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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概述
企业在风险管理实务中,经常会运用套期保值方法。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自主运用外汇远期合同锁定汇率防范汇率风险;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从事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来锁定价格风险等,都属于套期保值的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对其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作出综合评价。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相对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面临较多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套期保值有更多的需求。例如,某上市银行为规避汇率变动风险,与汇金公司签订外币期权合同对现存数额较大的美元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以下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
1.某企业对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3.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煤炭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价格变动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以下是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
1.企业对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为规避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买飞机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3.商业银行对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套期保值准则主要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以及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等。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但是,某项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企业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为此,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确定)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3.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这里所指报告主体,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各企业,也指提供分部信息的各分部。因此,在分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l.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其中,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例如,甲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承担了一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负债。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甲企业可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使该互换合同的条款与该金融负债的条款相“匹配”,并将该互换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该互换合同,甲企业可以定期收取按美元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同时支付按人民币固定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4.企业虽然可以将整体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关系中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套期指定。
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打算将其用于对所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该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为10年,而债券的剩余期限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能在互换合同剩余期限中的某5年将互换指定为套期工具。
(一)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下列方面有助于理解被套期项目: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命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辨认和单独计量。同样地,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3.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企业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5.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此,企业集团内的各组成企业或分部之间发生的套期活动,只能在各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分部的分部报告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不能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反映。但是,发生在企业集团内两个组成企业或两个分部之间的外币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例如,外币应收款项),如果其外币汇兑损益不能相互抵销,则可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取消分段)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当企业集团内的两个关联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时,它们之间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产生的外汇汇兑损益通常不能全额抵销。与之类似,企业集团内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1.将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言,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具有较多选择。只要被套期风险可以辨认且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仅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均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相应地,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附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全部利率风险中的可辨认且可单独计量的部分(如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就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与之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但是,企业可以仅就一项特定风险(LIBOR变动形成的风险等),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整体的所有现金流量进行指定。例如,假定企业有一项实际利率为LIBOR-1%的附息金融负债,则其不能将债务本金和以LIBOR确定的利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不能将-l%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可以就LIBOR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整体(即债务本金和以LIB0R-1%确定的利息)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将该金融负债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中(也仅限于这种套期),企业可以将某种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对与其相关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套期。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一项组合中可能既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金融负债,但指定的货币金额应当反映为资产或负债。
2.将非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通常情况下,企业难以区分和计量与非金融项目特定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相关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因此,企业在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对应的被套期风险只限于与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例如,甲公司预期从乙公司购买一批轮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美元和人民币。由于轮胎是非金融项目,因此,甲公司只能将与轮胎有关的所有风险或其中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但是,甲公司不能将预期购买的轮胎所含橡胶成份的成本变动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
3.将若干项目的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例如,当被套期组合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限制在9%至11%之间较小的范围内。
套期有效性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一组类似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或一组类似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而确定的,因此,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企业不能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企业不能将具有类似期限的固定利率金融资产和固定利率金融负债形成的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达到几乎相同的规避风险效果。例如,某商业银行有承担类似风险和到期期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为1亿元和9000万元,两者形成的净头寸为1 000万元。对此,该商业银行可以仅将金融资产总额中的1 000万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进而言之,如果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固定利率项目,对应的套期关系是公允价值套期;如果是浮动利率项目,则对应的套期关系是现金流量套期。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高度有效套期的认定
套期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3%。如果该套期也满足以上条件(一),那么该企业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例25一1】甲公司20×7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8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
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其变动如下(单位:万元):
表25一l                  (1)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当季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
90
70
(110)
(140)
当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71.4%
100%
80%
评价
80%一125%
非高度有效
80%一125%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带“括号”的数据,表明是净减少额,下同。
表25一2              (2)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至本月止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累积变动
(100)
(150)
(40)
100
至本月止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积变动
90
160
50
(90)
至本月止累积套期有效程度
111%
93.8%
80%
111%
评价
80%一125%
说明:以累积数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高度有效。
表25一3      (3)确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
(90)
(150)
(40)
9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90)
(60)
110
13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0)
10
0
1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而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kx+b+ε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自变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ε: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套期有效性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利率风险,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表进行估计。该表反映了每一时期利率的净敞口,只要此净敞口与产生这种净敞口的特定资产或负债(或者特定资产组合、特定负债组合,或其中的一部分)有关,套期的有效性就可以根据这些资产和负债来评价。
