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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储户储蓄卡遭盗刷两个月后仍未获补偿
 

储户储蓄卡遭盗刷两个月后仍未获补偿 “最赚钱银行”坦承:

“最赚钱银行”频发借记卡被盗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联系到一位当事人,其借记卡在2011年12月中被盗刷至今仍未获得银行补偿。对此,银行方面称已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建议客户诉诸司法程序。银行界与法律界人士认为, 鉴于借记卡频遭克隆,证明银行卡系统防伪能力存在隐患,建议相关方面提高防伪认证技术。

文/图 记者 王亮(微博)(除署名外)

客户 银行应该先给予客户补偿

昨日,市民殷先生向记者投诉称, 其持有的尾号为“6360”的工商银行借记卡于去年12月15日被他人盗刷约35万元。虽然警方已认定盗刷嫌疑人与殷先生无关,但至今银行仍未予以殷先生补偿。

殷先生称,他于2011年12月8日在工商银行广州华夏路支行ATM机取走了1万元,随后前往马来西亚。 在2011年12月15日下午1时,身在马来西亚的殷先生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消费了352728元。

殷先生马上向工商银行马来西亚吉隆坡分行报告要求鉴别其银行卡真伪。然而,该支行个人金融部与总部营业厅副总经理刘婷婷表示未能对其持有的银行卡进行鉴别。

“我当时非常吃惊,因此赶紧回国。”殷先生表示。他在2011年12月18日回到广州报案。随后,银行与公安方面的信息显示,发生盗刷的交易地点是位于东莞常平的“幸福首饰店”。

“警方已经调出交易当时的录像,我跟这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殷先生指着相关报案记录表示。殷先生称所持有的银行卡一直没有离身,也没有向他人提供密码。

“银行老是揪住客户保管密码不慎这点。而我认为只要这笔钱是在我账户上,随后未获客户同意被盗用了,那银行应该主动为储户提供一定的补偿。” 殷先生认为,工商银行方面没有尽到保管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银行方面应该首先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如果银行方面认为是由于我自身原因导致资金被盗用, 这需要银行来取证并举证,我并不担心走司法程序。”殷先生说。

工商银行

暂时无法为客户垫付资金

昨日记者联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殷先生的案件。工行方面承认,目前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这是导致多家银行近期频发“克隆卡盗刷”案件的主要原因。同时,该银行表示暂时没有办法把当事人损失的金额垫付给当事人。

该负责人表示,其已调出了该客户银行卡消费所有商户的记录, 包括境内外消费的记录。“目前我们已经向公安提供了有关犯罪嫌疑人与盗刷交易的录像,”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其已建议当事人启动司法途径。

“如果按照客户要求,把其损失的资金马上划回客户账户,银行是很难操作的,”工商银行方面负责人认为。该负责人承认目前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的银行卡技术标准是银联制定的,属于第一代的磁条卡标准。从近期不同银行发生的银行卡盗刷案件看,这套系统的确存在问题。”

对此工商银行方面承认目前整个银行系统都面临一定程度的“防伪难题”。因此, 工商银行也将逐步推广第二代银行芯片卡应用系统,从而提升系统防伪能力, 保障持卡人利益。

律师

交易不具合法性

银行需赔偿客户

针对殷先生的案例,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 银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首先需要证明自身无过错,例如应举证说明其尽到审查验证交易合法性义务。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储户作为债权人很难采用对其损失的资金“追溯权”。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仍适用合同法。银行作为客户委托支付资金的一方应证明在争议交易中自身没有过错,否则银行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刘继承认为, 银行卡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如果银行结算交易系统对客户出示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该笔交易不具有合法性,银行则需要承担客户的全部损失。

他山之石

银行卡遭盗刷

客户胜诉案例

案例1

银行有义务防止犯罪

2009年6月10日,张先生发现其中信银行理财宝理财卡内钱款被取走3万余元。该案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张先生对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例2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胡某、王某、徐某等人系仙桃一银行储户。2010年6月24日至25日,3人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武汉的ATM机上盗取。事后,3人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款支取明细及监控录像资料等,已足以认定胡某等3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案例 3

储户被盗刷 银行负全责

2005年,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账户。2008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在某银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同月31日,王某发现卡内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广东高院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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