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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30个刑法经典案例(二)

厚大给大家整理了柏浪涛老师的30个刑法经典案例,助力司考

六、 【 李某涉嫌盗伐林木案 】

案情:李某向从事苗圃生意的周某谎称,自己与交通局的领导已经协商好,可以处理某公路两侧的香樟树,可以卖给周某。周某不知情而相信,向李某支付了三万元。李某让周某挖走了 10 棵香樟树。

问题:李某构成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诈骗罪?

分析:

1 .李某对交通局的财产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者。 2 .李某对交通局的树木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公共道路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罪的保护对象。成立该罪要求数量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是 2 立方米。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李某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3 .李某对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意见,主流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周某花费三万元(市场正常价)却买到有权利瑕疵的财物,交易目的失败,存在财产损失。

4 .罪数。李某的一个行为(将交通局财物处分给周某)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七、【 刘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

案情:刘某为非法占有张某财产,捏造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赵某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伪造证据,准备处理刘某。刘某对赵某讲:“你不要揭发我,你就判张某败诉,等张某执行判决,支付了我钱款后,我分你一半。”赵某答应照办。

问题:刘某和赵某构成哪些犯罪?

分析:

1 .刘某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受理案件就是既遂时点。刘某的行为也构成诈骗罪,诈骗张某钱财,属于三角诈骗、诉讼诈骗,但构成诈骗罪未遂,因为赵某发觉有假。刘某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刘某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因为刘某是当事人,不是帮助他人。

2 .关于刘某与赵某共谋非法占有张某钱财的行为,刘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赵某没有受骗,刘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刘某通过平和手段,将张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赵某也构成盗窃罪,二人是盗窃罪的共同实行犯。赵某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刘某构成民事枉法栽判罪的教唆犯。总结而言,刘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实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赵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实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 .由于刘某与赵某共同非法占有张某钱财,所以二者对张某的钱财属于分赃性质,不属于行贿与受贿关系。

4 .罪数.对刘某第一个阶段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对刘某第二个阶段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然后数罪并罚.

八、【 黄某偷换账户案 】

案情:某公司要求职员在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填写一个银行卡号,可以填写自己的卡号,也可以填写亲人的卡号。公司会每月向该卡号打钱,作为发放工资的方式。公司职员黄某侵入该网络系统,将职员田某栏日下的卡号篡改为自己的银行卡号。公司会计为田某发放工资时,以为该卡号是田某的真实卡号,将钱款打入该银行卡号。后田某发现自己银行卡未收到工资,询问公司会计,公司会计称钱己经打了。田某进入系统检查时,发现银行卡号不是自己的卡号,便报案。

问题:谁是被害人?黄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行为对象是什么?

分析:

1 .公司让职员填写一个银行卡号,该卡号不必是职员自己的。公司没有义务审核该卡号是不是职员的真实卡号。公司只要向该卡号打了钱,就表明公司向职员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公司不是被害人。 2 .职员田某遭受了财产损失,应收到工资,却没收到,因此田某是被害人。

3 .田某遭受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不是田某已经现实占有的工资款项,因为公司会计直接将工资款项打入黄某卡号,田某自始至终没有占有该工资款项。这里的财产是田某的应收款项,也即田某对公司的债权,这是一项财产性利益。也即,田某在财产性利益上遭受了损失。

4 .虽然黄某欺骗了公司会计,但由于公司不是被害人,所以黄某对公司会计不构成诈骗罪。

5 .田某是被害人,丧失了对公司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或让与,让与的主要法津后果为债权转移,新的债权人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例如,田某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将针对公司的债权转移给黄某,黄某取得针对公司的债权,公司须向黄某支付钱款。而本案中,黄某偷换了田某的卡号,意味着窃得田某的债权人地位,法津后果是将田某针对公司的债权转移给自己享有。与正常的债权转让相比,这种债权转让的特点是违反了田某的意愿。而盗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权利人的意愿,将权利人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占有或享有。因此,黄某违反权利人田某的意愿,通过盗窃手段,将田某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享有,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

6 .本案与偷换二维码案性质相似。关于偷换二维码案,我曾经的观点是诈骗罪,被害人是付账的顾客。但后来自己体验了一把扫描二维码支付(在国外两年落伍了,没用过二维码支付),发现,一般而言,顾客只要付款到商家指定的二维码账户,就算履行了付款义务,那么顾客就不是被害人,而商家是被害人,偷换者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商家的债权或财产性利益。

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见:柏浪涛: 《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 ,载 《 东方法学 》 2017 年第 2 期。

九、【 室友醉酒案 】

案情:李某邀请王某到餐馆吃饭喝酒,向王某劝酒,王某喝醉了,李某将王某送到王某的大学寝室,抱到床上,然后回自己寝室。半夜时分,王某的室友赵某发现王某呼吸有点急促,表情痛苦,身体有异样,使找李某,对其讲:“你请王某喝的酒,他现在身体有问题,你应该送他到医院。”李某未理睬。赵某见状,回到寝室也不管王某,并很快睡着了。第二天早上,赵某醒来发现王某已经去世。经鉴定,王某由于饮酒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事后查明,案发当天,王某的寝室只住着王某与赵某;并查明,李某邀请王某喝酒时,王某向其告知了自己患有心脏病。

问题:李某、赵某有无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分析:

1 .形式上看,李某请王某喝酒的行为为王某的身体创设了危险,属于先行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但是,李某邀请王某喝酒,属于生活行为,该生活行为一般不会给人制造危险。王某之所以产生危险,是由于其身体患有心脏病。而王某是自己身体的管理者,在自己身体不宜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喝酒。而且,李某只是劝酒,没有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其喝酒。王某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喝的酒,属于彼害人自陷风险。此时,李某没有作为义务。

2 .赵某与王某同居一室,共同生活,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作为义务,也即第一,该寝室是赵某管理的领域,第二,在该领域内,赵某对王某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当时只有赵某能救王某。赵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是从等价性的程度来看,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只是达到遗弃罪的程度,构成遗弃罪。在此注意,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要求是家庭成员,只要有救助义务,就可以构成该罪。

十、【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案 】

案情:甲向前方十米远的乙开枪,子弹打偏。打死了附近的丙,甲没有预料到会打死丙,但有预见的可能性。事后查明,丙当时正要开枪打死乙,如果甲未能打死丙,丙就会打死乙,而甲对此事先并不知情。问题: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未遂?正当防卫?依据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学说该如何分析?

分析:

1 .甲构成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 .甲过失致丙死亡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对此,观点一(结果无价值论):甲制造了好结果,意味着甲的行为是好行为,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构成正当防卫。观点二(行为无价值论):甲制造了好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甲的行为还是坏行为,所以甲不构成正当防卫。

3 .具体符合说与行为无价值论相结合,最终便会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4 .法定符合说与结果无价值论无法结合,因为二者在看待甲导致丙的死亡问题上,存在矛盾,在看待甲的最终定罪问题上也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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