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呼唤的固定利率完全吻合。带息资产或负债的浮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呼唤的浮动利率亦无须相同。互换的公允价值来自其结算金额。如果互换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同样的数额变动,则该变动对互换合约的金额结算不会产生影响。
3.某企业不符合套期有效性标准时,该企业应该从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识别引起套期关系不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事件或环境变化,并且能证明在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前套期是有效的,企业应从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日起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
(1)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①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②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3)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4)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二)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一2】20×7年1月1日,ABC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7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 000元,公允价值是1100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元。当日,ABC公司将存货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ABC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存货X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ABC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贷:套期损益             25 0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注:由于ABC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0 000元(即,1 100 000一1000 000)产生不利影响。
假定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2 5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元。其他资料不变,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曰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贷:套期损益             22 5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借:银行存款 22 5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说明:两种情况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2500元,从而对ABC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2 500元。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500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000元的比率为90%(22500/25000),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为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例25一3】20×1年1月1日,GHI公司以每股5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上购入MBT公司股票20000股(占MBI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规避该股票价格下降风险,GHI公司于20×1年12月31日支付期权费120000元购入一项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5元,行权日期为20×3年12月31日。
表25一4        GHI公司购入的MBI股票和卖出期权的公允价值           (单位:元)
20×l年12月31日
20×2年工2月31日
20×3年工2月31日
MBI股票
每股价格
65
60
57
总价
1 300 000
1 200 000
1 140 000
卖出期权
时间价值
120 000
700 000
0
内在价值
0
100 000
160 000
总价
120 000
170 000
160 000
GHl公司将该卖出期权指定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MBl股票投资)的套期工具,在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将期权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即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变化。
假定GHl公司于20×3年12月31日行使了卖出期权,同时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据此,GHl公司套期有效性分析及账务处理如下:
l.套期有效性分析
表25一5
日期
期权内在价值变化
(利得)损失
MBI股票市价变化
(利得)损失
套期有效率
20X2年12月31日
(100 000)元
100 000元
100%
20X3年12月31日
(60 000)元
60 000元
100%
2.账务处理
(1)20×1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000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确认购买MBI股票)
(2)20×1年工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000
(确认MBl股票价格上涨)
借: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00 000
(指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被套期项目)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购入卖出期权井指定为套期工具)
(3)20×2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00 000
贷:套期损益            10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1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0 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5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5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
(4)20×3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60 000
贷:套期损益          6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6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0 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7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7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
借:银行存款  1 300 000
贷:套期工具一卖出期权 160000
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0 000
(确认卖出期权行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000
贷:套期损益              300 000
(将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5-4】甲公司为境内商品生产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20×7年2月3日,甲公司与某境外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购买合同(确定承诺),设备价格为外币X(本题下称FCX)270000元,交货日期为20×7年5月1日。
20×7年2月3日,甲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外币Y(本题下称FCY)240 000元的远期合同。根据该远期合同,甲公司将于20×7年5月1日支付人民币147 000元购入FCY 240 000元,汇率为1FCY=0.6125人民币元(即,20×7年5月1曰的现行远期汇率)。
甲公司将该远期合同指定为对由于人民币元/FCX汇率变动可能引起的、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工具,且通过比较远期合同公允价值总体变动和确定承诺人民币元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假定最近3个月,人民币元对FCY、人民币元对FCX之间的汇率变动具有高度相关性。20×7年5月1日,甲公司履行确定承诺并以净额结算了远期合同。
与该套期有关的远期汇率资料如表25-6:
表25-6
日  期
20×7年5月1日FCY/人民币元
的远期汇率
20×7年5月1日FCX/人民币
元的远期汇率
20X7年2月3日
1FCY=0.6125人民币元
1FCX=0.5454人民币元
20×7年3月31日
1FCY=0.5983人民币元
1FCX=0.5317人民币元
20X7年5月1日
1FCY=0.5777人民币元
1FCX=0.5137人民币元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进行如下分析和账务处理:
(1)套期有效性评价
甲公司预期该套期高度有效,原因在于:第一,20×7年2月3日,FCY240 000元与FCX270 00元按20×7年5月1日的远期汇率换算,相差(仅为258人民币元)不大;第二,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将在同一日期结算;第三,最近3个月,人民币元对FCY、人民币元对FCX之间的汇率变动具有高度相关性。
但是,该套期并非完全有效,因为与远期合同名义金额FCY240000元等值人民币元的变动,与将支付的FCX270000元等值人民币元的变动存在差异。另外,应注意,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的差异无须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考虑,因为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是以远期汇率来计量的。
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如表25—7:
表25一7
2月3日
3月31日
5月1日
A.远期合同
5月1日结算用的人民币元/FCY的远期汇率
0.6125
0.5983
0.5777
金额单位:FCY
240 000
240 000
240 000
远期价格(FCY240 000元折算成人民币元)
147 000
143 592
138 648
合同价格(人民币元)
(147 000)
(147 000)
(147 000)
以上两项的差额(人民币元)
0
(3 408)
(8 352)
公允价值(上述差额的现值,假定折现率为6%)
0
(3 391)
(8 352)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3 391)
(4 961)
B.确定承诺
5月1日结算用的人民币元/FCX远期汇率
0.5454
0.5317
0.5137
金额单位:FCX
270 000
270 000
270 000
远期价格(FCX270 000元折成人民币元)
(147 258)
(143 559)
(138 699)
初始远期价格(人民币元)(270 000×0.5454)
147 258
147 258
147 258
以上两项的差额(人民币元)
0
3 699
8 559
公允价值(上述差额的现值,假定折现率为6%)
0
3 681
8 559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3 681
4 878
C.无效套期部分(以FCY标价的远期合同和以FCX标价的确定
承诺两者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
290
(83)
(2)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为简化核算,假定不考虑设备购买有关的税费因素、设备运输和安装费用等)
①20×7年2月3日
无须进行账务处理。因为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当日公允价值均为零。
②20×7年3月31日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3 681
贷:套期损益             3 681
借:套期损益              3 391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3 391
③20×7年5月1曰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4 878
贷:套期损益             4 878
借:套期损益              4 961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4 961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8 352
贷:银行存款           8 352
(确认远期合同结算)
借:固定资产——设备  147 258
贷:银行存款          138 699
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8 559
(确认履行确定承诺购入固定资产)
注:甲公司通过运用套期策略,使所购设备的成本锁定在将确定承诺的购买价格FCX270 000元按1FCX=O.5454人民币元(套期开始日的远期合同汇率)进行折算确定的金额上。
