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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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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 标志图解 >>
道路交通标志
第一篇 道路交通标志
3 一般规定
3.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2 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 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当标志上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3.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绿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标志蓝色。
4 交通标志分类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4.1 主标志
4.1.1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4.1.2 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4.1.3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1.4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4.1.5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4.1.6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4.2 辅助标志
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5 警告标志
5.1 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5.2 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5.3 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1所示。其边长、边宽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图1 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1 警告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图1 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1 警告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5.4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2选取。
表2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
5.5 警告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5.5.1 交叉路口标志(见警1、警2、警3、警4、警5、警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警1十字交叉
警2 T形交叉
警3T形交叉
警4 T形交叉
警5 Y形交叉
警6 环形交叉
5.5.2 急弯路标志
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见警7、警8)。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7 向左急弯路
警8 向右急弯路
5.5.3 反向弯路标志(见警9)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9 反向弯路
5.5.4 连续弯路标志(见警10)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重设置。
警10 连续弯路
5.5.5 陡坡标志
上陡坡(下陡坡)标志(见警11、警12)。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
警11 上陡坡
警12 下陡坡
5.5.6 窄路标志(见图警13、警14、警15)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3 两侧变窄
警14 右侧变窄
警15 左侧变窄
5.5.7 窄桥标志(见警1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设在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的桥梁以前适当位置。
警16 窄桥
5.5.8 双向交通标志(见警1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永久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面,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7 双向交通
5.5.9 注意行人标志(见警1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
警18 注意行人
5.5.10 注意儿童标志(见警1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19 注意儿童
5.5.11 注意牲畜(见警2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公路上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20 注意牲畜
5.5.12 注意信号灯标志(见警2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面设有信号灯。设在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1 注意信号灯
5.5.13 注意落石标志(见警22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设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警22(a)或(b)。
警22 注意落石
5.5.14 注意横风标志(见警23)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3 注意横风
5.5.15 易滑标志(见警24)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5.5.16 傍山险路标志(见警25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傍山险路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警25(a)或(b)。
警25 傍山险路
5.5.17 堤坝路标志(警26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水库、湖泊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选择警26(a)或(b)
警26 堤坝路
5.5.18 村庄标志(见警2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紧靠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7 村庄
5.5.19 隧道标志(见警2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适当位置。
警28 隧道
5.5.20 渡口标志(见警2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9 渡口
5.5.21 驼峰桥标志(见警3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拱度很大,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适当位置。
