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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202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GB 1655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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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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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 GB 16557-2023(20231201)

《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标志图案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标志的应用
附录A(规范性 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参考文献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6557-2010《海船救生安全标志》,与GB 16557-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的内容“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见第1章,2010年版的第1章);

b)删除了术语“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及其定义(见2010年版的3.1和3.2);

c)增加了术语脱险通道标志、应急设备标志、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强制性行动标志及其定义(见3.1~3.4);

d)增加了船上集合站、应急出口(向左)、应急出口(向右)、向右滑动开启门、向左滑动开启门、逆时针旋转开启、顺时针旋转开启、左手边拉开启门、右手边拉开启门、右手边推开启门和左手边推开启门的脱险通道标志图案(见表1序号1~序号11);

e)更改了“登乘站和集合站”的脱险通道标志图案(见表1序号12和序号13,2010年版的表2序号29和序号28);

f)更改了“急救、应急电话、担架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应急设备标志的图案(见表2序号1、序号2、序号5和序号8,2010年版的表2序号24、序号25、序号23和序号27);

g)增加了“洗眼站、安全淋浴、医疗急救包、氧气呼吸器、医生、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安全设备、船上通用报警和击碎板面”的应急设备标志图案(见表2序号3、序号4、序号6、序号7和序号9~序号13);

h)增加了“带可浮救生索和灯救生圈、婴儿救生衣、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救生筏刀、塑料救生浮和个人救生浮具”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图案(见表3序号8、序号12、序号17和序号23~序号25);

i)更改了“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吊架降落式救生筏、救生圈、带可浮救生索救生圈、带灯救生圈、带灯和烟雾信号救生圈、救生艇筏遇险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抛绳设备、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登乘梯、海上撤离滑梯、海上撤离滑道和救生服”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图案(见表3序号1~序号7、序号9、序号14~序号16和序号18~序号22,2010年版的表2序号1~序号4、序号7~序号10、序号17~序号19、序号15、序号5、序号6、序号20和序号13);

j)更改了“扣紧安全带、按降落顺序关闭并紧固舱门、按降落顺序降放救生艇至水面(MSS025)、按降落顺序降放救生筏至水面(MSSO26)、按降落顺序降放救助艇至水面(MSSO27)、按降落顺序释放吊艇索、按降落顺序开启水雾、按降落顺序开始供气和按降落顺序释放救生艇制动器”的强制性行动标志图案(见表4序号1、序号2和序号4~序号10,2010年版的表1序号1、序号2和序号4~序号10);

k)删除了“救生艇(筏)手持无线电话机、抗暴露服、保温用具、安全设备箱和出口”的提示标志(见2010年版的表2序号14、序号21、序号22、序号26和序号32);

1)增加了“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6和6.6);m)增加了“形状及颜色”的试验方法(见6.2);n)更改了“标志的组合”的要求(见7.1,2010年版的7.1);

o)更改了“标志的配布”要求(见7.2.2,2010年版的7.2.2);

p)增加了“标志的维护”要求(见7.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于1996年首次发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和水上设施使用的与救生设备及其装置相关的标志图案、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的应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6.1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第1部分:导则GB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T 16903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 26443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分类、性能和耐久性

GB/T 37820.2船舶与海上技术船舶安全标志、安全相关标志、安全提示和安全标记的设计、位置和使用第2部分:分类

GB/T 37820.3船舶与海上技术船舶安全标志、安全相关标志、安全提示和安全标记的设计、位置和使用第3部分:使用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脱险通道标志 means of escape signs;MES

规定脱险通道识别的标志。

3.2应急设备标志 emergency equipment signs;EES

规定急救设施和便携安全设备使用及位置的标志。

3.3 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 life-saving systems and appliances signsL.SS

规定救生系统和设备使用及位置的标志。

3.4 强制性行动标志 mandatory action signsMSS

规定强制性告示和须知的行动标志。

4 标志图案

4.1 脱险通道标志图案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应急设备标志图案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图案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 强制性行动标志图案应符合表4的规定。

