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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训练1:牢记逻辑思维四大原则,就不会被忽悠和带偏!

开个额外的话题,有关思维训练方面的,作为《高效工作》系列的一个延伸,我将每周更新一些内容。

逻辑思维的推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推理形式如何变化,都要遵循四大原则,即:概念统一、不能既否定又肯定、没有折中选择和理由充分。这四大原则是检验我们的思维是否符合逻辑的重要工具,哪怕违背了其中任意一条,就可以认为有逻辑错误产生。下面我们就分别来理解一下这四大原则。


第1原则:推理的概念务必统一

不同的思维过程,运用的往往是不同的逻辑。而在统一个思维过程中,逻辑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思考者在推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前提务必保持统一,不能随意改变。

概念务必统一

违反了这条原则,将会产生如下的逻辑错误:

(1)概念混淆

指的是把原本内涵或外延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的现象。概念是逻辑思维的重要基础,如果概念混淆,就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导致出现沟通问题。

(2)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与混淆概念都是将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但是前者通常是故意的,而后者往往是无心之失。偷换概念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诡辩者在逻辑推理过程中,悄悄地用一个看似相同,实则内容相异的概念来替换原先的概念,从而实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意图。

(3)转移论题

指的是因为没有保持前后统一,使得推理过程偏离了原本的论题。也就是带偏了话题,而且还收不回来。

(4)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往往是故意用其他命题暗中代替正在讨论的命题。通常是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人,用这一诡辩的技巧来忽悠思维缺乏逻辑性的人。

第2原则:事物必须具有唯一性,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在同一个思维活动中,两个彼此冲突的的事物,不能同时为“真”,其中一个必定为“假”,也就是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判断某个对象是什么而不是什么,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思维活动。而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做出判断时,不能同时肯定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这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因为思想必须保持前后一致,不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思维活动中,这一原则主要用于概念与判断两方面。

(1)对于概念而言

要求我们在同一个思考活动中,不能够把两个无法并存的属性归入同一概念之下。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概念的内部,不可以包含任何相互冲突的内容。

但是,把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放在一起,经常会造成认知上的冲击感。例如“最熟悉的陌生人”。陌生人本来是不熟悉的人,而熟悉的人又不在“陌生人”这个概念之内。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达方式虽然博得了眼球,但是在逻辑思维中就是不严谨的。

如果我们要精确表达某些内容时,就不能使用这种同时包含相互否定的因素的概念。

(2)对于判断而言

这一原则,是要让我们避免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判断。否则,判断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逻辑误区。这也是我们进行学习和研究科学方法。

第3原则:没有折中的选择,让逻辑更加明确

第三个原则就是面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必须让判断没有折中的选择,即只能一个为真,一个为假,而且不能同时否定。逻辑的准确性就是由以上三条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模棱两可

按照逻辑推理的观点,任何事物在同一时间内可能存在,或者不存某种属性,除了这两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可能。

如果把握不好这个原则,就会导致“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而且第3原则与第2原则看起来比较相似,但是区别非常大,主要表现在:

(1)适用范围有所区别

第3原则适用于对那些彼此矛盾的事物的判断,而不适用于对相对独立的事物进行判断。但是第2原则就适用于这两种情况。

(2)逻辑要求有区别

第3原则要求针对彼此矛盾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判断,不能同时否定两者;而第2原则则要求针对彼此矛盾,或者相对独立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两者。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之后,我们在对两个彼此矛盾的事物进行判断时,就必须肯定其中一个,同时否定另外一个,但既不可全部否定,不能全部肯定。

(3)逻辑错误不同

违背第3原则导致的错误是“模棱两可”,这也是导致我们经常犹豫不决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要还是信息不足以支撑判断,以及经济考量),而违背第2原则所导致的错误则是“自相矛盾”。

第4原则:充足的理由能够让思维得以被论证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逻辑思维需要经过严密的论证,并且可以被证明。这里就是因为逻辑思维需要有充足的理由。

理由充分

任何一种思想,要是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都要具备充足的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并不总是为人们所知,但他们的确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个判断是“真的”,那就必须为这个判断找一个理由来解释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

这个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该事物为什么存在,为什么是“真的”,为什么符合某种情况。否则我们就无法对这些事物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认知。

(2)客观事物的感性存在与直观存在(即这个事物的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各种形式)并不太重要,它们背后的成因,才是关键的问题。

而且还包含两个主要特诊:

(1)理由必须具有真实性

(2)理由和逻辑推理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如果违反这条原则,就会导致我们凭主观臆断,而且无法推理出思维对象之间的联系,最终无法有效证明结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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