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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软件补贴

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资助申请指南

 

一、支持内容

坚持技术创新与市场应用紧密结合,强化“产品链+应用链”协同,突出应用牵引,对企业开发设计的首套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给予资助,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软件方面:通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控制系统软件;通信、金融、能源、物流、医疗、教育等重点行业大型应用软件;面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平台软件和关键应用软件。

集成电路方面: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存储器),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设备、工业装备、物联网、数字家庭、医疗和汽车电子、显示驱动和触控等领域芯片。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

(三)《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资助有数量限制。取得备案的产品,备案有效期为2年。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实际到帐额从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计算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最长计算1年)。具体资助金额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先备案后资助(常年受理备案、定期受理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备案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备案产品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属于当年备案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3.备案产品属于企业首次开发设计的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如备案其他版本则需就不同版本产品性能指标等差异进行对比说明)。

4.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5.申请备案时产品尚未实现销售,且预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

(二)资助条件

1.产品此前已通过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的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价格、数量等有关情况;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需与备案产品名称一致)。

2.产品涉及安全、医疗、教育、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

注:通过备案仅是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获得资助还需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开展的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等程序。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1.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备案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提供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10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况说明(格式请见附件1。此前已获得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原有的认定证书)。

4.备案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高版本产品与1.0版本产品的性能指标差异对比说明材料(备案产品为高版本产品情况下需提供)。

7.项目可行性报告(请参照附件2提纲撰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二)申请资助所需材料

1.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备案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帐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请依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3.客户使用意见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备案实行常年受理,企业提交网上申请并通过初审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2.资助受理时间:

产品通过备案的企业最迟可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下一年申报期限内提出资助申请,2016年度的资助申报期限如下: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6315日至42518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315日至42917:30(工作日)。

3.联系电话:88127421

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备案程序:常年受理备案——申请人网上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企业提交书面材料10个工作日后自行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看备案结果。

资助程序:发布资助通知——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根据实际需要后续开展现场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品销售和合同款项到帐等情况专项审计——形成资助计划上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委员会复核后公示(10天)——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备案,定期受理资助。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备案结果;资助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备案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资助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人取得备案,可以按程序进入下一环节。

(二)取得资助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纳税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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