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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四)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85期文章


全文共计3339个字,阅读完约需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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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配偶可能发现存在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但是请求法院分割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是否会因《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颁布而受到影响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隐藏等行为:有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以下简称“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湖南省娄底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终1257号曾思和、谭彦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谭彦梅与本案原告曾思和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因原告曾思和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共同存款的问题,故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亦未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流水,被告未予提供,导致原告对夫妻共同存款完全不知晓,在离婚诉讼中,本案原告曾提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答辩,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未得到支持,现原告另行提起诉讼,因原告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情况无法获取,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曽思和也只有在核实相关证据后,才能清楚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故本案中,原告要求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无隐藏等行为:无诉讼时效限制

 一方没有隐瞒、转移等行为,在离婚时双方均知悉该等财产的存在,但未对该等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以下简称“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并未提及诉讼时效限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911号孙某与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从原告现在主张需分割的财产来看,不能认定被告存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因而不适用第31条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故对被告抗辩原告提起诉讼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类案件可参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2993号李某某与魏某、白某、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张某某继承纠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申103号沈冕与顾琳华分家析产纠纷。)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民终611号王某与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却认为遗漏分割的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由于两人在2011年9月15日离婚时未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王某于201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齐某抗辩其未隐瞒、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王某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民法总则、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院对齐某的抗辩予以采纳,对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185号黄某1、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黄某1在与李某2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某2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案房产及车位,该物业登记在李某1名下并不改变购买涉案房产及车位属于黄某1与李某2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年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如果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对原《离婚协议》进行变更的,新的协议合法有效。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2439号张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于2018年4月20日已经重新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充分履行义务。2018年的协议系对2009年离婚协议的补充和变更,内容具有根本性质的变化,且双方已经达成了全新的合意,应当认定属于新的合同。双方就2018年协议履行,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故本案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四、请求履行《离婚协议》: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但是《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法院在处理诉讼时效时会考虑更多因素。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1501号曾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2011年2月25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离婚后,经亲友劝和,双方当事人继续一起生活至2014年10月份左右分开生活。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离婚时,甲方付现金五万元给乙方作为补偿”,但在双方为了改善情感关系而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向对方催讨《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不仅与情理不合,亦与改善情感关系的初衷相悖,因此,蔡某在此期间未向曾某催讨,不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其自2014年10月双方分开生活后两年内起诉请求曾某支付5万元补偿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更为重要的是,离婚协议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离婚协议目的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约定等都与解除身份关系相关,双方利益的平衡是通过整个协议来实现,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就某一条款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违反公平原则。故曾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民法总则》实施后对第31条的“两年”时效可能产生冲击,但是目前搜集到的此类案例较少,暂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此事宜进行确认,针对此类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类规定相对于《民法总则》属于特别法,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有的认为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较婚姻类规定更新,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虽然暂无定论,但当事人应及时催告以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可以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需要特别关注不同法院对此问题的不同解读。

除此以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可能构成对另一方的侵权,侵权类案件无特殊规定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只是目前法律规定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可以考虑作为一种抗辩理由。

综上,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果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的,将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不存在该等行为的,一般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涉及到离婚协议的,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由此可知,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到诸多不同的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应当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意区分,以便准确确定相应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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