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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又出新政策,规土委修订房产证注销规则



城市更新组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建纬所是全国知名品牌律师事务所,建纬城市更新组是深圳最早从事城市更新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之一,由高级合伙人贺倩明律师牵头,团队成员超过30人,团队成员兼有在知名房企或城市更新政府部门任职的工作经验。城市更新组具有十分丰富的专业经验,累计服务超过50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业务专长涵盖项目获取、拆迁谈判、项目审批、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等城市更新核心服务领域。咨询热线:0755-22661588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房地产证注销是项目实施主体获得项目开发权的重要环节之一。近日,深圳市规土委的深规土规[2016]3号文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深规土[2010]55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原2010年印发的深规土[2010]554号文不再执行。

修订后的《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较之原2010年版改动幅度并不大,细究而言,主要改动之处有二:

改动一
管理局的职权调整,项目实施主体、拆除范围等情况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

对于已签署拆补协议且房屋实际拆除完毕但无法联系权利人亲自到场或进行授权委托之情形的,原2010年版操作规则规定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注销房地产证时,既需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同时也需由管理局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改造范围及房屋拆除情况等出具意见。但新版《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则规定拆补协议的真实性、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拆除范围、房屋拆除情况均由区(管委会)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确认。这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更新简化审批程序的政策趋势。

改动二
新增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为已注销企业时的产权注销路径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已注销企业为登记权利人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企业已注销,丧失独立主体资格,自然无法进行授权委托,往往成为开发商在办理权证注销时的难解困境。新版《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则为在此情况下的产权注销提供了操作路径,具体如下:

1
适用情形
已经确认实施主体并签订监管协议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当前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为企业,且该企业已经注销,不能提供《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的。

2
申请主体
该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产)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各方共同申请。

3
具体流程


(本文由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城市更新组林婉莹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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