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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津财社[2013]27号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津财社[2013]27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企业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条件和减缴比例

(一)申请减缴条件和减缴比例

1.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年度亏损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以上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60%的保障金。

2.申请减缴保障金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亏损额达到保障金征缴标准10%以上至50%范围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可减缴40%的保障金。

亏损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核算)超过保障金征缴标准的,不能申请减缴保障金。

(二)申请免缴条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免缴保障金。

二、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减缴材料

1.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由市财政局颁发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含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专项说明。并提供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1月至12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向社险中心申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1月至12月报表)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

(二)申请免缴材料

1.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提供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至6月份年审期内,持规定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减、免缴纳上年度保障金的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减缴条件、核定减缴比例或免缴条件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准汇总后,向同级财政局报送审核减、免缴纳保障金的意见。

3.财政部门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核减、免缴纳保障金的意见及有关材料审核后,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落实对申请减、免缴纳保障金企业的减、免手续。

四、本规定自2013716日起实行,至20171231日废止。原《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津财社〔20056号)自201371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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