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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精神残疾人现状的调查

为改善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建立完善精神残疾人救助体系,减轻精神残疾人给其家庭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预防精神残疾人给社会带来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我们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特就我市精神残疾人的现状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就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分析思考:

一、我市精神残疾人的现状

精神残疾是所有残疾类型中最不幸、最痛苦的一种,经济、精神负担最重,最容易拖垮家庭。关注、帮助这类群体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据测算,我市有重性精神病患者2.2万余人,约有1.5万精神病患者可能致残。而许多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因怕受各方面歧视,缺乏专业知识,不仅不愿到专科医院系统治疗,致使病情不稳定,易反复,有的甚至肇事肇祸,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更不情愿办理残疾证,目前我市持证精神残疾人只有3000余人。

我们对200名精神病患者做了次专项调查,情况如下:

性别分布情况。男性占52%,女性占48%;婚姻状况。已婚的占64%,未婚的占36%;城乡户籍分布情况。农村占53%,城镇占47%;持证情况。办理二代残疾证的占54%,没有办理二代证的占46%;疾病病种情况。精神分裂症占75%,抑郁症占7%,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占15%,其它占3%;患病年限情况。年限最长的40年,最短的2年,平均13年;慢性病门诊报销情况。办理慢性病门诊报销的占32%,没有办理慢性病门诊报销的占68%;纳入低保情况。纳入低保的占34%,没有纳入低保的占66%;年收入情况。无收入的占99%;年服药费用情况。年服药最多的为3万元,最少的为500元,平均4200元。大部分重性精神病病种没有纳入慢性病门诊服药报销范围,这部分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纳入慢性病门诊服药报销范围的,可以报销60%左右,但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新农合最高限额仅为800—2000元/年(各县区情况不同);享受医疗保险情况。享受新农合的占53%,享受城镇医保的占47%;享受养老保险情况。享受新农保的占50%,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占19%,无养老保险的占31%。

二、存在的问题

精神残疾人因其特殊性,在就业、生活、维权、婚姻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生存状况、生活质量与正常人甚至其它类别残疾人还有很大的差距。概括来讲,其最基本的问题表现为三难:一是无钱服药,治疗难。一旦被确诊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就意味着需要终生服药,停药就会复发,复发就会加重。调查数据显示,99%的精神病患者无收入,而每年还要支付昂贵的服药费用,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住院费用则更高,许多家庭根本无力承担,被迫选择放弃治疗。由于病情得不到控制,导致打砸、伤人的情况发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隐患。二是社区功能缺位,康复难。我市能够承担国家、省、市精神病救助项目的4家精神病医院(其中公立医院1家、私立医院1家、综合性设精神科乡镇卫生院2家)共有床位308张,医护人员101人(医生33人,护士68人),平均每万人1.35张床,远低于世界平均数每万人4.3张和我国发达地区如北京每万人超过4张,以及全国平均数每万人1.58张。每位医生要面对660余名重性精神病患者,现有的医疗资源远远无法满足全市精神病患者的治疗需求。由于一床难求,精神残疾人大多数监管在家,而监护人由于对精神病防治认识不够或者根本没有精力或能力,只好把精神残疾人锁起来,有的家庭干脆不管不顾,使病人得不到稳定治疗和康复。还有一部分患者被送到医院后,就成了“皮球”,家属不接、单位不管、医院负担不起,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联动不强,精神病患者的去向成了问题。据我市高平残联精神康复医院介绍,近两年来,由公安机关协助家属、单位或直接送住的精神残疾人至今未出院、无人管的就有近20人,这还不包括家属、单位直接送住的。在国外和国内发达城市,精神病患者从走出医院到回归社会,都是通过社区进行过渡性康复,通过庇护性工疗、农疗等方式,让他们逐步康复后重返社会。而我市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社区,能够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三是无法融入社会,托养难。精神残疾患者,自知力逐步衰退,行为能力缺失,生活无法自理。调查数据显示,36%的精神病人未婚,即使结婚后离婚率也很高,大多数精神病患者由父母监护,而父母终会离开人世,他们走后,由谁来监护精神病患者,是政府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有少部分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具有暴力倾向,有时甚至会对自己的家人动手,危害家人生命安全。他们被歧视、被孤立、被边缘、被抛弃,没有一个港湾让他们停靠。这既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也是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所担忧的现实问题。《晋城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虽然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以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的要求,但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操作起来仍有很大的困难。我市目前尚未启动该工程。

