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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笔记-刑法篇

刑法(记录人:高治杰)

刑法的管辖

刑法的解释

罪刑法定

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的构成要件

违法性(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

责任阻却事由(主体不够格、精神不正常、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具期待可能性)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

实行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胁从犯

结果加重犯

牵连犯

法律拟制的转化犯

情节加重犯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限制减刑、终身监禁

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经济秩序犯罪

人身犯罪

财产犯罪

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贪污受贿渎职犯罪

刑法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了国家所保护的特定法益,因此要受到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刑法包括刑法典、刑法11个修正案和司法解释。

刑法的解释可以是扩大解释,但不得是类推解释。扩大解释是在语义范围内进行极限化的理解,而类推解释是创造了法律,超越了法律语义的边界,因为刑法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就不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来类推。当然我国并非完全禁止类推解释,只是禁止不利益被告人的类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是惯用的当然解释方法,情节较重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当然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当然构成犯罪。

刑法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无非是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主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对犯罪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知,不属于违法、责任阻却事由。

其中会发生一些认识错误、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等等,包括假想防卫、偶然防卫、防卫不适时等。

故意杀人罪中,认识错误会出现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认定的结果都是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手段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对该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对真正的杀人对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打击错误的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处理假想防卫时,根据防卫意识不要说,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意识必要说,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偶然防卫,处理该情形时,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罪,就定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犯罪,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偶然防卫来说,根据防卫意识不要说,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意识必要说,一般认定为过失犯罪。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一般不会否认犯罪的成立,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至少具有间接故意。例如为了防止家里的葡萄园被偷盗,设置电网,将人电死,明显具有侵犯人身安全的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出现法定的事由,则会阻却违法,比如上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实施、自己的法益被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反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死不为过,此为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因为自己反击他人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正义对不正义,因为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法律阻却了其犯罪。

紧急避险,要求没有他法,必需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为正义对正义,对时间要求的更加严格,必需处在不采取行动就会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事由,且保护的法益必需大于要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必需是被害人事前的承诺,事后承诺无效,事后承诺阻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社会的安全处于不稳定状态。且必需是行为人能够处分的法益,不得出卖自己的器官,可以捐献器官,不得让别人攻击自己致重伤以上,只能致自己轻伤以下,自己拥有生命权,但无权要求别人杀死自己,即便受到被害人的承诺,也不得故意杀人,依法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处分的可以是财产、性自由、可自杀,不可教唆他人杀死自己。

行为人必需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2-14对于杀人的、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6对杀人、伤害致人死亡重伤、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宽处理,能够适用缓刑,应当适用缓刑,不能适用死刑。对于审判时的妇女,即处于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怀孕、流产等均属于怀孕的妇女,依法不得逮捕、不得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行为人的年龄无法认定,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来认定。在无法确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准确的年龄,但能够确定其已满14周岁、16周岁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一般在故意杀人、盗窃、贩毒等常识罪名,不会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只有在那些法律规定的,经济、金融类犯罪,行为人有可能成立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问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后,得知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的承担。

