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
进津政策措施
1.高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于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2.低风险区、7日内非管控人员中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将所在县(市、区、旗)调整为所在乡镇(街道):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
3.重点疫情地区,即经专业机构研判,市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疫情发生地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疫情规模较大;出现广泛社区传播风险;存在外溢情形或较大外溢风险:原则上,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根据综合研判结果,酌情采取3至5日健康管理(含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检测及健康检测)。
4.外地来(返)津人员:有来(返)津计划的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天津健康码“绿码”,在完成报备的前提下有序进津。抵津后原则上应在设有核酸采样点的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路口等进行“落地检”,最晚应该于“抵津6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72小时内完成3次核酸检测(采样间隔24小时),阴性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外出。
5.管控区域类别调整,管理方式相应调整,解除管理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7日内非管控人员中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如始终未调整风险区且连续7日未在非管控人员中发现新增新冠病毒感染者,管理政策终止。
6.重点疫情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荔湾区,番禺区、黄浦区、越秀区:具有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除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同住人员)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前3日及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北京市: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进行核酸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除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3日,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所在街道(乡镇)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重庆市: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进行核酸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主城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南岸区、渝中区)及秀山县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同住人员)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区(除主城区及秀山县)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抵津后满3日(即72小时,如离开重点地区≥4日则补足离开重点地区满5日),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河北省: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进行核酸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沧州市、廊坊市、石家庄市(除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所在地市(除沧州市、廊坊市、石家庄市)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3日,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7.对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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