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具有室外工作的特色,工作十分辛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尊敬体育教师的劳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工作量盘算,劳动报酬和教学工作服装等有关政策性问题。
二、体育教师工作量应包括体育教学,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等。
三、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每周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10-12学时,中学12-14学时,小学14-16学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一次课(90分钟)为2学时;中小学每一节体育课为1学时。
四、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盘算工作量的具体办法为:早操(课间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两次算1学时,中小学每5次算2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中小学每一次(40分钟以上)算为1学时,体育教师组织纳入学校工作打算的体育竞赛活动,校内竞赛每天按8学时计,校外竞赛每天按10学时计,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均应核计一定的工作量。
五、纳入打算从事科学研讨和教材、教学材料(包括填补讲义及有关教学领导材料等)编定工作的体育教师,可按核准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兼任行政、党务和省以上体育社团(包括协会、学会)工作的体育教师,应根据其兼任工作任务情况、酌情盘算工作量。
七、对年老体弱的体育教师和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要给予相应的照顾,适当减弱轻工作量。
八、公体部、教研室(组)应合理安排体育教师的工作,盘算全年工作量。在正常情况下,体育教师必须完陈规定的工作量,对于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体育教师,应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体育教师,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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