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 程传兴
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是城镇化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但是,当前农村土地资产的沉淀,既形成了转移人口脱离乡村的较高退出成本,也增加了其城市安置成本,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通过土地资产置换为农村劳动力脱离农业迁入城市提供正向激励,同时为其在城市安居提供启动成本是现实解决思路。
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56%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达40%左右”的建设目标。这意味着,要完成今后5年我省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一方面要面临新增1000多万农村转移人口的压力,另一方面还要面临1600多万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两栖”居民的完全市民化问题。如何在既有的城市化水平下、在既有的资源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引导为那些处于“尴尬”状态的农民自愿有序脱离农业提供足够的信心,如何为那些有转移意愿和适当能力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入城市提供启动性的支持,是最关键的问题。鉴于此,《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成熟一批实施一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解决长期进城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问题”的实施策略。
从“有序”角度讲,2020年要面对的2600万转移人口当中,当前处于半城市化状态的1600多万农民工是第一梯队,新增的1000多万转移人口应该是第二梯队,无论是第一梯队还是第二梯队,他们在城市化迁移过程中都面临两个方面的困惑和问题:一是“退不出村”的尴尬,原因是他们持有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几乎为零,而放弃农业迁至城市的脱离成本则很高,所以在放弃农村土地难以获得相应补偿的背景下都选择了“两栖”模式;二是“进不去城”的高门槛问题,因为在现有的制度下,他们进入城市所必需的起始安居成本很高,并且难以从放弃的农村土地资源中获取相应补偿。所以,要使这部分农民摆脱“退不出村、进不去城”的两难局面,必须使其拥有的土地资产能够通过置换获得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对于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应该起到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鼓励他们完全转移到城市放弃农村土地资源的激励,二是对其城市化移民安置成本给予适当的安居补贴。当农村土地资产具有置换制度和交易环境之后,这部分农村居民就能够摆脱“退不出村、进不去城”的尴尬境地,这部分农村劳动力的完全城市化迁移或者说农民的市民化就可以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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