期待可能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事后毁灭证据、抗拒抓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正常的事后毁灭证据、销赃的行为,对被告人不得以相关罪名处罚。但被告人指使证人、贿赂被害人、鉴定人等,让其做假证,被告人不构成伪证罪,但依法成立妨害作证罪。对于许霆案,被告人在得知取出1000只扣1块后,取出17万多的钱,这对于许霆来说,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任何人在能够得利的时候,均会产生此种想法,物欲横流的世界,没有人能经得起金钱的诱惑。但另一个角度来看,许霆在取出1000元只扣了1块,对此是明智的,且分两次取款,数额特别巨大,显然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且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点,盗窃ATM机就是盗窃金融机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善良行为人来说,在得知银行ATM机出错的情况时,应当告知银行采取修补手段或者停用该ATM机,来避免金融机构财产扩大损失,对此漏洞,许霆明知,且还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分两次取款,取款和被扣款的数额,数目差异巨大,有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漏洞,实施盗窃,构成盗窃罪。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例外。但对于吸食毒品的人来说,首次吸毒,产生幻觉,过失杀人的,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或者是过失犯罪。但对于经常吸毒的人来说,故意吸毒后实施犯罪行为,是原音自由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主体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然后,在看犯罪所处的形态,是否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是否有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是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形态,有预备阶段、着手后有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预备,是为了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准备工具,该阶段只是准备实施犯罪,比如为了实施诈骗对行为人进行培训,为了拐卖妇女、出卖人体器官,在网络上设置群组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但也有很多未遂行为既遂化,比如准备实施恐怖组织活动罪,就是将预备行为,变成了既遂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出于内心真意,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自愿中止犯罪,可以出于敬畏神灵、因为被害人丑拒绝强奸、因为可怜同情等诸多原因中止犯罪,均成立犯罪中止。对于共同犯罪很难成立犯罪中止,轮奸尤是,共同犯罪中如果没有切断共犯的影响,无论是心理还是物质上的影响,均不成立犯罪中止。在共谋抢劫,实施当天,打电话说不参与犯罪了,则没有完全切断影响,此种情形应当劝阻共犯人不去实施犯罪,方可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没有钥匙的另一个共犯来说,将钥匙收回,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的责任很重。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实施犯罪后,未达犯罪的目的,则可以称为犯罪未遂。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规定,在后续的分则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共同犯罪中,教唆人、帮助人是否达到既遂,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帮助犯应当采取共犯从属说,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且实施了危害行为,根据其犯罪停止的点,来确定帮助犯的既遂、未遂、中止。而教唆犯,有教唆独立说,有教唆从属说。司法实践,一般采纳的是教唆独立说,只要被教唆者未犯被教唆之罪,均成立犯罪未遂。而犯罪从属说认为,只有实行犯进入了实行阶段,犯罪着手之后,教唆之人才有可处罚的必要,因此实行犯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犯罪中止等,则没有处罚教唆犯的必要。

共同犯罪,必需是两人以上,以共同故意来谋划、实施犯罪。对于实行犯罪的不同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共同犯罪的分工可以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而间接正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当视情况而定。

间接正犯,是指纯粹利用他人实施犯罪,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不为罪的行为实施犯罪等多种情形。纯粹利用他人实施犯罪,指帮我递给被害人一杯感冒药,其实是百草枯,此时被利用的人没有犯罪的意图,主观上根本不知自己送过去的是毒药,此时就是间接正犯人纯粹利用他人的行为。教唆未成年人去盗窃,未成年人盗窃不构成犯罪,属于无责行为人,而教唆他人盗窃的成年人,则构成间接正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他人不为罪的行为,比如利用快递员送快递,送过去炸弹,特殊的开关可以引爆,则行为人构成爆炸罪的间接正犯。

帮助犯、教唆犯在帮助犯的范围内重合;间接正犯和帮助犯、教唆犯分别在帮助犯、教唆犯的范围内重合。其中片面帮助犯,有些学者持构成共同犯罪的观点。但我认为,共同犯罪首先要求二人以上拥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片面共同犯罪中,只有帮助的人认识到在参与犯罪,而被帮助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共犯人的存在,不构成共同故意,对于被帮助的人、被教唆的人来说,不构成共同犯罪,采修正的片面共犯说,片面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结果加重犯:

强奸、抢劫、抢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威胁儿童致人伤害、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的

拟制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抢劫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拾捡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拘禁罪-超过拘禁本身的暴力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使用暴力或威胁=抢劫罪(未成年人不构成该转化犯罪,16-18可以适用,但应当谨慎适用)

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窝藏、包庇罪(一般情况下,只有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才构成该罪,但卖淫、嫖娼本不为罪,只是影响了公务的执行,因此情节严重时,采构成该罪)

结合犯:

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强迫、诱骗卖淫的=拐卖、妇女儿童一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绑架罪一罪

牵连犯:

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妨害公务=一罪

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一罪

其他+妨害公务=数罪并罚

伪造、变造假币+使用、运输=一罪

销售、运输假币+使用=数罪并罚,无必然的牵连关系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罪

其他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分则

1) 人身犯罪

2) 财产犯罪

3) 贪污受贿渎职犯罪

4) 金融秩序、金融诈骗犯罪

5)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6) 毒品犯罪

7) 妨害司法犯罪

8) 信息网络犯罪、证件犯罪、信用卡犯罪

9) ……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一般比较好区分、辨别,难在自杀问题、正当防卫问题、不作

