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同居行为也越来越常见。如果没有配偶的单身男女,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法律是不禁止的。但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今天,我们主要就同居行为下的财产关系方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非法的同居关系
1,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按共有关系处理。因为法律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不被法律保护。如果此期间涉及到财产问题,需根据当时的出资情况与财产的现实状态予以处理,同时保护合法婚姻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此时财产的分割无法适用关于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2,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二、合法的同居关系
1,同居男女如果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或者,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4,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无法律上的继承权,不享有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利。
天下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同理,每个案件都不同,如有类似情形,还请咨询律师,不要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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