警30驼峰桥
5.5.22 路面不平标志(见警3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路面颠簸路段或桥头跳车较甚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该标志可作临时标志使用。
警31 路面不平
5.5.23 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见警3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2 过水路面
5.5.24 铁路道口标志(见警33,警34)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警33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警34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33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
警34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5.5.24.1 叉形符号(见警35)
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该符号颜色为白底红边。设在铁路道口标志上端。叉形符号交叉点到警告标志三角形顶点的距离为40cm。
警35 叉形符号 单位:cm
5.5.24.2 斜杠符号(见警36)
表示距铁路道口的距离。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凡路面上没有标划“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下设斜杠符号。斜杠符号共有三块,一道斜杠的标志设在距铁路道口50m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标志分别设在距铁路道口100m和150m位置。
警36 斜杠符号 单位:cm
5.5.25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见警3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37 注意非机动车
5.5.26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见警38)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为事故易发路段,谨慎驾驶。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8 事故易发路段
5.5.27 慢行标志(见警3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9 慢行
5.5.28 注意障碍物标志(见警40a,b,c)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碍物,车辆应按标志指示减速慢行。设在道路障碍物前适当位置。
警40 注意障碍物
5.5.29 施工标志(见警41)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41 施工
5.5.30 注意危险标志(见警4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42 注意危险
6 禁令标志
6.1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
6.2 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6.3 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3选取。
图2 禁令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3 禁令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6.4 禁令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6.4.1 禁止通行标志(见禁1)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禁1 禁止通行
6.4.2 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
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禁2 禁止驶入
6.4.3 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3)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 禁上机动车通行
6.4.4 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见禁4)
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
禁4 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6.4.5 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5)
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5 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6.4.6 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见禁6、禁7)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6 禁止大型客车通行
禁7 禁止小型客车通行
6.4.7 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见禁8)
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8 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6.4.8 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见禁9)
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9 禁止拖拉机通行
6.4.9 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见禁10)
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0 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6.4.10 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见禁11)
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1 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
6.4.11 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12为示例,表示禁止载货汽车和各类拖拉机通行。
注: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
禁12 禁止某两种车通行
6.4.12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13)
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3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6.4.13 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4)
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4 禁止畜力车通行
6.4.14 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见禁15、禁16)
