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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街道对业委会成立的审查属于越权行为 ! 业主可以依法成立业委会,街道必须履行“备案”职责
 小区业主想成立业委会似乎是一件千难万难的事情,对于成立业委会有指导和协助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往往成为业主无法成立业委会的主因。要么不指导,要么乱指导,故意造成业委会无法成立。相信参与过业委会筹备的业主都亲身经历过。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法律明确,成立业委会的主体是业主,街道办事处仅仅是协助和指导作用,而行政指导是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因此无论街道是否指导,业主只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业委会就可以成立,且选举成功日期即为业委会的法定成立日期。

中国法院网福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街道对业委会的“备案”,属于业委会选举程序,不是业委会成立的前提条件,业委会经选举产生后,街道必须履行“备案”的法定职责,且无权对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行政部门而已,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审查属于越权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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