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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不起”,真的可能“不用还”了!

作者:刘晓博

来源:刘晓博说财经(liuxb929) 


对于负债累累、还不起钱的人来说,福音来了!


种种迹象显示,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正在被提上日程。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中国的企业破产法,是在2006年8月颁布,在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没有把自然人的破产纳入其中,因此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地区,比如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不是意味着“还不起的债”,就不用还了呢?


很大程度上,是这样的。


这相当于给债务人一个“财务上重生的机会”,同时也给债权人以一定的保障,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第一,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一个人因为消费或者经营,欠下了无法偿还的债务。在当前的中国,往往遭遇持续不断的追债。债务人往往生不如死,被迫离婚、逃亡,甚至自杀。即便是消失了,他的家人也可能持续遭到骚扰。


有了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由法院裁决。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摸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调查是否转移、隐藏。然后留下够债务人基本生活的资金,其他的部分用来清偿债权人,房子和汽车等可能会被拍卖。破产后的若干年里(比如香港规定是4年),债务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有超过部分的收入,还需要用来还债。


这4年清苦的日子,相当于对债务人的一种惩罚。4年结束后,债务人将获得重生,之前没有还完的债务都不用还了,他可以“解除破产状态”重新开始生活、创业。对于第二次、第三次申请破产的人,这个时间会被不断延长。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不用逃亡、离婚、自杀,家庭的完整性可以得到保护,幼年的子女、年迈的父母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因此是非常人道的制度安排。


第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


破产对债务人是一种保护,或者豁免。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次调查摸清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机会,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有破产惩罚机制(比如4年的清苦生活,名誉上的影响)的代价,欠债的人也会慎重考虑是否需要破产。


如果是恶意破产,被法院查出转移了资产,会被追缴。所以,这个制度对于债权人也是某种程度的保护。


第三,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少执行难。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执行难”的抱怨。有些“执行难”是司法系统的不作为,有些的确是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真的“资不抵债”了,属于“无产可执”,最终“执行不能”。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大量“执行难”的案件也就消失了。


第四,可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潮,这意味着个人也不用再承担之前的“无限责任”了,只用承担“有限责任”。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为创业者做了一个“兜底”。


第五,大幅减少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性案件。


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催债辱母案”,曾轰动全国。案件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性催债。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民间借贷的“借出方”会衡量风险,对于能力弱的人不会借出资金,因为欠债一方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你无法强行催债。在个人破产中,有强制和解条款,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必须接受。如果再雇人催债,就是违法的。


“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好,但公众最大的担心是——债务人会不会转移资产,变成老赖。最后,“个人破产”反而保护了“老赖”。


事实上,中国之所以这么多年都没有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因为担心债务人“逃废债务”。不过随着个人征信制度日趋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初步建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推出“个人破产制度”条件已经成熟。


业界估计,未来国家将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而这,则需要一段时间。


总之,以后“向别人借钱”的人风险变小了,而“借给别人钱”的人要万分谨慎了。



人民法院报: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体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忧患意识、更优的精神状态、更实的思路举措、更好的责任担当,期待得到立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月24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此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法院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而且,在裁定个人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维持基本生活保障,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此后,个人破产制度历经长期实践,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全国法院在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过程中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底数: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而还影响到了法院的声誉。于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就应运而生。当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并非仅靠主观臆断,需要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其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十分严密,可以确保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极小。而且,个人破产的后果又很严重,使得一般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敢轻言破产。


我们高兴地看到,全国法院历经三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不仅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士气,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而且所形成的三大制度机制成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效条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工作基础。具体而言,成果之一,是通过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诚信体系的建设。此项措施自实施以来,中央发文、政府行动、各方关注、社会参与,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果之二,是通过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基本堵住了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成果之三,是通过建立并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解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上的难题。


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客观上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技术条件。而且企业破产法实施10年来,也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经验。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对个人来说,破产并不是普通概念上的惩戒,相反,是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对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而且是对各方债权的平等保护。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体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忧患意识、更优的精神状态、更实的思路举措、更好的责任担当,期待得到立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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