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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 进小区强制“刷脸”违法

越来越多小区提供“刷脸”出入服务

越来越多的小区用上了人脸识别系统,业主可以“刷脸”进入,但若是强制“刷脸”才让业主进入,那么根据昨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则属于违法行为。□记者 黄墩良 文/图

走访 “刷脸”出入小区 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记者走访泉州中心市区多个小区发现,提供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主要是一些较新的小区,而一些较为老旧的小区则基本没有。

位于泉州中心市区湖心街一高档小区有提供人脸识别系统。记者看到,大部分业主“刷脸”就能进出小区,很少有刷卡出入的。

业主小慧说,虽然出入也可办卡,但还是觉得“刷脸”更加方便,“自己经常带着孩子或者提着买来的东西,双手都忙着,就没办法及时刷卡了,而'刷脸’就方便多了。”

“还是担心泄露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影响到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在政府部门上班的吴先生家住泉州市区城东某新小区,他说,虽然“刷脸”确实更加方便,但全家三人都没去录人脸识别系统所需要的视频资料,而是办理出入卡,“卡丢了,可以及时挂失,而视频被不法分子利用,都不知道去哪里维权。”

提醒 “刷脸”不能强制 非必要不提供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发文称,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习惯。

昨日,记者走访多个小区,尚未发现有强制业主进行人脸识别的情况。市区圣湖路一小区的业主林女士说,他们小区可以选择“刷脸”出入,也可以办卡出入。该小区的值班保安告诉记者,业主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两种,“绝不会强迫业主必须'刷脸’出入”。

但从事物业工作的陈女士说,其实“刷脸”也有很多好处,比如有的推销人员就进不了小区了,小偷小摸进不来,小区的业主安全更有保障了。

律师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刷脸’服务在小区物业服务、经营场所将会越来越多。”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律师陈适平说,这就对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司法界的担忧不无道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专门组成课题组,在北京、成都、青岛、西安4个城市进行调研,结果让课题组成员颇为“惊心”。

陈适平认为,务必要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极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此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陈律师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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