为故意杀人问题、转化犯罪中的故意杀人问题。

行为人有处分自己生命权益的自由,即自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是说,医生得到病人承诺,实行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可以从宽处罚。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成年人教唆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自杀,不构成犯罪。因为成年人自杀尚不构成犯罪,根据共犯从属说,教唆自杀的当然不构成犯罪,且能够自己辨认自己行为,别人让你自杀多为戏谑玩笑等,不能当真。自杀的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教唆者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在上述已经说过,在此不赘述。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明白作为的义务来源于什么?不仅仅是刑法要求的作为的义务,民事、行政法规等各领域要求的忠实勤勉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均可以称为刑事责任承担的先行义务。譬如带邻居孩子去泳池游泳,孩子不小心溺水求救,不救助的话,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因为你对孩子的生命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你带孩子去,对孩子生命的法益具有主控支配,属于刑事责任承担前提的先行义务。正当防卫过程中,小偷撞墙、溺水等,只要对方不是特殊防卫前提的行为,均负有救助义务,不救助致死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少是间接故意。

还有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均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打击错误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杀人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成立。譬如事前故意和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一方面,两种情形均可以认为是概括故意,事先想要杀人,事后毁尸灭迹时过失致死的,具有整体上的概括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另一方面,事前故意杀人未遂,事后过失致人死亡,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

该罪立案要求达到轻伤以上,轻微伤属于民事侵权,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有结果加重犯,即伤害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强奸罪」

与12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直接构成强奸罪

12-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且不是知道、应当知道对方为幼女情形的,不构成强奸罪。但明知对方是幼女的除外。

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加重情节:

强奸多人、多人轮奸、情节恶劣、当众、强奸10周岁以下、重伤死亡

「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人、妇女、儿童,其中让儿童发私密部位的照片、视频给自己,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

侮辱的对象仍然是妇女,男人不能成为被侮辱的对象

加重情节:

猥亵、侮辱多人多次,当众,伤害,恶劣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4-16周岁,负有看护、监护、收养、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对该范围内的妇女侵犯性权利的行为。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生前未明示同意捐献器官,近亲属擅自捐赠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未经同意摘取器官、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欺骗、强迫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催收债务拘禁他人,不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致人死亡、重伤,构成结果加重犯;构成轻伤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从重处罚

超出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强迫卖淫、诱骗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从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猥亵、侮辱的,数罪并罚

拐卖后,又教唆其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加重情节:

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卖境外,拐多人多次,上网后果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旋即卖出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强奸、猥亵、侮辱、伤害、拘禁=数罪并罚

没有实施伤害、侮辱、拘禁等其他行为,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

不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不阻碍妇女返还原居住地的(形成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被买妇女资源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从宽处理

家庭共同买被拐的妇女、儿童,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行政处罚。

【诬告陷害罪】

虚构事实,无中生有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机关报案,使无罪的人被追诉,甚至被判刑监禁的主观目的。

只要实施了诬告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需要被害人真的受到刑事处罚。

【侮辱罪、诽谤罪】

该侮辱罪不同于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女,不包括男人。而此处的侮辱对象是任何自然人,侮辱可以包括语言、肢体侮辱,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强制侮辱中一般指侵犯妇女的性自由,例如强制妇女观看他人性交等。

侮辱、诽谤罪导致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非法获取信息、合法获取信息后非法扩散,信息要求能跟特定人匹配,与被害人相对应,给相对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影响私生活。

财产犯罪

「抢劫罪」

抢劫罪的数额没有要求,哪怕抢劫一根肠,也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在此,需要注意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结果加重犯、转化型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以杀人的暴力、重伤的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抢劫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

对比,事先以暴力、胁迫手段控制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事后为了杀人灭口、毁灭罪证的,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的说法。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重伤。如果暴力未致人死亡、重伤的,构成普通的抢劫罪。

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无论是暴力时加入,还是劫取财物时加入,均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得到财物后,为了毁灭罪证、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对被害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实施暴力的行为。16周岁以下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实施暴力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对于16-18周岁之间的人犯前述罪的,一般不适用转化型抢劫,情节严重可以适用。

抢劫的加重情节:

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抢劫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也是住宅安宁权,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想象竞合,因此进入住宅要求是以犯罪的目的进入其中,而探亲、走访等,被害人同意进入屋内,临时起意抢劫的,不构成入户抢劫。而以盗窃的目的、强奸的目的进入住宅,而抢劫的,构成入户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小轿车、出租车等小型汽车上抢劫的,不构成该加重情节。

