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说,在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时候,就要立刻紧张起来了,在收到通知或决定后,如果自己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维权,那么很有可能自己的家就被强行给拆了。
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的主体机关有两类。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里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一旦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都属于违法。所以说在拿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的时候应当看清楚,可以拿着这个通知或决定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1、文书名称,是否恰当准确?
“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征地、拆迁”。而“责令限期拆除”,则针对的是“违建”。二者不能混淆,否则,是存在着违法的可能。
2、对涉案建筑物体的确定,是否准确?
如果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有误,会被依法撤销重作。
3、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如面积或层数多少,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各是多少等,在现实中,有的限期拆除文书非常的简单,如果关键的相关信息都缺失的话,那么是不能够成立的。
4、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文书应直接送交违建当事人,在非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程序。因此,如果直接将文书贴在被征收人墙上或是门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的,这也将是被征收人,在提起复议、诉讼时,主诉的违法点。
遇征地拆迁,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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