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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10个原因

“死亡并不是一种罪行”—杰克·凯欧克因(Jack Kevorkian,美国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第一人)

安乐死又名无痛死亡(Mercy Killing)或医生协助自杀(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它源于希腊文,意为“善终”,即通过协助自杀缓解疼痛和苦难。由于涉及人类基本的生存权利,安乐死跟其他对待生命和死亡的事情一样,也是饱含争议的话题。已经有一些国家从立法层面接受安乐死,其中就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省。在现代生命伦理学领域,安乐死也是饱受争议的主题和研究的热门方向之一。美国一项调查显示,约有46%的医生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意实施自愿安乐死,而41%的医生则完全持反对意见,另外的14%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下面罗列一些关于安乐死的主要观点,重点阐释安乐死作为人类权利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好处。

10.人们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关于安乐死的讨论通常围绕着生存权展开,反对者常有的说辞是:安乐死践踏了人类基本的生存权利。他们会忽略死亡是我们人生的归宿,如果没有死亡,“生存”将无法定义。如同黑白相对、硬币具有正反面一样,人类生命的诞生与消逝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因此,那些支持每个人都有基本生存权利的人们还没意识到自己也同意一个观点:每个人都有选择死亡方式的基本权利。

我们可以自己决定生活的历程,我们有活得痛快的权利,我们可以规划自己生命的航向。自然地,人类自我决定的能力也赋予我们决定如何死亡的基本权利,需要强调的是,生存的权利并不高于选择死亡的权利。生存权和死亡权是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生存权关乎自我选择生活而死亡权关乎自我选择生活的结束,在这个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从另一方面来看,选择死亡的权利在人们行将就木时开始。当你活着时,你行使的是生存权;当你的生命走时到终点,你行使的是选择死亡的权利。需要强调一点,我们这里谈论的是自杀或自然死亡而非命丧他手而被剥夺生存权利。我们如此重视保障自身生存的权利,那么,对于死亡权利的尊重是不是也应该置于同样的高度?

9.选择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抛却哲学范畴的生存权和死亡权不谈,人们应明白“选择”是其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一个人应知道选择权与一切事物息息相关,从你早餐要吃什么到你的信仰,从你的意见到你的生活。人类社会构建在这一特殊权利的基础上,社会的进步则依托于人类热衷探索的内在本质。无论结果如何,没有人可以质疑我们思想自由的权利。选择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存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权利体现人的本性,包括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举个例子,一个身患绝症的人在长期忍受剧烈疼痛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尊严地死去,这是他的权利。而否认他具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就是否认他个人的自主权,这是对人性的侵犯!像尊严这一类概念都是由社会的多数人定义。一个享有人类一切权利的个体可能会察觉,比起长期遭受病痛折磨,有尊严地死去会是更好的选择。他应该享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简单地说,这是他的选择权,跟他面对其他人生境遇时的选择权是同等的,他是否行使这一权利的决定不应当受到质疑。在一个人选择安乐死的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只有请求协助其如何离世。

8.安乐死符合道德     

不道德的东西违反法律规则。有人说安乐死是不道德的,因为人们必须保护生命。但生命的选择权应该属于该病人而不是该病人的医生。比如,杀人犯不顾被害者的意愿剥夺了他的生命选择权,这就是侵犯了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而一个人自己选择以某种方式结束生命时就不存在他人对他的生命权利的侵害。当医生强制一个饱受病痛折磨的人活下去时,实际上他是否定了病人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从而让病人继续忍受病痛和尊严的煎熬,直到最终死去。这对于晚期病人来说尤其残忍。虽然医生出于好意,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一个人忍受病痛的折磨活着。事实上,这就是剥夺别人的选择权,这是不道德的。而安乐死实际上为病人提供了一个选择,让他能够以一个比较人道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还有一点不容忽视,一般情况下,反对安乐死的人不是晚期病患,也没有遭受病痛的折磨,所以没有资格讨论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

7.安乐死保护自我尊严

自主决定的能力使我们人类与动物不同,是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的体现,并且受人类“利己”本能的影响。试想一下疾病让你丧失了所有基本生活技能,你再也不能够自己呼吸、活动、甚至思考;实际上这也意味着你失去了自主决定的能力–而这是人类的重要技能之一。人类的自我意识随着我们生活经验的积累而产生。我们通过不断选择和尝试形成了人类的特有品质。正是自我意识形成了人类尊严的基础。

现在回到刚才的话题,当人再也不能自己呼吸、活动、思考,还得常常忍受极端又频繁的痛苦,生不如死,该怎么办?随着这些痛苦的积累,他最终会丧失“自我”–不能自由活动、发表观点、自我决定。以前许多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事情都会变得遥不可及,而令他们感受最深的只剩没有尽头的苦痛。而他们甚至不能大哭以表疼痛难受。觉得不可思议?多次申请安乐死都被拒绝的汤尼·尼克林森(Tony Nicklinson)就是这样。自从被诊断出患病,全身肌肉逐渐丧失活动功能,多次申请安乐死被拒绝后,汤尼绝食一个星期后离开了这个世界。凯莉·泰勒(Kelly Taylor)也曾尝试绝食19天来结束生命。没有安乐死,更多人会像汤尼和凯莉一样,生活变得越来越遭。他们最后会以怎样的状态死去呢?能否带着尊严地死去?安乐死就能给他们机会死得好看些,带着尊严而死。