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5 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禁16 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
6.4.15 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7)
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7 禁止人力车通行
6.4.16 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见禁18、禁19)
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
禁18 禁止骑自行车下坡
禁19 禁止骑自行车上坡
6.4.17 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见禁20)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禁20 禁止行人通行
6.4.18 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1、禁22)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1 禁止向左转弯
禁22 禁止向右转弯
6.4.19 禁止直行标志(见禁23)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3 禁止直行
6.4.20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4)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4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6.4.21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5、禁26)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5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禁26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6.4.22 禁止掉头标志(见禁27)
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禁27 禁止掉头
6.4.23 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8)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
禁28 禁止超车
6.4.24 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9)
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
禁29 解除禁止超车
6.4.25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禁30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禁31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0 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禁31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6.4.26 禁止鸣喇叭标志(见禁32)
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2 禁止鸣喇叭
6.4.27 限制宽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3为示例,表示装载宽度超过3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3 限制宽度
6.4.28 限制高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4为示例,表示装载高度超过3.5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4 限制高度
6.4.29 限制质量标志
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禁35为示例,表示禁止装载总质量超过10t的车辆通过。
禁35 限制质量
6.4.30 限制轴重标志
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禁36为示例,表示禁上轴重超过7t的车辆通过。
禁36 限制轴重
6.4.31 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禁37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
禁37 限制速度
6.4.32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禁38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
禁38 解除限制速度
6.4.33 停车检查标志(见禁39)
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
禁39 停车检查
6.4.34 停车让行标志(见禁40)
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尺寸见表3。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c)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禁40 停车让行
6.4.35 减速让行标志(见禁41)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 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b)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禁41 减速让行
6.4.36 会车让行标志(见禁42)
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
b) 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禁42 会车让行
7 指示标志
7.1 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7.2 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7.3 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4选取。
图3 指示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4 指示标志的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7.4 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
7.4.1 直行标志(见示1)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 直行
7.4.2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2、示3)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2 向左转弯
示3 向右转弯
7.4.3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4、示5)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4 直行和向左转弯
示5 直行和向右转弯
7.4.4 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6 向左和向右转弯
7.4.5 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7、示8)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7 靠右侧道路行驶
