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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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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创业者在创立公司时醉心于项目操作,对公司章程、股权架构等软实力毫不关心。

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往往非常随意的网上找一大众版本了事。然而作为公司管理宪法的公司章程就仅是用来配合办理工商手续的吗?公司章程作为一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真的没有用处吗?

《公司法》修改后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

一、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设立后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可以起诉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来追究责任或取消股东资格。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依据公司章程代为起诉,也可以股东个人名义依据《出资协议》约定起诉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30、93条等规定,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应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诉讼的原告为公司、被告为股东。如果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追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则这种违约责任可依据股东协议提起诉讼。

二、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资料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依公司类型区分,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较强,所以其股东知情权也较大。股东知情权可以看做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由于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第一步就是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创投律师代理的多起公司诉讼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争议较大,所以在章程中规定清楚防患于未然。如行使查阅权是否查阅会计凭证,股东能否复制会计账簿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可以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三、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股东议决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是股东收益权的体现,后者则是公司控制权的体现。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均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因此,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权利中享有重要的地位。《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除“但书”外均属于强制性规范。

五、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涵盖如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另外,《公司法》对有关股东会的问题也存有部分争议,公司可以通过在章程预先约定,将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比如,《公司法》对“已出席股东会但对会议程序瑕疵没有当场表示异议,能否提起股东决议撤销诉讼”的问题没有规定,为避免争议,章程可以补充:已出席股东会但对会议程序瑕疵没有当场表示异议,无权提起股东决议撤销诉讼。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部分股东事后变卦,故意阻止或拖延已经做出的决议。

六、股东股权转让权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为任意性规范,从而使得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条件做个性化设置。

七、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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