抢劫金融机构

ATM机、银行、运钞车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前面已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多次抢劫、数额巨大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包括真的军人、警察

持枪抢劫,此处应当显露枪支,达到压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才构成该加重情节

抢劫救灾物资等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自己利用的一种行为。相较于抢劫来说,盗窃是平和性犯罪,相较于诈骗罪来说,盗窃是秘密性犯罪。

何时构成占有他人财物,有多种情形。

财物主人暂时离开,在食堂用手机占座,都推定为主人直接占有,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电话亭、饭店等流通性大的地方,主人财物落下,别人拿走,构成侵占,非盗窃罪;在宾馆推定为宾馆暂时占有;在出租车推定车主直接占有,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

破坏性盗窃,多人的话触犯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偷走汽车,开到某地,实施犯罪,扔下汽车,构成盗窃罪、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不要求数额的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

盗窃罪中的携带凶器盗窃、抢夺罪中的携带凶器抢夺,不需要显露,跟持枪抢劫不同。

【诈骗罪】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该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受害人有损失。当然不排除三角诈骗的情形。

其中,受害人是否有损失、是否有处分意识,有不同的学说:

无权处分有效,受害人无损失,犯罪人不构成诈骗罪,对被盗窃财物主人构成盗窃罪;无权处分无效,受害人无法取得财物所有权,有财物损失,对受害人构成诈骗罪,对被盗人构成盗窃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处分意识中,抽象处分说认为,无需被害人对财物的数量、大小等有具体的认识,只要有抽象的认识即可。例如,将相机装进方便面箱子里,构成盗窃罪。将两个相机装进一个相机箱子里,构成诈骗罪。具体处分说认为,被害人需要对处分的财物的数量、价格、大小有具体认识,上述的方便面箱子、一箱子装两个相机,均构成盗窃罪。

三角诈骗,有虚假诉讼罪,骗得是法院,受害的是行为向对方;冒充老公的秘书,骗得是妻子,受损失的是丈夫,构成三角诈骗。

【敲诈勒索罪】

虚构事实或者用真实的事实来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财物受损的情形。

相对于抢劫罪来说,敲诈勒索使用的暴力,是低度暴力,或者暴力不能当场兑现,威胁的是由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

【绑架罪】

索财型绑架、释放犯罪分子的人质型绑架,都构成绑架罪。法律规定,在绑架过程中,超出绑架所需的暴力,将人质杀害的,应当适用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而非绑架罪中的结果加重犯。

无论是绑架人质、索要财物、索要释放犯罪分子中,任何一个环节加入绑架,都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都属于绑架的既遂。

绑架本身致人死亡、重伤的,构成绑架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超出绑架所需的暴力,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的,直接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情形。

【侵占罪】

侵占罪和其他财产犯罪相对比,侵占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愿意归还财产的行为。

对于财产性利益能否被抢劫,有不同的说法:

财产性利益不能被抢劫,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应当数罪并罚

财产性利益能被抢劫,行为人以杀人的暴力免除债务、不用归还财物,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罪,应当从重处罚。

【强迫交易罪】

违反交易秩序,违背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强买强卖,强制接受服务。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股份、债券、资产、其他经营活动。

贪污受贿渎职犯罪

【贪污罪】

此处,被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只有本罪受委托的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罪名被委托的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际往来中收礼物,构成贪污;国家工作人员收回扣,构成受贿罪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利用职权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其中侵吞方式包括监守自盗、诈骗等方式。如果仅仅依靠自己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上下班得到的信息来实施贪污的,则不构成该经济犯罪,相应的只是普通的财产犯罪。

贪污罪,要求对国有资产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对应的挪用公款罪,与本罪的区分就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有挪用3个月未还、商业无需时间、违法行为无需时间和数额

挪用资金罪,方式与挪用公款罪相同,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物资,用作公共用途;如果将该物资,用作私用,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受贿罪】

单纯受贿(收礼物、回扣)、索取贿赂,无需谋取利益,只要行为实施,即构成犯罪

斡旋受贿,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的非直接上下级领导控制关系,而是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利用影响力腐蚀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他有影响力的人,索取贿赂、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的,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行贿罪】