示8 靠左侧道路行驶
7.4.6 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9、示10)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4.7 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示11 环岛行驶
7.4.8 单行路标志(见示12、示13)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2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 单行路(直行)
7.4.9 步行标志(见示14)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示14 步行
7.4.10 鸣喇叭标志(见示15)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示15 鸣喇叭
7.4.11 最低限速标志(见示16)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适当位置。
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示16 最低限速
7.4.12 干路先行标志(见示17)
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示17 干路先行
7.4.13 会车先行标志(见示18)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禁39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示18 会车先行
7.4.14 人行横道标志(见示19)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当位置。
示19 人行横道
7.4.1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见示20、示21、示22、示23)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示20 右转车道
示21 直行车道
示22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示23 分向行驶车道
7.4.16 专用车道标志
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
a)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见示24)
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适当位置。
示24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b) 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
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5 机动车行驶
c) 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6 机动车车道
d) 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
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7 非机动车行驶
e) 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8 非机动车车道
7.4.17 允许掉头标志(见示29)
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29 允许掉头
8 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1.1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8.1.2 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8.1.3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参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5 汉字高度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8.1.4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表6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8.1.5 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8.1.6 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见图4)
图4 外边框和衬底边尺寸
8.1.7 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
8.2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8.2.1 地名标志(见路1)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
路1 地名
8.2.2 著名地点标志(见路2)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名胜古迹、疗养地、大桥、隧道和垭口等著名地点。
路2 著名地点
8.2.3 分界标志(见路3、路4)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
路3 行政区划分界
路4道路管理分界
8.2.4 道路编号标志(见路5、路6、路7)
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路5为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路6为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路7为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
路5 国道编号
路6 省道编号
路7 县道编号
8.2.4.1 行驶方向标志(见路8的a、b、c、d、e、f、g、h)指示编号道路行驶之主向。
路8 行驶方向
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编号标志的附属标志,位于道路编号标志之下,设于交叉口附近。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设置示例如图5所示。
图5 道路编号标志设置例
8.2.5 交叉路口标志(见路9、路10、路11、路12、路13)
8.2.5.1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见路9中的a、b)设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处。
路9 交叉路口预告
8.2.5.2 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0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
路10 十字交叉路口
8.2.5.3 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1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
路11 丁字交叉路口
8.2.5.4 环形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2中的a、b)设在距环形交叉路口30m处,或设在对着路口的环岛上。
路12 环形交叉路口
8.2.5.5 互通式立交标志(见路13中的a、b、c、d)设在互通式立交以前适当位置。
13 互通式立交
8.2.5.6 分岔处标志(见路14a、b)设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处。
路14 分岔处
