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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回顾】夫妻间,谁的债,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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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谁的债,谁背!

今天节目的音频在这里

大家快来点开听听吧


2018年1月18日节目 来自警法时空 22:45


主持人

姚博&孙潇

嘉宾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施    杰

北京市律师协会

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郝    萍


新闻背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仅有4条,却被刷了屏。因为它针对的是长期以来法律上颇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有一天,你突然被告,丈夫或者妻子欠下了巨额债务,而债主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他还不了了,你来还,可是其实你一直在和他过苦日子,这笔钱你甚至没有听说过。

是的,结婚的时候大家想的都是,“你的钱就是我的,我的钱也是你的”,这样的想法没错;但这句话里其实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你的债就是我的,我的债也是你的”。


什么是共债共签?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个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要么借钱时夫妻一起签字,要么事后不知情的配偶表示认账、同意一起还,否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将来配偶一方没有事先和事后的同意,是不能让人家还钱的。这里给债权人提个醒,今后借钱给别人看来得调查对方的婚姻情况——如果结婚了,他的配偶也得签字!否则将来不同意一起还钱,只能执行一个人名下的财产。

这条规定对于保护老板娘和债权人都有意义:一方面防止夫或妻一方“被负债”的不公平现象发生,打消众多女性成为下一个甘薇、金燕的恐惧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败诉的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婚姻法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解释实施之后,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的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社会也呼吁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对于婚姻家庭的人身财产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袖手旁观。目前,准备在2020年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其中的分则各编正在加紧制定,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在立法调查研究之中。



婚姻是什么?不同角度、不同经验和看法的人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恐怕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也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财产关系。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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