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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解如何规范券商大集合
序言


2018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第39号公告《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标志着《基金法》实施后历史遗留的券商大集合问题有了明确的规范路径,也标志着资管新规实施后整个资管领域朝着新规的方向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大集合彻底规范完毕后,证券公司的产品将公私分明,各类产品严格按照各自的业务牌照、各自的规则体系规范运作,也有利于各类机构在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挥各自优势,抢抓证券公司财富管理转型机遇期,促进证券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本文从操作指引的框架出发,结合更深层次监管规范大集合的具体实施口径做了全面梳理,其中除操作指引原则性的要求之外,需要开展此项整改的证券公司需要关注涉及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具体监管要求、大集合提取业绩报酬的,可以灵活适用追溯调整的有关口径、在按照公募化整改的前提下监管口径也对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等的现实问题做了一定的调整适用。这些都是证券公司整改中需要关注的事项(注:本文涉及的口径问题请以具体的监管局为准)。


可以预期,在大集合整改的同时,证监会也会对公募基金的部分规则作出调整,如外包服务、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涉及证券公司最为关切的是未来证监会在公募基金监管中将适度放松公募业务中同业竞争的问题,部分证券公司限于目前单独或者和关联方持股基金管理公司超过50%不得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规定,今后该类限制或一定程度有所放松。结合当前银行理财的产品类型,18年基金管理公司的获批情况,曾征求意见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未来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申请公募牌照必将成为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发展的关键一环。


本文图文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阅,涉及内容来自本文原创作者,发布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募基金的监管规则体系

(前述规则不保证规则时效性及完整性,仅为参考,具体以现行规则为准)




后记


目前,证券公司规范大集合的整改规范方案已上报各地方证监局,整改落实将按照操作指引及监管口径执行。从总体的规则走向看,公募化整改,分道制实施成为整改大集合的总体方向。所以我们也看到即使大集合整改过程中转为私募的情形,也和公募基金需要合并、终止等情形保持一致。


在大集合整改过程中,证监会也落实差异化监管,明确在整改过程中成效显著的证券公司(或资管子公司)涉及申请公募基金公司、参股基金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在许可过程中予以优先支持。因此整改整改过程将和各机构业务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部分机构存在保壳的需要;另一方面,基于规范大集合、将其转化为公募基金的现实需要,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战略路径,证券公司需要同步关注公募资质申请的问题。


基于此,法询金融依托自身专业定位、内外部优质资源,为各证券公司在大集合整改过程中提供定制化的咨询服务;提供各证券公司涉及公募化整改过程中涉及公募基金的各类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专题报告、法规数据库等;为推动各证券公司申请公募牌照,我们将聚集同业资源,在汇总同行业申请行政许可经验、问题解决备选路径等基础上为各证券公司提供公募资质申请的专项配套业务。


涉及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则,可通过 https://www.banklaw.com (仅限电脑登录)查询并确定其效力及法规之间的关联性。

多达数万部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的深度整理和加工,多达数千部法规和案例的解读,杭州法询科技4年来整体研究团队智慧的结晶,全部浓缩在杭州法询科技金融数据库www.banklaw.com(仅限电脑登录)。欲成为高级会员请联系孙海波本人: haibosu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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