8.2.6 地点、距离标志(见路15)预告道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城镇的地名和距离。地名应由近而远,从上而下地排列。设在道路沿线,一般每经过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一块。如交叉路口的间隔太长,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加设。
路15 地点距离
8.2.7 地点识别标志(见路16)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重要场所的识别和指向,主要的地点识别标志有:
8.2.7.1 火车站(见路16a)设在通往火车站的路口
路16a 火车站
8.2.7.2 飞机场(见路16b)设在通往飞机场的路口
路16b 飞机场
8.2.7.3 停车场(见路16c)设在通往停车场路口
路16c 停车场
8.2.7.4 长途汽车站(见路16d)设在通往长途汽车站的路口.
路16d 长途汽车站
8.2.7.5 急救站(见路16e)设在通往医院、急救站的路口
路16e 急救站
8.2.7.6 客轮码头(见路16f)设在通往客轮码头的路口
路16f 客轮码头
8.2.7.7 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路16g)设在通往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的路口。本图为示例。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图案。
路16g 名胜古迹
8.2.7.8 加油站(见路16h)设在通往加油站的路口
路16h 加油站
8.2.7.9 洗车服务(见路16i)设在通往洗车处的路口
路16i 洗车
8.2.7.10 轮渡(见路16j)设在通往轮渡码头的路口。
路16j 轮渡
8.2.7.11 地铁站(见路16k)设在通往地铁站的路口。
路16k 地铁站
8.2.7.12 餐饮服务(见路16l)设在服务区、旅游区内通往餐饮部的路口。
路16l 餐饮服务
8.2.7.13 汽车修理(见路16m)设在服务区内通往汽修部的路口。
路16m 汽车修理
8.2.8 告示牌
以维护交通畅通,防止事故为目的,在需要强化交通管理的路段,应视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以下告示牌(见路17)。
8.2.8.1 路滑慢行(见路17a)设在雨天路滑、路面磨光、泛油及路面结冰、积雪等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a 路滑慢行
8.2.8.2 陡坡慢行(见路17b)设在坡度较大,视线不良,宜提示司机谨慎慢行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b 陡坡慢行
8.2.8.3 多雾路段(见路17c)设在局部多雾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c 多雾路段
8.2.8.4 软基路段(见路17d)设在路基局部下沉,路面平整度较差,宜提示司机谨慎慢行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d 软基路段
8.2.8.5 大型车靠右(见路17e)设在同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并应提示行驶速度较慢的大型车辆不要抢占快车道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17e 大型车靠右
8.2.8.6 注意横风(见路17f)设在有较强侧向风的高架桥、哑口等路段适当位置。
路17f 注意横风
8.2.8.7 事故易发点(见路17g)设在因道路几何线形、气象等因素造成交通事故易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g 事故易发点
8.2.8.8 连续下坡(见路17h)设在连续多个下坡,宜提醒驾驶人员谨慎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h 连续下坡
8.2.8.9 隧道(见路17i)设在须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前方有隧道的路段。
路17i 长隧道
8.2.8.10 保护动物(见路17j)设在提醒驾驶人员注意有动物出没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路17j 保护动物
8.2.9 百米桩(见图6)
百米桩柱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设在公路右侧各里程碑之间,每100m设一个。
图6 百米柱
8.2.10 里程碑(见图7)
用于指示公路之里程。国道里程数字超过4位数时,采用大的尺寸。里程碑柱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设于公路前进方向的右侧,每隔1km设一块。
图7 里程碑 单位:cm
8.2.11 公路界碑(见图8)
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分界线上。界碑为白色,字用黑色。一般每隔200~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8.2.12 停车场标志(见路18)设在停车场入口附近。停车场是否收费,应采用辅助标志(收费或免费)来说明。
路18 停车场
8.2.13 避车道标志(见路19)
用于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双向错车困难路段距避车道150m附近之处。在本标志下方可设辅助标志指示距前方避车道的距离。
路19 避车道
8.2.14 人行天桥标志、人行地下通道标志(见路20、路21)
用于指示行人通往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的位置。设在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附近,并可附设辅助标志指示其入口方向或距离。
路20 人行天桥
路21 人行地下通道
8.2.15 绕行标志(见路22a,b,c)
用于指示前方路口车辆绕行的正确行驶路线。本标志为蓝底白色街区黑箭头,根据需要可在标志上绘制要求的禁令标志图案,见路22a,b,c,设于实施交通管制路口前适当位置。绕行路线得随实际路况而作调整。
路22 绕行标志
8.2.16 此路不通标志(见路23)
用以指示前方道路为死胡同,无出口、不能通行。该标志为蓝底白色街区红色图案。
路23 此路不通
8.2.17 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见路24)
用以指示残疾人专用设施之位置。设在残疾人专用设施附近适当位置。可附加辅助标志,指示残疾人专用设施的方向或距离。
路24 残疾人专用设施
8.3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8.3.1 入口预告标志(见路25、路26、路27)
用于指示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路25a为1k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路25b、c分别为500m,200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路26a为通过互通立交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路26b为从省道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路27a表示通向高速公路两个方向的入口预告。路27b表示高速公路入口的地点方向。路27c表示通向高速公路某方向的入口预告。设在进入高速公路前适当位置。
路25 入口预告
路26入口预告
路27 入口预告
8.3.2 入口标志(见路28)
设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起点附近。
路28 入口
8.3.3 高速公路起点标志(见路29)
设在高速公路的起点。
路29 起点
8.3.4 高速公路终点预告标志(见路30)
设在距高速公路终点500m附近位置。预告距离根据需要可为2km,1km,500m。路31为终点提示标志,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高速公路即将结束,减速慢行。其颜色为黄底黑字,设在距高速公路终点200m附近位置。
路30 终点预告
路31 终点提示
8.3.5 高速公路终点标志(见路32) 表示高速公路结束。设在高速公路的终点。