(一)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3)不属于以上(1)或(2)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一5】20×7年1月1日,DEF公司预期在20×7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 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DEF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7年6月30日。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100 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000元。当日,DEF公司将商品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DEF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Z和商品X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DEF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DEF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DEF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0×7年6月30曰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25000
(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确认商品X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确认衍生工具Y的结算)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 000
(确认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例25一6】ABC公司于20×6年11月1日与境外DEF公司筌订合同,约定于20X7年1月30日以外币(FC)每吨60元的价格购入100吨橄榄油。ABC公司为规避购入橄榄油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为1FC=45人民币元,合同金额FC6000元。20×7年1月30日,ABC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橄榄油。
假定:(1)20×6年12月31日,1个月FC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FC=44.8人民币元,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6%;(2)20×7年1月30日,FC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lFC=44.6人民币元;(3)该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保值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3)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简要提示:根据套期保值准则,对外汇确定承诺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情形1:ABC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1)20×6年11月1日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6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一44.8)×6000/(1+6%×1/12)】=1194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 194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194
借:被套期项目——远期外汇合同 1 194
贷:套期损益              1 194
(3)20×7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000=2400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 206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206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 4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 206
贷:套期损益             1 206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67 600
贷:银行存款           267 600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  4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2 400
(将被套期项目的余额调整橄榄油的入账价值)
情形2:ABC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1)20×6年11月1日
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6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一44.8)×6000/(1+6%×1/12)=1194人民币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 194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194
(3)20×7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一44.6)×6000=2400人民币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 206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206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 4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167 600
贷:银行存款            167 600
ABC公司将套期工具于套期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净损失)暂记在所有者权益中,在处置橄榄油影响企业损益的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净损失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将全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一)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企业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一7】20×6年10月1日,XYZ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在其境外子公司FS有一项境外净投资外币5000万元(即FC5000万元)。为规避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XYZ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20×7年4月1日卖出FC5000万元。XYZ公司每季度对境外净投资余额进行检查,且依据检查结果调整对净投资价值的套期。其他有关资料如表25-8:
表25—8
日  期
即期汇率
(FC/人民币)
远期汇率
(FC/人民币)
远期合同的
公允价值
20×6年10月1日
1.71
1.70
0元
20×6年12月31日
1.64
1.63
3 430 000元
20×7年3月31日
1.60
不适用
5 000 000元
XYZ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假定XYZ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
XYZ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1)20×6年10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85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5 500 000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作账务处理。
(2)20×6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3 430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7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3 500 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 5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3 500 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3)20×7年3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1 570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43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1 570 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 0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2 000 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5 000 000
(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结算)
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类似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新旧比较与衔接
套期保值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套期保值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分类进行系统的规定。业务进行严格分类。新准则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对套期保值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新准则(取消分段)要求企业按套期关系不同将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按照新准则规定可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
(二)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会计方法及应用条件作出规定。新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严格规定了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只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定了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分别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按原制度要求,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如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暂记入“递延套保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形成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平仓,结算损益。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所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先进行区分,再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原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新准则有关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原则处理。
(一)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可以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包括指定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前对相关业务所作的处理。
(二)对于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再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特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风险是通过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的。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列报。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愿与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在再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亦应当按照保险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水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如果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承担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取消分段)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协议,如果保险人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不重大,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承担了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判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关注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保险人能够判断一组相对同质的合同中的某项合同,使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那么不需要对该组相对同质合同中的其他合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以确定该组相对同质的所有合同均属于原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应当根据产品合同条款判断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其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仍生存;火灾、爆炸、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雹灾、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作为保险事故。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通常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收取保费,将投保人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易期内均摊,在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在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付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加上每年产生的利息滚存累积的金额,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保险人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例26-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 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
