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旷工 如何适用条规?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刘飞
答:(一)对旷工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
旷工行为的党纪处分,有两种路径: 一、对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去向或者重要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可以考虑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二是可以视情节考虑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其行为可能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五)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但党纪处分不宜将旷工行为评价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或者工作纪律。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说的工作纪律,不是泛泛的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等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工作纪律,而是特指在党的工作中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
(二)关于旷工的政务处分,不同法规评价不同: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旷工行为规定在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联系第八项“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知旷工行为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类。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旷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七十四条中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
3. 检察人员旷工,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是被放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换言之,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总体上可以评价为“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可以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本文收录于作者新出版的专著《纪检监察实务问答》,2019年1月出版;京东、当当、天猫均有售、今天刚上市)
作者简介:刘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博士生导师林维教授。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从事执纪审理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公开发表文章百余篇,出版《纪法践悟》《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条规汇编》。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北戴河培训中心、杭州培训中心、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河南纪检监察宣教基地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讲授纪检监察业务百余场,擅长脱稿授课、站着授课、互动授课,颇受听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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