5技术要求

5.1 标志的材料及外观

5.1.1 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和无毒、无害、无放射性的材料制作,不应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5.1.2 标志牌图形应清楚,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气泡、无毛刺、无孔洞和无任何影响使用的缺陷。

5.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5.2.1 脱险通道标志、应急设备标志、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形状应为正方形或矩形,底色为绿色,图形和字符应为白色,色度范围和反射系数应符合GB 2893GB 2894中的相关规定。绿色应采用GB/T3181G02淡绿色。

5.2.2 强制性行动标志形状应为圆形,底色为蓝色,图形和字符应为白色,色度范围和反射系数等应符合GB 2893GB 2894的相关规定。蓝色应采用GB/T 3181PB05海蓝色。

5.3 标志尺寸

标志的尺寸应符合GB/T 16903的有关规定,标志的常用最小公称尺寸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4 耐燃烧性

基材为塑料板的标志,氧指数应不低于26%

5.5 发光强度

对于蓄光型救生安全标志,使用色温为3000K的管状荧光灯光源,保持样品表面的照度为251x,照射样品24h,停止照射后,样品表面任何发光位置在10min内连续提供亮度应不小于15mcd/m260min 内连续提供亮度应不小于2mcd/m2

5.6 耐久性

用于外部使用的标志应有保护,以防止紫外线和潮湿造成的老化。标志的耐久性应满足GB/T 26443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 外观

通过检查生产商提供的标志证明文件和目视检查标志外观。

6.2 形状及颜色

通过目视检查标志形状及颜色。

6.3 标志尺寸

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直尺在三个不同的位置分别测量矩形样品的边框的尺寸,取三个位置的测量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游标卡尺在三个不同位置分别测量圆形样品的边框的尺寸,取三个位置的测量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4 耐燃烧性

按照GB/T 24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5 发光强度

发光强度测量步骤如下:

a)在温度为21℃25℃的环境中,将样品放置在暗室中24h

b)使用色温为3000K的管状荧光灯光源,保持标志表面的照度为251x,垂直照射标志表面24h,切断光源,同时计时;

c)用精度不低于2%、量程在10cd/m210cd/m2之间的照度计对三个直径在25mm50mm的不同发光位置进行连续测量;d)计算三个不同位置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对于间断式测量,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s,并且测量过程中,除规定的光源照射外,不准许有可见光或紫外光等杂散光干扰。

6.6 耐久性

按照GB/T2644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标志的应用 

7.1 标志的组合

指示方向的箭头标志,可根据需要设置在组合标志的适当位置,且箭头指向组合标志所在的位置方向。在组成一个新标志时,应将中间虚线变为实线。标志的组合应满足GB/T 37820.2的要求。

7.2 标志的配布

7.2.1 强制性行动标志应依据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的类型和数量而配布,应分别安装配布在对应的救生艇(筏)及操纵装置的上面或附近,并应在标志下加以适当的文字说明。

7.2.2 脱险通道标志、应急设备标志、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含组合标志)应根据逃生布置图、集合站布置和救生设备布置进行设计,还要考虑船舶在操纵中的操作需要,并应在标志下加以适当的文字说明。

其配布应满足GB/T37820.3的要求。

7.2.3 所有标志不应安装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避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影响安全标志的指向和显示,并应使门、窗等可移动物体移动后不遮挡这些标志。

7.2.4 蓄光型标志应放置在具有照明的区域内。在非紧急情况下,蓄光型安全标志需要使用适当的光源激发(红光比例较高的光源除外),表面照度应达到25lx以上。

7.3 标志的维护

客船标志每月至少应做一次视觉检查并做出记录。遗失的、损坏的或不能使用的标志均应更换。


附录A(规范性) 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应符合表A.1的规定。


参考文献

[1]GB/T 20132-2019船舶和海上技术客船低位照明布置

[2]GB/T 21485-2008船舶和海上技术船上消防、救生设备及逃生路线布置图

[3]CB/T 3838-1998船用安全标志

[4]IMO Res.A.75218Guidelines for the evaluationtesting and application of low-location lighting on passenger ships

[5]IMO Res.A.76018Symbolsrelated to 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

[6]IMO Res.A.111630Escape rout esigns and equipment location mar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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