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锅店吃饭时孙女涵涵无意发现一个包,告诉了自己的奶奶刘大妈,刘大妈却将包藏了起来。失主找来后两次询问,刘大妈都矢口否认,无奈之下失主选择报警。几天后,刘大妈自首,因犯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但有网友认为,刘大妈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餐厅的包,并且拒不归还,涉嫌侵占罪。 您认为刘大妈捡到装有现金和首饰的包拒不归还,到底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图为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的由莉雅律师)
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的由莉雅律师认为: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本案中这个包已经脱离了失主控制,由刘大妈非法占有,刘大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编辑:康乐 责任编辑:王居蔚 监制: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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