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坏账准备
核算本级各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客商进行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年底,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十)持有至到期投资
核算本级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按照客商进行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1.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取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
3.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4.收到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
6.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折价摊销额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
贷:投资收益
溢价摊销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
贷或借:投资收益
8.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
贷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十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核算本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照客商进行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十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本级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科目按照客商进行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2.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投资收益
3.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收股利
4.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资产减值损失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
贷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或借:投资收益
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
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或借:投资收益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本级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本科目按客商进行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或借:有关资产、负债科目
贷:资本公积
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合并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贷或借:有关资产、负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3.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公司的部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6.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收益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借:应收股利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8.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
借: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9.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 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如根据实际情况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借: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11.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12.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 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
贷或借:投资收益
13.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
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或借:投资收益
(十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核算本级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客商进行核算。
年底,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十五)固定资产
核算本级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业务。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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