路32 终点
8.3.6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见路33a,b)
指示高速公路的下一出口距离。设在各互通立交入口后的主线上适当位置。路33a,b图案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路33 下一出口
8.3.7 出口预告标志(见路34、路35、路36)
路34为出口编号预告标志,指示去某两方向的车辆在第×号出口。设在距第×号出口2.5km的位置。路35a、b、c为出口预告标志,分别设在距出口2km、1km、500m的位置,标志左下角数字表示出口编号;路35d标志适用于一个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桥,设在减速车道的起点。路36a、b标志适用于从A、B两个地方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桥。如路36a标志用来指引去“珠海”的车辆需走直行车道,由“14B”出口;路36b标志用来指引去“南沙”的车辆需走减速车道,由“14A”出口,该标志设在A出口减速车道起点附近;路36c标志设在B出口减速车道起点。
路34 出口编号预告
路35 出口预告
路36 出口预告(两个出口)
8.3.8 出口标志(见路37a、b、c)
设在驶出匝道的三角地带端部。有A、B两个出口的互通式立交桥,应分别在A、B出口的驶出匝道三角地带端部设置路37出口标志。路37a为出口标志,路37b加了出口地名,路37c加出口编号和地名,目的在提醒驾驶人员,到南沙由此出口。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路37a或b、c图案。
路37 出口
8.3.9 地点方向标志(见路38、路39)
用于指示行车路线之方向、地点及公路之路线编号。路38a、b、c、d、e设于出口匝道减速车道的起点附近,或匝道分岔口前的适当位置,宜采用门架或悬臂支撑方式;路39a、b设于高速公路出口前适当位置。宜采用路侧安装。
路38地点方向
路39 地点方向
8.3.10 地点距离标志(见路40)
预告高速公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城镇的地名和距离。地名应由近而远从上而下地排列。设在高速公路沿线,一般每经过一座互通立交后应设置一块。
路40 地点距离
8.3.11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见路41、路42)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位置和距离。路41a、b、c为主线收费站预告标志,适用于主线收费站,设在主线上距收费站2km、1km、500m位置;路42为收费站标志,适用于匝道收费站,设在收费广场前适当位置。
路41 收费站预告
路42 收费站
8.3.12 紧急电话标志(见路43)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上紧急电话的位置。设在紧急电话的立柱上,或电话箱上。路44用于指示距出事点最近紧急电话的方向及距离,设在高速公路沿线各紧急电话之间相应位置。标志上指示的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改变。
路43紧急电话
路44 电话位置指示
8.3.13 加油站标志(见路45)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上加油站的位置。设在通往加油站的入口附近。
路45 加油站
8.3.14 紧急停车带标志(见路46)
用于指示紧急停车的位置,设在紧急停车带的前端。
路46 紧急停车带
8.3.15 服务区预告标志(见路47a、b、c、d)
用于预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位置,分别设在距服务区2km、1km减速车道起点及服务区入口处。
路47 服务区预告
8.3.16 停车区预告标志(见路48a、b、c)
用于预告高速公路停车区的处所。分别设在距停车区1km,减速车道起点及停车区入口附近。
路48 停车区预告
8.3.17 停车场预告及停车场标志(见路49a、b、c和路50)
路49a、b、c用于预告高速公路沿线停车场的距离和位置。分别设在距停车场1km、减速车道起点、通往停车场入口处。路50为停车场标志,设在停车场内的适当位置。
路49停车场预告
路50 停车场
8.3.18 爬坡车道标志(见路51a、b、c、d)
用以指示前方最右侧车道为慢速车辆爬坡之专用车道。路51a标志设在爬坡车道渐变段起点以前200m处;路51b标志设在爬坡车道渐变段起点附近;路51c标志设在较长爬坡车道中间适当位置,如爬坡车道很长,可在适当位置加设一块;路51d标志设在爬坡车道结束前适当位置。
路51 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标志设置例见图9。
图9 爬坡车道标志设置例
8.3.19 车距确认标志(见路52)
用以帮助驾驶人员确认与前车保持的距离。路52a标志设在高速公路平直路段;路52b标志设在距路52a标志200m的前方。路52a、b标志为黄底黑图案,路52c标志作为确认基点设在距路52b标志200m的前方;路52d、路52e标志分别以50m间隔往前设置。间隔200m后设置另一组车距确认标志。车距确认标志的设置例见路图10。该组标志应在直线段设置,如直线段长度不够,可以设置一组。
路52 车距确认
图10 车距确认标志设置例 单位:m
8.3.20 道路交通信息标志(见路53a、b、c)
用以指示收听高速公路交通信息广播之频率和路段。
路53a标志设置于有路侧广播路段的起点;路53b标志设于电台频道涵盖范围内的适当地点,如提供道路交通信息的路段很长,可在适当地点加设;路53c标志设置于路侧广播路段的终点。
路53 道路交通信息
8.3.21 里程牌和百米牌(见路54、路55)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之里程。形状如路54所示,绿底白字。设置于高速公路两侧的立柱上。
路54 里程牌
路55为百米牌,圆形,直径10cm白底绿字,字高8cm。设在高速公路两侧各里程牌之间,每100m设一个。百米牌附设于高速公路两侧的柱式轮廓标上;如路侧设有波形梁护栏,则百米牌可安装在护栏板上。
路55百米牌
8.3.22 分流、合流诱导标(见路56a,b,路57a,b)
用于促使车辆驾驶人员注意匝道交织运行。设于分流(合流)点前方主线上适当位置,路56a,b为分流诱导标,路57a,b为合流诱导标,可根据交通流分合的方向选择a,b图案。分、合流诱导标为菱形,高速公路上为绿底白图案,边长80cm×80cm;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边长70cm×70cm或60cm×60cm。
路56分流
路57 合流
8.3.23 线形诱导标(见路58、路59、路60、路61、路62)
用于引导车辆驾驶人改变行驶方向,促使安全运行。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小半径匝道曲线或中央隔离设施及渠化设施的端部。
线形诱导标的基本单元尺寸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中,Ⅰ型适用于计算行车速度大于100km/h的公路,Ⅱ型适用于计算行车速度在100km/h以下的公路。
路58是线形诱导标的基本单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把几个基本单元组合使用(见路59)。
路58 基本单元
表8 线形诱导标的尺寸 mm
路59 组合使用
线形诱导标的颜色规定为:指示性线形诱导标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用以提供一般性行驶指示;警告性线形诱导标为红底白图案,可使车辆驾驶人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
设置于中央隔离设施及渠化设施端部的线形诱导标,应为竖向设置。(见路60,路61,路62)。其各部尺寸应符合表9的规定。
路60两侧通行
路61右侧通行
路62 左侧通行
表9 竖向设置的线形诱导标尺寸 mm
线形诱导标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偏角大小确定。偏角较小的曲线路段,可在曲线中点位置设一块诱导标;偏角较大,曲线较长的弯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块诱导标;在曲线半径较小的匝道上,应保证驾驶人员在曲线范围内连续看到不少于三块诱导标。
线形诱导标板的下缘至地面的高度应为120~150cm,板面应尽可能垂直于驾驶员视线。
9 旅游区标志
