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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婚姻法》的前世今生
共和国《婚姻法》的前世今生
 
1950年《婚姻法》:破旧立新

    作为婚姻法专家,78岁的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杨大文教授见证了中国《婚姻法》的修改历程,亦见证了中国婚姻的变革。

    近日,婚姻家庭法学界泰斗杨大文教授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立法的全过程,可以用“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来概括。两部婚姻法系指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三个里程碑系指上述两次立法活动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

    “不同阶段,立法的侧重点各有不同。1950年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完成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而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雏形。”杨大文解读。

    事实上,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内容较为简单,规定也并非很具体,这部一共才27条的法律,宗旨为“废旧立新”,核心落在“妇女的解放”上。

    诸如,这部法律的第二条就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跟当时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

    在一些研究者的眼中,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后,掀起了一个自由婚姻的热潮,与此同时,新中国也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时间大致是自1950年至1956年。当时离婚的原因是以解决“先天不足”为多,即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进城后抛弃没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当一部分,累计约为600万对。

    1980年《婚姻法》:云开月明

    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讲述了英雄石光荣与年轻的文工团员储琴一段由组织包办的婚姻,政治部主任劝储琴嫁给石光荣时,用的是当时风行的一套说辞,“生活上你照顾他,思想上他帮助你”。

    事实上,从1957年的“反右运动”开始至“文革”结束前,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蒙上了浓厚的组织色彩。婚姻往往由组织做主,个人情感成为被压抑的选项,这是一代中国人的记忆。

    一直到1980年,我国才有了第二部《婚姻法》。

    “1950年的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没有实体性的法定理由的规定,法院对于什么情况之下应该判离婚、什么情况之下应当不判离婚,认识一直是不统一的。”杨大文说。

    1980年《婚姻法》最终增加了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部分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结婚条件做了若干修改,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男、女各自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并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2001年《婚姻法》:并不保守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吗?是否还要维系?性在婚姻中地位如何?1987年,电影《谁是第三者》的上映,将上述反思引入高潮。按传统眼光,女主人公桑雨晨是“第三者”,她的插足破坏了一对20多年的夫妻华超与张恩寿的家庭关系。但桑雨晨自己却不如此认为。

    中国人的婚姻已是,“我的婚姻我做主”。而当时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国人的婚恋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婚外同居现象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等等。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的1980年《婚姻法》,显然严重滞后。

    2001年《婚姻法》在内容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比如,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等。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等等。

    在杨大文看来,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大步骤,但如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理性审视,2001年修改《婚姻法》以后,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尚存诸多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制还不够完善。

    三次司法解释出台:如何保卫婚姻?

    “我们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期盼都仅仅是一处房子,这样的人生是不是太悲哀了?”折射当下现实的《蜗居》中,这句经典台词广为流传。电视剧《双面胶》,也道尽了现代人婚姻中的龃龉。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对其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在2001年12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一),这是针对2001年《婚姻法》施行后遇到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以指导下级法院判案,比如,其对无效婚姻、家庭暴力等问题的规定。

    2003年,历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出炉的司法解释(二)正文,相比其征求意见稿,几乎每一条文都有改动,有些甚至是有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二)也首次将关注点偏重于财产,比如对彩礼的返还、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

    而今年8月12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中,加大了与现实相关联的财产部分,即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问题。

    司法解释(三)出台,一石千浪。其在无效婚姻、亲子鉴定、婚前婚后购房、“小三”财产补偿、女方擅自堕胎等方面皆有出击。其中体现的保护父母出资权、夫妻个人财产细分等倾向,几乎当下社会现实的集中反映。

    针对房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 ,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故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较“合情合理”。这与学者巫昌祯等人的观点不谋而合。

    但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学者许莉则提出不同观点。许认为,其实国外的司法精神越来越重视夫妻间的“协力”,如夫妻对家庭生活(如生育孩子、抚养老人)的贡献等,“而这次的司法解释(三),看重的是财产来源、社会劳动,忽略了家庭特殊职能 ,就连夫妻关系也要‘看出资’,不甚合理。”

    她认为,婚姻家庭的作用在当今社会还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婚姻和谐和稳定也应受重视,“对于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婚姻,应鼓励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稳定,共有财产就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司法解释(三)的婚姻立法精神则是侧重于独立。”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推行的后果可能是,“夫妻更加注重个人的发展,而不利于社会稳定,毕竟生和育对于妇女的影响非常大。”

    

    60多年间,中国婚姻法制发生重大变迁,而与此相伴的是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命运变革。应回归婚姻本质,司法解释给出的是底线,不要把这个底线当做优先选择或最佳选择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尽管时代变迁,法制变更,但这依然是我们对于婚姻的朴素理想。

    60多年前,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及婚姻自由;30多年前,首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无需审查期和介绍信。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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