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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利用另一方名义买房和贷款,离婚时该如何分?

恋爱期间要买房,基于种种原因,如果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否就认为是赠与,如无书面约定,那么是否归为代持有,仍是双方的财产,今天,北京离婚与继承律师网屈律师根据案例给你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方宋先生与女方李小姐网上相识,很快进入热恋。 婚前,男父母支付首付款近90万,在北京奥运村附近买了一套房,因女方在婚前已经怀孕,男方母亲很高兴,许诺房产的名字落在女方一个人的名下。且男方没有北京户口,没有购房资格。房产以女方和女方母亲作为银行贷款的共同还贷人申请贷款。房产证于 2011年 8 月底(婚前)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人为女方李小姐为单独所有权人。 2011年 9月中旬男女双方登记结婚。 2012年 11 月,女方因认为男方有外遇,遂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院判决】 

调解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案中无有效的法律规定产权分割方不地,只能基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兼顾公平分割

本案这种情况非常特殊,并没有法律规定相适用。只有基于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最终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如单纯的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有失偏颇。

如果房产归男方所有,那么对女方是不公平的。如果房产单纯归女方所有,男方父母支付了绝大部分的房产费用,对男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有违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均是遵循自己的意愿结婚的,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为了得到房产假意结婚骗取房产的行为(女方的行为不属于不以结婚为目的而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本网律师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讨论认为:上述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较妥当。

我们查询了广东高院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其中有如下规:

“(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案件可以参照此司法解释内容。

据此北京离婚与继承律师网认为,此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且男方父母出资时,并没有书写赠与合同或者公证其赠与行为,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归属于归登记一方(女方)个人所有;故该房产考虑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 另外需要说明的,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女方单独所有,但此处是物权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对于夫妻之间或者其它共有人之间还应当以书面约定为准。


【律师提醒】

建议:在买房时先书面约定清楚,不管双方付出的多少,将产权归属,各方所有份额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

【法律依据】

广东高院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之“(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案件可以参照此司法解释内容。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所述,“适用本条(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其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其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其四,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严格的来说应该是五个条件,应当包括夫妻协议不成。)如果有任何一条件不符合,就不能适用此条规定。例如:如果条件四不具备,那么就不能将该房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条件三不具备,那么视为登记人个人财产,完全合理。若条件一不具备,那么首付款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的增值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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