要求谋取非法利益

【介绍贿赂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

刑事案件中,滥用权力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利用职权,腐蚀司法公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上述五个罪名+受贿罪=一罪,其他罪名+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脱逃罪】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

【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

全部搅碎,然后重新铸造货币的,构成变造货币罪

将人民币改成异种货币,构成变造货币罪

伪造就是以假乱真,将非货币伪造成货币,混淆市场对货币的信任,产生交易的不稳定状态,失去对市场交易的安全感

【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其中,销售、运输假币并使用的,并无必然的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使必然的,构成购买假币罪一罪

【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构成法条竞合,只以特别罪名规定,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伪造、编造金融票证罪】

本罪与金融诈骗罪构成牵连犯,金融票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高利转贷罪】

在贷款前就产生将借款高利贷款给他人的想法,构成本罪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的资信状况等,骗取银行贷款,不想归还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

指没有贷款资格、审核无资质的人,用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加重情节: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布投资信息

利诱性:答应一定时间后,还本付息,且为高额利息

违法性:未经许可,无资质

公开性:在公共平台、网络、朋友圈散步信息

【集资诈骗罪】

构成上述社会性、利诱性、违法性、公开性,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证券、期货等。指一切违反国家许可,无资质等情形经营特定产业的行为。

【洗钱罪】

上游罪名: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赃物

具体方法:汇往境外,提供资金账户,转为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结算,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普通的毒品犯罪,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

上述罪名,无需宣告有罪,只要相关的犯罪事实成立,就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抢劫罪

盗窃、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使用该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拾捡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无需区分,ATM机能否被骗、被抢,直接法律拟制为盗窃罪、抢劫罪

【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与民事欺诈,表现大不相同,民事欺诈只是隐瞒部分信息,比如房屋附近没有便利的交通设施,但仍然交付了房屋,不影响受让人的使用,财产占有。而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空手套白狼,获取他人财物,让他人财产受损失。

合同必须是履行义务的重要因素,而不能是一个幌子,否则构成诈骗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与诈骗罪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如果构成诈骗罪,则定诈骗罪一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诈骗的手段。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要达到与放火、爆炸、投毒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与本罪有相当的关联。

确诊病人,不遵守疫情防控条件,进入社区等易感染的地区,造成群众恐慌的,构成该罪;

疑似病人,违反疫情防控需要,进入社区,造成疫情传播,构成该罪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达到司法认定的危险程度,则构成该罪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继续酒驾撞伤、撞死被害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如果抛掷在人群稀疏的地点,危险性不大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反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司法犯罪

【伪证罪】

伪证罪,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不包括被告人自己作为证,被告人可以构成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构成本罪

【妨害作证罪】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贿赂他人致使作伪证,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作证,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自己不构成该罪,犯罪后毁尸灭迹、伪造证据使自己逃脱罪责,是正常事后保护自己的行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除了第二个罪名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体构成外,其他主体则构成该罪。

【虚假诉讼罪】

民事活动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向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报告,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只要向司法机关等机关告发,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无需真的受到刑事处罚。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并无其他犯罪目的,达到毒品犯罪的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

为吸食毒品的人代购毒品,加中间差价、运费、代购费等,构成贩卖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他人吸毒罪】

【走私、运输、贩卖、制造制毒物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最后两个罪名,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包庇该毒品犯罪分子,窝藏隐瞒毒品的,构成特殊的罪名。其他毒品犯罪,构成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小卡片】

特殊防卫:行凶、杀人、强、抢、绑、严重 暴力犯罪,打死不为过

12-14:杀人、伤害特别残忍致人重伤、死亡,最高检核准可追诉

14-16: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抢、火、爆、投

累犯:故意犯罪、有期徒刑、5年内(过失、不满18不适用累犯)

缓刑:3年下、不是累犯、不是首要分子(18、75、孕妇应当缓)

不得假释:10年以上+累犯/杀、强、抢、绑、火、爆、投、组织暴力犯罪

限制减刑:死缓+累犯/杀、强、抢、绑、火、爆、投、组织暴力犯罪

累犯不得缓刑、假释

禁止令:管制、缓刑适用,假释不适用

职业禁止:职务犯罪,一般五年禁止,证券可终身

预备:可以从、减(无害可以免除)

未遂,可以从、减

中止:无害应当免、有害应当减

立功:可以从、减,避免了重大犯罪可以免

坦白:可以从轻、减轻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

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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