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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法院发布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为充分展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教育、指引作用,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丰城,丰城法院择优选取了近年来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五大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丰城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以来,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桥东镇观建村有一块山场占用林地建设养牛场,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测鉴定结果,黄某所建的“爬子山”山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0亩(折合666.67平方米),属于省级公益林地。丰城市林业局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给予黄某行政处罚。黄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经丰城市林业局催告仍未履行,故丰城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丰城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规、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林地对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林地虽然也属于广义上的农用地,但其本本姓还是“林”,我国法律对土地用途是有严格限制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本案中黄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改建养牛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并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继续践行生态保护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并裁定准予执行,以法治力量护航绿色发展。

案例二

丰城市林业局行政

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胥某使用自制捕捞电渔具,在丰城市白土镇雷家村杨家桥附近水渠电鱼,其中共电到几条黄鳝、鲶鱼和九只蛙类(虎纹蛙,学名:Rana tigrina),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宜春市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中心鉴定为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捕获的九只虎纹蛙均为活体,已被放归大自然,胥某非法狩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胥某不起诉,但仍需受到行政处罚,丰城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动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胥某处非法猎捕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审查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丰城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规,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虎纹蛙,别称“田鸡”,是稻田中个体最大的一种蛙类,也是中国南方稻田消灭害虫的主要蛙种之一,由于虎纹蛙资源量剧减,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系犯罪行为,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仍需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裁定准予执行有效打击了非法狩猎行为和震慑违法分子,告诫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小失大,触碰法律高压线,最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基本案情】

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因丰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物业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室设备主机停用,属于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法行为,2022年7月4日,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以及复制提取的丰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丰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丰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消防大队催告后仍不缴纳罚款,为此,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 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 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许多老旧小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一旦发生,如果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工作,失去控制的火势则会迅速蔓延,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安全行政执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本案中,丰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疏于管理,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未对消防设施、器材履行维修保护责任,致使消防设施、器材缺损失效,对该小区业主的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法院本着为人民群众安全负责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并裁定准予执行,给那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效的警示,自觉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不容半点马虎。

案例四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明江西恒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江西恒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宜税三稽处25号税务处理决定,后因江西恒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相关缴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宜税三稽处25号税务处理决定的申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该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当,故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税款征收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为此,还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这一权力,同样不得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有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确定的独立强制执行权,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授权情况下,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染指税收征管权力。

案例五

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随着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轰轰烈烈展开,为维护文明、和谐城市交通秩序,市交警大队做了大量工作,针对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如骑车不戴头盔、电动车、摩托车未挂车牌、无证驾驶问题展开了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小额行政处罚处理。但部分被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影响交通执法效果和城市创文进程,故市交警大队向丰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这批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普遍存在一些瑕疵,如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未依法留存、送达处罚决定书没有有效送达回证、案件当事人信息不全面、部分案件申请主体不适格等问题,故依法裁定暂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由于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交警大队初次联系此类工作,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缺乏进一步了解,导致该项工作成效不明显。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行政机关,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条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都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人民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原标题:《丰城市人民法院发布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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