为吸引和指示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前往邻近的旅游区,应在通往旅游景点的叉路口设置一系列旅游标志,使旅游者能方便的识别通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了解旅游项目的类别。
旅游区标志分为:a)指引标志,b)旅游符号两大类。
9.1 指引标志(见旅1,旅2)
提供旅游区的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及前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设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 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9.2 旅游符号(见旅3~旅17)
提供旅游项目类别、具代表性的符号及前往各旅游景点的指引。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通往旅游景点的交叉口附近,或在大型服务区内通往各旅游景点的路口。也可在指路标志上附具代表性的旅游符号,让旅游者了解景点的旅游项目。旅游符号下可附加辅助标志以指示前进方向或距离。
9.3 旅游区标志的颜色为棕色底白色字符。
9.4 旅游指引标志的尺寸应根据速度确定字高,再根据字数和图案确定版面大小。旅游符号的尺寸一般采用60cm×60cm,也可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
10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0.1 路栏
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围。路栏的基本型式,如施1,施2所示。
10.2 锥形交通路标
与路栏配合,用以阻档或分隔交通流。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以前适当地点。锥形交通路标的基本形式如施3、施4所示。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10.3 施工警告灯号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附近。
本灯号分闪光灯号及定光灯号两种,安装于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120cm为度。其镜面闪烁频率、光度及适用地点,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施工警告灯号
10.4 道口标柱
设在公路沿线较小交叉路口两侧,用来提醒主线车辆提高警觉,防范小路口车辆突然出现而造成意外。道口标柱基本形式见施5。
施5 道口标柱 单位:cm
10.5 施工区标志
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设在道路施工、养护等路段前适当位置。施工标志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图案部分为黄底黑图案。(见施6~施25)。可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选择使用。
10.6 移动性施工标志
用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业车正在施工,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移动性施工标志悬挂于工程车辆及机械之后部。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黑边框、反光,背面斜插色旗二面。移动性施工标志见施26。
施26 移动性施工标志例
11 辅助标志
11.1 凡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交通畅通之需要,应设置辅助标志。
11.2 辅助标志的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
11.3 辅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其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按字高10cm为下限值。字的间隔、行距等按表7的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可增加辅助标志板的尺寸。
11.4 辅助标志安装在主标志下面,紧靠主标志下缘。
11.5 辅助标志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11.5.1 表示时间
辅1、辅2 为示例。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时间的范围。
11.5.2 表示车辆种类
辅3~辅6为示例。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
11.5.3 表示区域或距离
辅7~辅11为示例。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区间距离或区域。
辅11 某区域内
11.5.4 表示警告、禁令理由(见辅12~辅15)
11.5.5 组合辅助标志
如果在主标志下需要安装两块以上辅助标志牌时,可采用辅16的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图案不宜多于三种。
辅16 组合
12 可变信息标志
12.1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限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它内容的显示。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信息显示。
12.2 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灯泡矩阵、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等进行选择。
12.3 可变信息标志的板面应进行专门设计。其图案、文字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13 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13.1 交通标志以确保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为目的。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根据交通标志的不同种类来设置。以利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确的、及时的信息。通过交通标志的引导,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不允许发生错向行驶。
13.2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的机会。
13.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分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13.4 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见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中央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13.5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应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标志内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
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13.6 路侧式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在装设时,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45℃,如图11a所示。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如图11b所示。
