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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或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丧葬补助金6054*3=18162

抚恤金6054*12=72648

合计:9081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丧葬补助金6054*6=36324

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生前的工*90%(小孩、两位老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8844*20=576880

 

 

 

 

 

 

 关于调整2015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本省、市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深圳市为6054元。据此,自201571日起至20166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4986/月、6054/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76

  深圳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基于该数据,得出以下结论:

  一、深圳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上限为人民币1816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深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免税额为人民币217953;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人民币30271;

  依据:《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

  四、深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人民币1816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9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1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

 

 

 

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万元 农村居民1.05

 

2015-01-20 10:50:02 来源财经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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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12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比上年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9元,比上年增长1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7570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2.4%

 

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747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0887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7631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0968元。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9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以下为国家统计局数据全文:

 

20151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4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发展改革稳定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发展大势,全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创新宏观调控,奋力激发市场活力,努力培育创新动力,国民经济在新常态下保持平稳运行,呈现出增长平稳、结构优化、质量提升、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63646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4%。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7.4%,二季度增长7.5%,三季度增长7.3%,四季度增长7.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58332亿元,比上年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271392亿元,增长7.3%;第三产业增加值306739亿元,增长8.1%。从环比看,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

 

一、农业生产形势较好

 

全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0710万吨,比上年增加516万吨,增长0.9%。其中,夏粮产量13660万吨,增长3.6%;早稻产量3401万吨,下降0.4%;秋粮产量43649万吨,增长0.1%。谷物产量55727万吨,比上年增长0.8%。全年棉花产量616万吨,比上年下降2.2%。全年猪牛羊禽肉产量8540万吨,比上年增长2.0%,其中猪肉产量5671万吨,增长3.2%。全年禽蛋产量2894万吨,比上年增长0.6%;牛奶产量3725万吨,增长5.5%

 

二、工业生产运行在合理区间

 

全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3%。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4.9%,集体企业增长1.7%,股份制企业增长9.7%,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6.3%。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4.5%,制造业增长9.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2%。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增加值比上年增长7.6%,中部地区增长8.4%,西部地区增长10.6%。分产品看,464种产品中有329种产品产量比上年增长。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达到97.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出口交货值120933亿元,比上年增长6.4%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9%,环比增长0.75%

 

1-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6208亿元,同比增长5.3%,其中,主营活动利润52944.5亿元,增长4.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5.91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69%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02005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5.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161629亿元,增长13.0%;民间投资321576亿元,增长18.1%,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64.1%。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比上年增长14.6%,中部地区增长17.2%,西部地区增长17.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1983亿元,比上年增长33.9%;第二产业投资208107亿元,增长13.2%;第三产业投资281915亿元,增长16.8%。从到位资金情况看,全年到位资金530833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其中,国家预算资金增长14.1%,国内贷款增长8.6%,自筹资金增长14.4%,利用外资下降6.3%。全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406478亿元,比上年增长13.6%。从环比看,1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1.21%

 

全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95036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9%),其中住宅投资增长9.2%。房屋新开工面积179592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0.7%,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下降14.4%。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20649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7.6%,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9.1%。全国商品房销售额76292亿元,比上年下降6.3%,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7.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33383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4.0%12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6216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6.1%。全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21991亿元,比上年下降0.1%

 

四、市场销售稳定增长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394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2.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9%)。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33179亿元,增长9.3%。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26368亿元,比上年增长11.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6027亿元,增长12.9%。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27860亿元,比上年增长9.7%,商品零售234534亿元,增长12.2%,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124971亿元,增长9.8%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名义增长11.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5%),环比增长1.01%

 

全年全国网上零售额27898亿元,比上年增长49.7%。其中,限额以上单位网上零售额4400亿元,增长56.2%

 

五、进出口增速回落

 

全年进出口总额26433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3%。其中,出口143912亿元人民币,增长4.9%;进口120423亿元人民币,下降0.6%。进出口相抵,顺差23489亿元人民币。12月份,进出口总额2490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其中,出口13973亿元人民币,增长9.9%;进口10928亿元人民币,下降2.3%

 

六、价格水平涨幅较低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0%。其中,城市上涨2.1%,农村上涨1.8%。分类别看,食品价格比上年上涨3.1%,烟酒及用品下降0.6%,衣着上涨2.4%,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上涨1.2%,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1.3%,交通和通信下降0.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上涨1.9%,居住上涨2.0%。在食品价格中,粮食价格上涨3.1%,油脂价格下降4.9%,猪肉价格下降4.3%,鲜菜价格下降1.5%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5%,环比上涨0.3%。全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比上年下降1.9%12月份同比下降3.3%,环比下降0.6%。全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比上年下降2.2%12月份同比下降4.0%,环比下降0.8%

 

七、居民收入继续增加

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比上年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9元,比上年增长1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7570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2.4%。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747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0887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7631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0968元。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9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 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八、结构调整稳步推进

产业结构更趋优化。全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8.2%,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高于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需求结构继续改善。全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1.2%,比上年提高3.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2.75,比上年缩小0.06。节能降耗继续取得新进展。全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8%

 

九、货币信贷增势平稳

 

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狭义货币(M1)余额34.81万亿元,增长3.2%,流通中货币(M0)余额6.03万亿元,增长2.9%12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81.68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113.86万亿元。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比上年多增8900亿元,新增人民币存款9.48万亿元,比上年少增3.08万亿元。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比上年减少8598亿元。

 

十、人口就业总体稳定

 

2014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67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10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687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37‰,死亡人口977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6‰,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21‰,比上年提高0.29个千分点。从性别结构看,男性人口70079万人,女性人口66703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6(以女性为10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88。从年龄构成看,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91583万人,比上年末减少37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7.0%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从城乡结构看,城镇常住人口749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05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1866万人,减少1095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全国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即人户分离人口)2.98亿人,比上年末增加944万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53亿人,比上年末增加800万人。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7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70万人。

 

总的来看,2014年国民经济运行在新常态下实现了稳中有进、进中提质。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下一阶段,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范,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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