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2000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的界定、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收人的处理、准备金的处理、赔付成本的处理等问题。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保费收人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例如,某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再如,某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保险人在确定保费能否收回时,应当结合以前和投保人交往的直接经验、投保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期支付保费,通常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如果投保人破产、死亡,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投保人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通常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这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性质不同,保费计量依据的假设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通常为一年或短于一年),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也一般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即可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人金额。
【例26-2】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费为1 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月1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000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例26一3】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
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8年12月31 日 24时;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至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000元,确认原保费收入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趸交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
【例26-4】20×6年12月31曰,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26年12月31 日24时;保费总额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元(60 000÷5),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8 00012000
贷:保费收入                                              48 00012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例26一5】20×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两全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0 000元,保费总额为8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l日零时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缴纳的保费总额80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保费收入                                               80 000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适用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又称为保险责任准备金。
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人就有必要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期末,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从性质上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未赚取的保费收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确认未赚取的保费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风险在逐渐减少,未赚取的保费收入也随之转化为已赚取的保费收人。因此,通常情况下,对同一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而言,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应当小于上一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末未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进行调整。
【例26-6】20×7年11月1日,甲公司确认丁公司投保的A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48 000元;11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4 000元;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1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保费收入                                                   48 000
(2)1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000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000
(3)12月31日调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000(44000一40 000)元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同时承担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是一种潜在义务,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变成一种现时义务,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偿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偿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题的经验和判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认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理赔费用准备金可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人专门设置的理赔部门发生的理赔理赔人员薪酬,通常应当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分别归属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计算确定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额时,保险精算部门通常采用比率分摊法进行评估。
【例26-7】20×7年5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类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偿准备金金额为100000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60 000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20 000元,理赔费用准备金为2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0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100 000
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同时承担了再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现实义务。首先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表现形式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对于这类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 。虽然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具体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事故发生时具体应当给付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根据保险精算的原理,保险人能够可靠的估计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大小和时间。因此,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即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为负债。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准备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认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对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等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对于长期健康保险等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例26-8】20X7年12月31日,乙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团体终身寿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为120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000
保险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但是,随着理赔案件调查的深人(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时间的推移(如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原定保险精算假设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谨慎性要求,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例26-9】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60000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1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元(160000-110 000)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提前解除。投保人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保费。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应当分别不同的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人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曰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的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即为退保费。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退还的保险费不是退保费,而是预收保费的退还。同时,保险人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的当期,通过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已经不可能再赚取。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相关的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即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其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在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理性的投保人是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的,因此,一般也就不存在转销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例26-10】20×7年10月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甲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甲公司已为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费收入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000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如果在犹豫期内,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还的保险费作为退保费,应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如果过了犹豫期,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为退保费,应计入退保金。同时,保险人在确认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将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原确认的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已经不复存在,应当同时转销相关准备金余额。因此,保险人应当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已确认的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保单签订费、医药费、检查费等。其中,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是保单取得成本的主要内容。