图11 标志安装角度
13.7 交通标志的支持方式
13.7.1 柱式
柱式标志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标志内边缘距路面或土路肩边缘不得小于25cm。标志牌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为100~250cm。
13.7.1.1 单柱式
标志牌安装在一根立柱上,如图12所示。适用于中、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
图12 单柱式 单位:cm
13.7.1.2 双柱式
标志牌安装在两根立柱上,如图13所示。适用于长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标志。
图13 双柱式 单位:cm
13.7.2 悬臂式
标志牌安装于悬臂上,如图14所示。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至少按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适用于:
a) 柱式安装有困难时;
b) 道路较宽、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道视线时;
c) 视距受限制时;
d) 景观上有要求时。
图14 悬臂式
13.7.3 门式
标志安装在门架上,如图15所示。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至少按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
门架式标志适用于:
a) 多车道道路(同向三车道以上)需要分别指示各车道去向时;
b) 道路较宽、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时;
c) 互通式立交间隔距离较近标志设置密集之处;
d) 受空间限制,柱式、悬臂式安装有困难时;
e) 车道变换频繁,出口匝道为多车道者;
f) 景观上有要求时。
图15 门架式
13.7.4 附着式
标志安装在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如图16所示。
附着式标志的安装高度也应符合上述净空的规定。
图16 附着式 单位cm
14 交通标志的构造
14.1 标志底板可用铝合金板、合成树脂类板材(如塑料、硬质聚氯乙烯板材或玻璃钢等)材料制作。铝合金板材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289.3MPa,屈服点不小于241.2MPa,延伸率不小于4%~10%。应采用牌号为2024,T4状态的硬铝合金板。大型标志的板面结构,宜采用挤压成型的铝合金板拼装而成。推荐的挤压成型标志底板断面见图17。
图17 挤压成型标志底板断面图 单位:cm
标志板背面可选用美观大方的颜色,铝合金板可采用原色。
标志板厚度参照附录E(提示的附录)表E选择。挤型铝合金板的厚度按图17的规定执行。
一般结构的标志板,应采用滑动槽钢加固,以方便与立柱连接。加固方式可参考附录E(提示的附录)图E1,E2。
14.2 交通标志立柱可选用H型钢、槽钢、钢管及钢筋混凝土管等材料制做,临时性的可用木柱。钢柱应进行防腐处理,钢管顶端应加柱帽。标志柱应考虑与基础的连接方式。
钢制立柱、横梁、法兰盘及各种连接件,可采用热浸镀锌。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550g/m2,紧固件为350g/m2。
各种标志立柱的断面尺寸,连续方式、基础大小等,应根据设置地点的风力、板面大小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交通标志结构设计可参考附录E(提示的附录)中E6进行。
14.3 标志板和立柱的连续应根据板面大小、连接方式选用多种方法。在设计连接部件时,应考虑安装方便、连接牢固、板面平整。标志板和立柱的连接方法,可参考附录E(提示的附录)图E3,E4。标志板的拼接方法可参考附录E(提示的附录)图E5。
14.4 各种标志立柱的埋设深度,决定于板面承受外力的大小及地基的承载力。一般应浇注混凝土基础。立柱的金属预埋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15 交通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15.1 交通标志的反光
a) 反光材料的种类及性能
用于标志面的反光材料按其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透镜埋入型、密封胶囊型、微棱镜型等品种。其反光原理为:射向标志面的光线应沿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反回光源。由于标志位置和车辆行驶条件的不同,用于标志面的反光材料应具有优良的广角性和逆反射性能。在不同入射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表面法线之间的夹角)、不同观测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反射回驾驶者眼睛的光线间的夹角)的条件下,用于标志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值应符合JT/T 279的规定。
b) 反光材料的应用与选择
1) 各级道路的交通标志原则上均应采用反光材料制作标志面。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主干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一~三级反光膜;二、三级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四、五级反光膜可用于四级公路和交通量很小的其他道路。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曲线段标志,及城市地区的多路交叉路口,宜采用三级以上反光材料。
4)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门架标志和悬臂标志,为获得与路侧标志相当的反光效果,宜选用比路侧标志所用反光膜等级为高的反光材料,或把门架标志和悬臂标志上的字符改用反射器,以改善其夜间视认性。在有条件的重要路段,也可采用照明标志。
c) 交通标志的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15.2 交通标志的照明
a) 内部照明标志
标志板内装照明装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标志面板,有单面显示和两面显示两种。
内部照明标志可根据标志板的大小,承受的风力进行结构设计。确保标志面照度均匀,在夜间具有150m的视认距离。灯箱结构合理,金属构件经防腐处理,防雨防尘,电器元件耐久可靠,检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标志
外部光源照亮标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标志的光源应进行专门设计。照明灯具及其影阴不能影响标志认读。外部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显不均匀,均匀度(最大照度/最小照度)须在4以下,确保在夜间具有150m的视认距离。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给路上司机造成眩目。
支撑灯具的构件应进行防锈处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优良,检修方便。
16 交通标志的制作
16.1 交通标志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规定的图案按比例放大制作,不得任意修改图案。
16.2 交通标志形状、尺寸、图案、文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标志板的制作应符合JT/T 279的有关规定。
16.3 厂商生产的交通标志需经持有CMA标志的国家计量认证单位检测。
16.4 交通标志的制作图例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
起草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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