6.安乐死不会危害其他人    

每个人天生都有不同的利益,自然会有利益冲突。有了冲突,文明社会和国家的做法是在没有侵犯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化解冲突。人权至高无上,侵犯人权将会受到严重惩罚。话虽如此,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却没有侵犯这一基本权利。本质上,死亡是人们的私事。协助自杀(比如安乐死)却只对要求安乐死的人造成直接伤害以及终结其性命。人们不能要求身体健康的的人安乐死亡。如果有这样的案例,那么反而会被质疑这是谋杀。安乐死的过程没有限制或者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安乐死是无害的。

5.安乐死得到合理监管

反对安乐死的人经常引用一些未经同意、或者由于不道德的原因而安乐死的病人的恐怖故事。诚然,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骇人听闻的事件相随,而且,也因其操作关乎人命,所以的确需要规范安乐死。但是,这也并不能充分说明安乐死得到合理监管。一些发达国家,比如荷兰,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而且在合法化过程中只出现过一些小问题。任何法律和制度可以被滥用,但是法律和制度又总是能阻止此类滥用的出现。同时,就像众多第一世界国家所取得的成效一样,我们可以对安乐死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由于安乐死本身就具有争议性,因此更多的监管措施需要取得病人的同意。同时,保护医生和病人也非常重要。安乐死监管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划清安乐死与谋杀的界限。

4.每个人都有安然离世的权利,所以对于那些希望安乐死的人来说,这种死法万不能被否决

没有人希望自己在极度痛苦中死去。凡是有理智的人都希望能有尊严地去往极乐世界。但是现实,比如意外状况,并不总是如你愿。病人所患的疾病可能不是绝症,这个论点经常被用来反驳安乐死的支持者。或许是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或许是从楼梯上摔下来,都可能给你带来极度的痛苦。没有人希望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些被不幸诊断为绝症、或令人痛苦的虚损性疾病的人必须做出选择以摆脱痛苦。渴望安然离世的我们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力评判其他人的状况?我们是否有权力将他们每一天的病情进行比较,没有切身经历过他们的痛苦,就评判他们平静地离世是不值得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没有权力去否定他们有尊严的死法,而那种死法正是我们所希望的。这种做法是自私的,这是将我们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别人身上,所以即使是在最恶劣的情况下,我们也要保护每个人自我决定的自由。

 3.安乐死并不如传闻般缩短人的寿命

许多反对安乐死观点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应该竭力挽救病人的生命,因为还有康复的机会。然而统计数据向我们展示了不一样的情况。1991年,荷兰一项调查显示,86%的安乐死病例最多只缩短了病人一星期的寿命。一般情况下,病人的寿命只缩短了几小时。这一数据清楚地显示了,绝症是致命的。事实上,大多数安乐死病例中,病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中,数据显示身患绝症的病人用安乐死来结束他们几乎没有复原可能性的痛苦处境。安乐死反对者们假设的画面是病人有生还的机会,能奇迹般的恢复,而事实和他们的假设相反。因为这些数据如此有力地证明,既然安乐死可以作为绝症病人摆脱痛苦的方式,那么,备受病魔折磨的病人应该享有是否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2.安乐死挽救生命    

 看到标题,小伙伴们惊呆没?不妨先看以下实例:2005年一调查显示,在荷兰施行的安乐死病例中,有0.4%的安乐死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在该调查结束前,实施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合法化。再看1991年的另一项调查,那时,安乐死在荷兰尚未取得立法许可。调查结果显示,在实施过程中,有0.8%的安乐死执行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对比两个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合法后的结果和人们预想相反;且未经患者同意便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减半。以上数据说明,安乐死确实能挽救生命,因为合法后,实施安乐死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又为实施安乐死提供规范操作流程,医生在实施安乐死前,必须得到病人明确同意。安乐死操作流程规范化,借安乐死之名行谋杀之实的便无机可乘。

1.安乐死后盾——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

(安乐死与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如出一辙)

很多人认为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与安乐死背道而驰。誓言的核心是医生必须尽力让病人康乐安宁,因此“禁止伤害”这一信条常被概括为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的总纲。对“伤害”一词的理解,多数人仅仅停留在字面表层含义,即对病人生命的伤害。但这里的“伤害”,指的无疑是“病人康乐安宁”这种状态,生命当然包含于其中。然而,遇到“选择继续忍受病痛的剧烈折磨”或“一死了之”这种情况,有一点可以肯定,比起让病人活着,医生不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对其伤害更大。当然,这个问题仁者见仁,尚无定论。现代版的希波格拉底医派誓言的确包含讨论生死的文段:

“尽我一生,尊生重死,凭良心履行医职。病人康复,永作最先思虑。若已尽全力,仍致病人丧生,我也要勇于承担责任,心存敬畏,勇敢面对。”

——1964年,由Tufts大学医学院院长Louis Lasagna 撰写

从哲学角度看,一个人目睹太多人承受无尽的病痛折磨后,会对死亡产生近乎病态的恐惧,所以当他自己无法摆脱病痛折磨时,情愿选择一死了之。对死亡的恐惧,让死亡成为我们心中一个谜团,使我们忘了死和生一样,也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正因死亡不可避免,才让人类有限生命里的每分每秒活得相当纯粹。生寄死归,乃人类存在的两种固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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