法等配合使用。此外,尚有峻补、缓补、温补、清补,以及“虚则补其母”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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