现行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在保险期间内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美国的做法;另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初步结论中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我国现行实务也采用这种方法,新准则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单取得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一)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1.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应支付赔偿款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将实际应支付的赔偿款确认为赔付支出单独核算,而不是直接冲减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主要是为了满足赔付率监管的需要,并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实务相衔接。在实务中,保险精算部门是根据有效保单定期计算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已决保单没有包括在有效保单内。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部门根据保险精算结果按差额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已经自动将已决保单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转销。
【例26-11】20×7年4月12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张某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款8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20×7年4月30日,甲公司为该保险事故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85 000 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80000
贷:应付赔付款                                             80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85 000 80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85 000 80000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通常为保险事故发生当月)即能够结案定损的,保险人不需要先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予以转销,而可以直接将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6一12】20×7年5月15日,甲公司某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月20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该保险受益人保险款120 000元并于当日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2.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确认保费收人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支付给付款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例26-13】20×7年6月30日,乙公司确定应给付李某投保的团体终身寿险款项600 000元,款项尚未支付。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600 000
贷:应付赔付款                                             600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600 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600 000
(二)发生理赔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了确定应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金额,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核实过程,如现场查勘、审查有关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偿范围等。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即为理赔费用。
保险人发生的理赔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理赔费用准备金中包括的相关理赔人员薪酬,应当在实际分配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例26-14】20×7年5月31日,乙公司分配相关理赔人员薪酬43 000元,其中与寿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额为23 000元,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额为20 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4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3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23 00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0 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43000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人对非寿险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一般将取得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该财产不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不应当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而应当将其从应支付的赔偿款项中扣除,按扣除后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没有将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则该资产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应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保险人取得的损余物资是对其发生赔付支出的补偿,因此,在确认损余物资时,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同类或类似资产,通常是指与损余物资的性质相同、功能相近的资产。保险人处置损余物资时,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15】张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被盗保险事故,甲公司已结案并支付保险金。20×7年4月12日,甲公司通过公安部门找回了该被盗小轿车,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入账价值为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损余物资                                             80000
贷:赔付支出                                              80 000
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依法从被保验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而应取得的赔款。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取得的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保险人不应当确认。在判断代位追偿款能否收回时,保险人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代位追偿款能够收回。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不应当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但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保险人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其实质是对保险人发生的赔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赔付支出。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一16】20×7年5月15日,李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保险事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追偿款为30 000元。6月23日,甲公司从责任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30 000元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30 000
贷:赔付支出                                                 30 000
(2)6月23日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29 ooo元
借:银行存款                                               29 000
赔付支出                                                1 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30 000
新旧比较与衔接
原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要求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明确定义了保险合同将其分类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定,新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拆核算,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制度将保险业务按险种分类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和再保险公司业务,分别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从保险合同出发规范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从而扩展了思路,把握了本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有时也不能局限于保险公司,如担保公司等签发的合同,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也应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险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二)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类别规定了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分拆核算的条件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原制度没有要求分拆核算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在事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 ,均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三)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
原制度没有要求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诀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诀赔款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四)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位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原制度没有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作出规定,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五)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为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原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原制度计算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余额与按照新准则计算的其应有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首次执行日的当期损益,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代位追偿款满足确认条件的,应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支出,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签发的原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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