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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问题的提出项目建设中通常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而工程变更必然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由此引发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那么,工程变更后究竟应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呢?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2.0.16规定,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未使用工程变更概念,而是在通用条款第10条列明了五种变更的情形,即:(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标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一般认为,工程变更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具体包括: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变更,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变更,施工时间的变更,施工工艺或施工次序的变更,合同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的内容不同,工程变更分为合同变更、设计变更与施工变更。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工作范围发生变化、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增加施工内容。设计变更是指对已出具的设计文件进行调整、修改与完善,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造价等有重大影响,应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实施程序。施工变更主要指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施工工艺产生的调整变化,从而导致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结算未作明确约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来进行结算。

1.单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4.1条规定了关于综合单价“变更估价三原”,即:(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上述三原则中后两个规定较为笼统、实务操作中仍有争议。工程变更分解细化到单个清单子目上,就是项目特征和工程量的变化。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将综合单价进行分解、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若工程变更子目项目特征与已标价清单子目相比,除了项目计量有所更改,其他施工工艺、材质等均无变化,其实质是变更项目清单子目较已标价清单子目对人材机的消耗量和价格进行了等比例的变化,则变更子目综合单价=已标价清单相似子目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变化比例。若只是材料变更,其它不变,在参照适用类似项目单价时应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综合让利率(=(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则变更子目综合单价=已标价清单相似子目综合单价+ (变更时材料市场价-招标时材料市场价)×(1-综合让利率)×相似子目材料消耗量。若项目计量和材料同时有变化,则变更子目综合单价=(已标价清单相似子目综合单价 +(变更时材料市场价-招标时材料市场价)×(1-综合让利率)×相似子目材料消耗量)×清单工程量变化比例。对于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变更子目,则可以考虑让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时与投标时的盈利率保持同一水准,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Σ(变更子目人材机市场价 格×人材机消耗量)×(1+管理费率)×(1+利润率)×(1-综合让利率)。

2.总价合同。应先分析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即变更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外的增加的工程量,与约定的固定总价并无关联,这部分新增工程价款的结算如事先并无约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即根据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进行结算。

对于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涉及固定总价中部分项目的变化,在调整时则应当优先采用替代原则,在增加工程量时可以适用前述“变更估价三原则”。在减少项目或施工量时,应先确定减少的工程量。在施工图预算模式下,对比设计图与竣工图可得到工程量量差;在清单报价模式下则按清单记载部分予以核实。再按照承包人投标预算时的单价作为计价标准,并考虑投标预算中让利率,以此确定核减的工程价款。

实践中,如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及变更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裁判者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采信或修正鉴定意见,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军海、贤力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工程变更法律风险研究,混凝土世界,2018.09P88

2.徐鹏,张婷婷,刘君,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研究,建筑经济,2023.07P74-76

作者简介:周虎儿,党共中员,一级建造师,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喜欢阅读、研究法律问题,专注于建工房地产领域多年,擅长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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