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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呢?许多人遇到保险合同纠纷不知道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有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4.《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了三个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从条款的字面文义来看,并未在明确列举的三个法院管辖地之后,再加上“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的字句;当然,该条款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

  5.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协议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解释》第21条(保险合同地域管辖)在实际适用时的优先问题。个人以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三个选项中三选一。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诉法》第24和《解释》第21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专门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上文给大家介绍了保险合同纠纷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如果大家对于上文的内容不是特别的清楚,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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