三、对策建议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开始施行,不仅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更为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康复、托养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我市也于2014年7月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15个成员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职责。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大落实力度,为精神病患者救治、康复、托养等,创造更加便利的环境和条件,让他们更好的生存、生活、融入社会。

1. 全面落实医保政策,让精神残疾人服上药,稳定病情。早在2011年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自2011年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已逐步将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纳入了慢性病门诊服药报销范围,而其它重性精神病病种尚未纳入,且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年,新农合最高报销限额仅为800—2000元/年(各县区情况不同),个人自付部分仍然很高。近年来,我们虽然实施了一些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救助项目,对3640名精神病患者进行了服药救助,对265名精神病患者进行了住院救助,但人均救助年仅170元,这对1.5万余名精神残疾人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因此,必须全面落实医保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扩大精神病病种门诊服药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比例以及限额。同时,财政、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强联动,建立共享数据库,采取“财政拿钱、卫生治疗、民政救助、残联补充”的办法,由财政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卫生部门给予规范化的治疗,并充分落实医保政策,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低保、五保,优先给予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致残的、特困的由残联给予补充救助。在此基础上,由于精神病患者存在的肇事肇祸等不稳定因素,建议各级政府出台更有效、更便捷、更普惠的政策,像国家防治艾滋病、结核病一样,最终实现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以彻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让每一位精神病患者都能住得起院、吃得起药,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充分条件。

2. 积极开展社区康复。落实医保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只是对精神病患者急性发病期的一个帮扶手段,康复还是一条很漫长的路。实践证明,社区康复是精神病人康复最有效最经济的做法。社区康复不仅能够缓解专科医院医疗资源紧缺的难题、也可以解决家庭监护不到位、无人监护、关锁率较高等弊端,还可以让精神病患者摆脱孤独感、提高归属感,为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开展社区康复只是为精神病患者康复找到了有效的路径,但如何使这条路能够走下去,我们认为,至少要有以下三方面的保障:一是资金保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社区康复需要的场地、人员、器材、日常管理及运行。《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因此,政府和社会都应该伸出手来,为精神病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二是场地保障。专科医院床位被长期占用,周转率不高,而社区资源又相对没有充分利用,因此,政府要统筹规划,将卫生系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系统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残联系统的社区康复站等社区资源有效整合,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每一个社区都搞成一个模式,从体制、管理等各方面条件来说还不现实,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加强试点、逐步规范,在发展模式稳定、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三是人员保障。《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要采取专业人员定期指导、社区医生定点服务、志愿者和监护人轮流值班、轻度精神病人自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从点点滴滴入手,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与人相处能力和参与生活能力等,同时与药物治疗相结合,帮助患者逐渐改善认知,恢复社会功能,防止疾病复发,增加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

3. 加快托养机构建设。残疾人托养是“两个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全国许多地方都已走在前头。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精神卫生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我市在残疾人托养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比如沁水县的土沃、端氏等乡镇残疾人托养中心就是依托民政的敬老院,给残疾人提供了一个生活的大家庭。但是,托养的多是肢体残疾人,这与国家和省里“托养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也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而在具体实践中,受体制、经费、专业人员配备等条件制约,许多“三无”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残疾人并没有被收住在敬老院。精神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中的特殊群体,解决他们的托养问题,不仅关系到本人及其家庭,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此应该高度关注,无论是采取政府投资、残联管理,还是民间主办、政府扶助的方式,早日落实“两个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彻底解决精神残疾人托养难的问题,让他们“困有所助,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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