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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难道老师只能变成“不管”,才能保自身安全?
摘要

现在,老师们纷纷感叹,在家长和学生的心目中没有了威严。没有威严,也没有任何惩罚的教育,就如一棵成长的树木,没有人去砍那多余的枝桠,任其发展。当教育只有纵容,缺失了必要的惩戒,对学生、社会而言,绝不是幸运,而是深深的悲哀。


教师不敢管学生,谁之过?

近日有报道称,河南洛阳偃师高中一女教师在自己讲台上遭受学生家长殴打。起因是学生被老师批评后回家喝了农药,家长索要赔偿未果,便率众人到校厮打这位老师。

此消息一出,相信大家最关心的是这位班主任到底有没有因为过激行为让学生心理承受不了而产生轻生念头。调查了解的真相是:学生王某因违纪被老师批评教育,因不愿告知家长电话号码,与班主任老师僵持,过程中班主任始终没有过激的行为,更没有体罚。该学生私自离开,老师还让同学们四处寻找。

看到这里,大家也许长舒了一口气:幸好这个老师在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并没有不当之处。

可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老师要这么小心翼翼。不能批评学生,不能对学生行使正常批评教育的权利,老师还能算是老师吗?

前段时间,一则安徽亳州蒙城一学校老师因为收发学生试卷未果,就遭几名男生拳打脚踢的新闻还在耳边,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校长撤职,老师深刻反省,学生道歉,恢复上课。让人现在想起来仍然心有戚戚焉。

屡屡出现这样的事件,老师还敢管学生吗?


家长真的希望老师对孩子“零批评”吗?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杨不管”事件。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而很多人不了解的一个事实是,当事学校半年前曾发生老师管教学生,学生砍断老师手指的血案,此事至今令学校老师心有余悸。


确实有不少老师现在不敢管学生了,这个“不敢管”也透露出很多的无奈。在一些老师看来,现在无论是舆论还是法规都强调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甚至放言:“你敢批评我?信不信我到教育局投诉你?”碰到这样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有的老师也就乐得清闲,干脆不管。

江苏苏州一中老师王开东在自己的一篇博文中这样写道:“《未成年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门提出的绝对禁止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像一个个紧箍咒戴在了老师的头上。老师的任何一个动作,任何一个言语,任何一句批评,都可能构成对学生的人身伤害,都可能成为呈堂上对我们不利的证词。至于何为变相体罚,至今还是语焉不详,逼得老师只能一味的退缩。”相信老师们都深有同感。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暴力事件在结果上,多数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理。


而另一方面,学校则让老师签订各种“责任状”,使得老师如履薄冰。媒体上曝光的学生自杀消息中,有的属于责任事故,有的与学校和老师其实无关。但是,无论什么原因,责任一律由学校、校长和该班主任承担。这怎能不让一心一意扑在学生和工作上的老师心寒?


有的老师之间只好无奈地相互告诫:做老师一定记住,学生学得怎么样,是否能考好,将来有没有出息,跟你没有半毛钱关系,千万千万别“手痒”。说实话,做家长的真的希望老师对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吗?

在曝光的殴打老师事件里,施暴者有学生,也有家长。据《法制晚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15年内,至少有13起教师被学生袭击事件曝光。其中,2起为小学生,6起为中学生,另外还有3起的施暴者是学生家长。


学生不尊重老师,家长不尊重老师,教师在家长和学生的心目中没有了威严。没有威严,也没有任何惩罚的教育,就如一棵成长的树木,没有人去砍那多余的枝桠,任其发展,沾染了不良习惯的学生涌到社会上,将是这个社会的悲哀。安徽省政协委员张彩琴表示,现在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与学校过于宽松的教育不无关系。

惩罚、体罚、变相体罚,你能分得清吗?

小编查资料得知,当前,我国教师惩戒权仅仅体现在对“体罚”的禁止性规定上。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首次规定了“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该法在2006年修订时仍然予以继承。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师具有惩戒权。

但是该禁止性规定缺乏对“体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也就是说,对于“惩罚”与“体罚”特别是“变相体罚”三者的内涵和区别,其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正是这种法律法规中的模糊性,使得教师行使自己的正当教育权利,以及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利益上存在很多问题。

现代社会,随着对儿童权利的日益重视,越来越要求在法律框架中探讨惩戒权及其行使的条件。一些国家法律中明文规定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明确规定 : “ 校长或教师可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



小编了解到,一些国家对于教师惩戒权有很明确的规定。比如韩国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惩罚学生,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日本法律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以及教师的惩戒权做了较明确的说明,比如规定惩戒分为作为事实行为的惩戒 (如训诫、斥责等 )和以训告、停学、退学等形式进行的惩戒处分。作为教师 ,一般只能行使前一种惩戒权力,只有校长或教师集体才可以行使后一种能带来一定法律效果的惩戒权力。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美国有些州实施的《问题行为惩戒条例》,根据学生问题严重程度,同家长沟通共同管理学生。这种惩戒方式在家长的参与下排除了体罚的可能性,得到家长的认可。主要是针对小问题(说谎、欺骗、穿过于奇特的衣服、取笑他人、言语失当、不尊重他人、不完成作业、上课破坏纪律、违反安全规则等)和大问题(偷窃、骂人、说脏话、破坏财物、打架斗殴、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等)区分了电话交流、面谈等不同的约谈方式。



对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在教师联系到学生父母之前,不允许该学生到本班级上课,只能在学校设置的惩戒小屋 (特殊教室)里读书。

在我国,当前普遍认为短期停课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实际上,有学者认为将短期停课看做对违纪学生加强家庭教育合力作用发挥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当然,对短期停课的天数和间隔时间也要做出周全合理的限定,以免连续的短期停课成为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事实剥夺。

在英、美等国,教师通常有权决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短期停学的惩戒,停课期限一般是10天以内。1975年,发生在美国的“戈斯诉洛伯兹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被停学十天的学生惩戒的案件,确认了对学生的惩戒应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也承认由于学校自身的特性,为了维持教育教学秩序,适度的惩戒是必要的,停学也是一种必要的且有价值的教育设计。


前几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山东省临沂西郊实验学校王维审老师认为,“要想解决学生之间的欺凌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处理好以‘群殴教师’为特征的学生对教师的欺凌现象。试想,一群敢对教师动手的学生,对自己的同学怎么会手软?欺侮教师的事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欺凌学生的现象又怎么能杜绝?”


视角不同,但给我们很多的启发。针对学生殴打老师现象,王老师说,未成年人确实需要保护,也必须保护,但需要一个底线,一些必要的秩序,一些起码的约束。


作为家长,更应该要遵守底线。有些家长遇到孩子一出问题就把责任往外推,认为都是老师的责任,却不从自身家庭教育中分析问题,举止毫无理智可言。可曾想到,当家长在孩子面前对老师失去尊重,孩子也会对老师失去尊重和信任,那么教育又该如何进行下去呢?


尊师重教,永远应该作为我们社会的优良传统,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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