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67岁的胡阿姨在超市结账时,购物车里有价值56元的商品忘记付钱,结果在出口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说偷东西,要赔偿4000元,最后‘还价’到2000元。从超市出来,胡阿姨去吃了午饭,可越想越气,便报警,希望再与超市协商,降低补偿金额。经民警协商,胡阿姨最终赔偿600元。
您认为超市购物56元商品没付钱,超市有罚款的权利吗?
(图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时晓骞律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时晓骞律师认为:
并不是每个单位都具有罚款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罚款的权利,而且所罚款项也必须上缴国库而不能留作私用。
本起案件中,超市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超市不可能是法律法规所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罚款权利的主体,其仅仅是私营的市场主体,不仅不能够罚款,也不能够随意搜查顾客身体。胡大姐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已经受到超市的侵害,对于超市这种罚款的行为,胡大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并且报警,由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依法依规来处理这件事情。
(编辑:康乐 责任编辑:王居蔚 监制: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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