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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

昨天,看《经济与法》的一个案例,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在婚前写了一个忠诚协议,男方写有如果因为自己有婚外恋或者说有什么不忠诚的,与女方离婚的,自己的全部财产就给女方。问此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当然,节目没有看完,就被另外一个给换了!可惜了的!

现在就发表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吧!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属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就在经济上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02年上海有一个判例,支持了《婚姻法》修改后的第一起忠诚协议案例,其后,全国各地法院如天津、河南、辽宁等地法律陆续判决了几起案例,对无过错方的诉请基本上都予以支持。

上海基层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关赖于此,正因为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动作,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保证书的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析,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当然在理论界,对此有两种观点:

反对观点认为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

一为,不受法律保护,该问题为亲情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是处理此类复杂的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说,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二为,夫妻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动作为一项义务。有配偶与他人通奸的,或者说有婚外情的,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上的问题,对此法律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此为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三为,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四为,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人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五为,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了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同意此协议有法律效力的理由如下:

一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二为,婚姻法对于有配偶与他人非尖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老实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三为,只要忠诚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动作,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俗成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纳它。

然而,上海高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却与基层法院的观点不一致,该认为,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明确规定:1、如果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由起诉的,人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法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审理该案的人法不予受理。4、以审结的案件不再调整。

当然中07年的上半年中,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发一月观点认为,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既然如此,夫妻双方订立“空床费协议”又有何不可呢?男方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点经济上的代价又怎么不行呢?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空床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安慰吧,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因此对于此忠诚协议书的效力,北京房山法院也持肯定观点(07年4月有个判例)。

对此协议效力认定过程中存在风险,做为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简单绝对一味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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