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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民间借贷”有借条也要不回来钱?因为缺少这个重要证据↓↓↓


四川人苟先生遇到一件特别心烦的事情:


2013年,苟先生借给杨先生人民币600万元整,当时双方写了借条,约定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借款人杨先生须按期一次性偿还所借款项,如逾期未还清所借款项,苟先生有权凭此据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写完借条后,双方都签字并按上手印。


按照我们通常理解,借条上有了签字并有按上手印就“万无一失”了。可事实并非如此。

当借款期限到了,借款人杨先生却否认借款,苟先生将其诉到法院,同时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苟先生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对杨先生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但最终,法院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苟先生只能撤诉。为什么手握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的借条还是无法要回600万?“央视社会与法”向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民间借贷”

指的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区别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称为“民间借贷”。个人之间借款一般不会签署复杂的书面合同,通常会写一个借条作为双方借款关系的证据。


然后,要了解另一个概念——“借条”

借条的本质是借款合同,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两个要件,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即借款的事实。


因此,“央视社会与法”特别提醒:保存借款的“支付凭证”非常重要。


作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要件,出借人务必保存好“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换句话说,只有借条,没有“提供支付借款”的凭证,借款人要想“赖账”的话,法院也可能没办法帮你。


而案例中,苟先生借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却无法出示 “支付凭证”。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涉及600万元人民币,金额巨大。根据交易习惯,如此大额的借款一般不会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被告坚决否认借款的事实,而原告无法提供当时支付该笔借款的证据,法院最后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苟某只能撤诉。


生活中,像苟先生这样吃亏的人不少。我们应该如何把握住要回借款的“支付凭证”呢?把握好以下五点


1、如以现金支付,要在借条中标明借款人收到借款;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


3、以支票等票据交付,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


钱借出去,除了要对方写借条外,银行汇款存根、银行转账凭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红包、转账记录等也千万不能丢弃、删除。如果是现金支付,应在借条中注明“现金”,要是金额较大,还应要求借款人出据收到现金借款的收条。


有的出借人因为与借款人关系好或者粗心大意,没有写借条,或者借条遗失不见,事后对方又不承认借款,这时如果能提供转款的证据,而对方无法证明该款不是借款(即举证责任转移到借款人),法院一般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出借人一方。


如果苟先生借出金额较小,按照交易习惯可能现金交易的,即便没有银行的转款记录和凭证,法院也应当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从而判决出借人胜诉。


文章来源:敬云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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