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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30个刑法经典案例(三)

厚大给大家整理了柏浪涛老师的30个刑法经典案例,助力司考

十一、【 向行人扎艾滋病针案 】

案情:王某是艾滋病患者,为了报复社会,用针管抽了自己的血液后,来到某广场,向过往行人扎针,共计有五人被扎中。事后经检查,这五人没有被传染艾滋病。

问题: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分析:

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制造的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而用针管扎人,一次只能扎中一个人,不可能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王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注意,王某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但这种不特定是王某自己主观预设的犯罪对象不特定。这只是主观故意中的不确定故意。而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客观手段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对此二者应当注意区分。2 .由于艾滋病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蓄意给他人传染艾滋病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同时,王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王某构成五个故意伤害未遂,属于同种数罪,应数罪并罚。注意,在此不能只作一罪处理。

十二、【 馒头案 】

案情:张某在自己家里非法生产着色类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然后销售给制作馒头的王某,销售金额共计 5 万元。王某在制作馒头时,添加“柠檬黄”,然后销售这种馒头。顾客误以为这种黄灿灿的馒头是馒头的自然颜色,喜欢购买。王某销售金额共计 5 万元。经鉴定,食用这种馒头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但食品管理机关禁止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另外,生产“柠檬黄”不需要行政法特别许可,但需要一般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问题:对张某、王某该如何处理?

分析: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三聚氰胺。而“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所以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而案件事实是,食用这种馒头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因此王某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 .食品管理机关禁止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而王某仍然添加,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

4 .由于生产“柠檬黄”不需要行政法特别许可,因此,张某在自己家里非法生产“柠檬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事实没有指出张某生产的“柠檬黄”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因此,张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十三 、【 威胁出门案 】

案情:甲女, 17周岁,中学毕业。乙男, 30 周岁,甲的邻居。乙带甲到深圳打工。甲暂住乙的出租屋。甲没有找到工作,盘缠花完,向乙借了两千元。乙提出与甲发生性关系,可以免除债务。甲不同意。某日夜里,乙对甲说,如不同意,就将其赶出房屋。甲便准备收拾行李离开。乙又骗说,深圳夜里杀人、强奸的案件很多,一个女孩子很危险。甲很害怕,便被迫答应了乙的要求。

问题:乙是否构成胁迫型强奸罪?

分析:有意见认为,乙构成强奸罪,因为乙威胁将甲赶出家门,又欺骗外面很危险,在精神上对甲形成恐惧心理,形成强制力。甲属于忍辱就奸。但是,甲借助在乙家中,乙有权不让甲继续住下去。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妇女产生恐俱心理,这种恐惧心理足以使妇女不敢反抗。案件事实表明,当乙以赶出门相胁迫,甲决定离开,并没有被这种恶害所威慑住。这表明,甲作为 17 周岁的人,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之后,乙又骗称深圳夜里很危险。这种说法不能评价为胁迫,因为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就对你施加恶害。乙欺骗说外面很危险,并不符合胁迫的行为模型。因此,乙不构成强奸罪。这表明,并非一切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十四 、【 公共厕所性侵案 】

案情:赵某,男, 20 周岁,某天下午,尾随一女青年钱某进入闹市区的公共厕所。钱某进入女厕部,关上隔挡门,赵某站在隔档门外,将裤子脱至膝盖,等候钱某出来。钱某出来后,发现一个男的脱了裤子站在面前,大惊失色,大声质问。赵某趁机搂抱钱某,钱某在被亲吻搂抱中奋力反抗,赵某便扇钱某耳光,钱某脚瑞赵某,并逃跑。赵某由于脱着裤子,无法及时追赶,钱某逃离。此类事件,赵某在一个月内又实施了两次,被害妇女均得以逃脱。赵某被捕后声称自己只有猥亵意图,没有强奸意图。事后鉴定,赵某精神正常,但有窥探癖。问题:赵某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分析:两罪的区别在主观意图是强奸意图还是强制猥亵意图。对此,需要结合客观素材予以确定。在闹市区的公共厕所,随时有人进出,赵某脱了裤子在门外等待,这些举动表明赵某不是决意实施强奸。赵某意图将自己的下体暴露给妇女,并借此猥亵妇女,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另外,当无法查明赵某的意图是强奸意图还是猥亵意图时,由于强奸意图与猥亵意图不是 A 与一 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 A 与 A + B 的包容评价关系,强奸意图可以包容评价为猥亵意图,所以可以认定为具有猥亵意图。这种认定不会侵犯人权。

十五、【 下班时间袭警案 】

案情:警察甲下班途中,看到乙在拐卖妇女,便上前解救,乙威胁甲少管闲事。甲没有穿制服,但亮出警察证。乙并不畏惧,用刀砍甲。

问题:甲在下班途中,乙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第 5 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 ?

分析:《 人民警察法 》 第 19 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甲在下班途中,制止犯罪,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乙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第 5 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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