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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 职校生酒后滋事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编者按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5年6月28日中午,某职校生张某、王某和李某周日返校途中,相约中午在饭店喝酒,期间,张某去卫生间时与同在这里吃饭的赵某相遇发生推搡、口角,进而吵闹,王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上前与赵某厮打,被他人多次拉开。后赵某出饭店后在外又返回,双方在楼道口再起争执,进而厮打,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赵胸腹部捅刺数刀,王某随后掏出折叠刀捅刺赵某胸腹部、四肢等部位,李某亦参与对赵某拳打脚踢,在发现赵某倒地不起后三人才惊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其左腰腹部膈肌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腹部伤情、左骼前上棘处皮肤裂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十七处。案发后,三被告人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事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殴打他人,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均构成自首,且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其亲属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王某减轻处罚,依法做出了以上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是三名未成年人酒后滋事,义气用事,不计后果,最终酿成无辜青年死亡和自己遭受牢狱之苦的恶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生理迅速发育,身高和体重不断增长,攻击力和好胜心增强,分辨是非能力和自制力相对较弱,如若缺乏正确地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错误认知。


案例启示:

学校和家长注重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克制冲动,理智处事,拒绝暴力。同时,要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与他人间的沟通方式、方法,慎重交友,远离陋习,对待他人尊重、宽容,处事礼让、谦和,切莫因小事而轻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要明白自身的责任,学生在校主要任务是学习,这是为自己的今后人生打基础。未成年人首先要做到不饮酒,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在成长发育中,饮酒对人身体有害,年轻气盛,酒后易闹事,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其次要学着长大,学着成熟,遇事不能因冲动而采取简单的武力解决方式。要学会自制,懂得“退一步海阔天空”,“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的道理,与身边人和睦相处,让自己和他人健康顺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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