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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中如何确定暂估价方案?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

暂列金额

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工程发包方估计对可能发生的变更、签证,不可预见等费用,暂时估计一项费用,如暂列金额50万元,列入工程总价中,到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承包方计算,可能多也可能会少;暂估价是工程招标时对材料或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暂定的价格,工程结算时可以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如水泥暂估价420元/吨,工程施工实际使用平均价为430元/吨,就可以调整10元材料价差;计日工也是可能在工程中可能发生的零星用工,结算时按签证计算。

暂估价

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分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是国际、国内工程实践中的常见做法。设立暂估价原因包括:招标人对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部分对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和设计美学非常关键的工程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一些重要材料设备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对工程使用功能非常重要,为防止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也设为暂估价,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

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事实上并没有经过竞争,如果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不是所有暂估价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招标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总承包发包人(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上述三种做法的核心均是共同招标。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概念不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provision sum)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估价(provisional estimate)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 发生可能性不同。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也就是说暂列金额不一定会发生,具有不可遇见性;而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

3. 使用方式不同。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是发包人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发包人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在承包人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列入结算报价。暂列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将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二、 暂估价项目方案的确定

专业分包工程一般都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发包方对于分包工程某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较高,因此难免涉及到分包合同中设置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情形。

对于暂估价项目,如果要制定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首先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金额、重要性、复杂性等)及发包方对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期望(造价控制目标等)做个案分析决策,确定分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的安排,而不宜整齐划一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招标人应作为合同一方签署合同。按现行法律规定,若属于强制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确定。由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独立或共同作为招标人均可行。

再次,业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拟招标项目的过程参与程度。总的原则为:金额大、复杂的拟招标项目应加强控制;金额小、常规、竞争性充分的拟招标项目建议业主尽量不要直接参与,而是通过总包/分包控制。

最后,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总/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途径,不能因新合同的签署而单方改变。若考虑到工程的各种客观原因需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则应征得相应总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同意并对原总/分包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否则业主将可能构成对总/分包合同的违约。

此外,当事人可以对比招标方案和合同方案的优点与不足,进而确定最终的方案。

三、律师意见

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工程只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中存在大量未完成详细设计的分包项目,该类分包项目的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故业主将该类分包项目设为暂估价,根据业主与总承包商共同对该分包项目的招标价格进行结算。

(一)总承包商在暂估价项目中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暂估价项目中总承包商的责任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应当适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总体而言,暂估价项目中总承包商的责任与业主介入暂估价项目的深度有关,具体可分为如下四种情形:

1. 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商自行实施的,总承包商就其实施的工程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2. 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商自行委托(招标、比选或其他方式)第三方实施的,总承包商就该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工作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3. 暂估价项目由业主指定第三方的(不论业主是否参与签署分包或供货合同),总承包商仅承担过错责任。

4. 暂估价项目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招标选定第三方。如果业主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或比选中没有明确的指定行为,只是按照双方商定的招标或比选程序进行采购,该第三方的选择不应当视为“业主直接指定”,因此,总承包商应当就该暂估价项目的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工作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二)暂估价分包项目采用两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

对于工程只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分包项目的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形,此时业主将该类分包项目设为暂估价项目,该类暂估价分包项目是采用两方合同(总承包商—分包商)还是采用三方合同(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更为适宜?

1. 如果是总承包商单方组织进行招标,大多签订两方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分包是由总承包商根据前述规章进行招标的,大量的两方合同由此而来。但是,当业主与总承包商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分包工程招标的,则有必要签订三方合同。

2. 如果业主作为招标人,从法律上分析,业主应成为暂估价分包合同的一方合同主体。

若业主是工程暂估价分包招标的主要组织者,即法律意义上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可见,签订合同既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招投标双方的法定义务。从合同关系上讲,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整个合同成立的过程都是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成立,签订合同自然也就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业主作为暂估价分包工程的招标人,无疑应成为分包合同的一方主体。

3. 三方合同能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与两方合同相比,三方合同下业主有限度地介入分包合同,将有利于业主更多地了解、监督分包合同的履行,牵制总承包商的控制权,更重要的是,这使得业主在必要时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有了依据,从而保证分包商能够及时地得到工程款,更好的平衡三方的利益。如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约定“背靠背”条款,签订三方合同也有利于分包商及时了解业主向总承包商付款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即使没有与施工人签订合同,也可能受到索赔或被提出其他主张。而如果签订三方合同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业主受到暂估价项目的分包商索赔或提出其他主张的法律风险。

4. 由于三方合同意味着业主要一定程度介入合同管理,若业主决定有选择性地就暂估价分包工程签署三方合同,而又不想承担过多的分包合同管理工作,除业主直接参与(业主以招标人的名义公开出现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上,总承包商则只在评标、招标文件的形成等环节实质性参与)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签署三方合同外,对于其他未直接参与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业主可不签署三方合同,或者选择对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影响较大或虽影响相对较小但合同价较高的暂估价分包工程适用三方合同。

总言之,当工程合同涉及暂估价项目时,需要注意:1. 工程量是否还可以调整?2. 要约定暂估价是否还计收规费、利润、税金等其他费用,一定要约定暂估价的价格构成范围。3. 暂估价一定要约定清楚认价的流程,一定要约定承包方不接受暂估价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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