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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轨事件:论姚笛为何应该免责|第三者|出轨|文章

  这两天因为文章出轨的事,第三者姚笛承受了巨大压力,被迫关闭微博评论后,网友仍不肯放过,不断通过转发等方式对其辱骂,声称要将其永远钉在耻辱柱上……对此事偷拍报道的南都娱乐周刊更是落井下石,用官微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不要借爱情之名做错的事”。即使在那些相对理性的网友那里,评论也往往是“出轨男应该负主要责任”,言下之意是姚笛也有责任,只不过是次要责任方。

  然而,我的观点与此截然不同。我认为可以指责出轨方,但不应该指责第三者,即如果不存在其他问题的话,与已婚者有情感或性关系本身不该被指责,因为第三者对他人的婚姻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权高于婚姻权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希望能对婚姻达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只对订约双方有约束力,且约束力有限。作为文明人,我们必须先承认一个常识,婚姻无法限制个人的情感以及身体自由,只能迫使其在经济上做出一定补偿。比如出轨方是离婚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有所体现,必须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如有必要还对前妻尽扶养义务。婚姻能做的只有这些,其他的必须通过协商来达成。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婚姻往往给予过高期待,通过仪式化和过度宣传将其美化和神化了,然而事实却是一对一的关系不能满足多数人需求,包括情感和性的。人为什么会出轨,根本原因不在缺少法律、道德牵制,而是出轨带来的愉悦感在婚内感受不到。显而易见,没有任何法律、道德可以强迫某个人只跟妻子做爱,且还必须爱她。这不但在道理上没有依据,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如果女方对此不满,唯一的选择是离婚。

  我们固然应努力使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但这不能通过剥夺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来实现。婚姻作为一种契约需要尊重,但更应认识到一对一的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是被社会文化建构起来的,远非个人的自由选择。因为婚姻的具体条款难以通过谈判来确定,我们只能选择是否签署。这点正如某些女性主义法学家指出的那样,婚姻更像是彼此同意接受的一种身份。

  在这种背景下,踏入婚姻的人背负了很大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强加的。正如马伊琍所言,恋爱容易,婚姻不易。这点对男人也成立,作家小仲马曾说过:“婚姻的锁链是如此沉重,乃至于必须靠两个人才能承担得起,有时候得靠三个人”;无独有偶,罗素也讲过类似的话:“一生中从来没有婚外恋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将这个前提考虑进去,就无法认识到对出轨方的过激谴责、某些权益剥夺是不合理的。

  婚姻在保护女性吗?

  常有人说,婚姻可以保护女性的利益,但这点经不起仔细推敲。例如在文章出轨事件中,姚笛的权益该由谁来保护,难道姚笛不是女性吗?其实被辱骂还算是最轻的损失,国内曾有过这样的判例,某男与妻子分居多年,晚年生活全靠同居女友照顾,拟将遗产赠与,但死后前妻起诉争产,导致女友一无所有。显然,婚姻只保护婚内女性,对婚外女性的利益则可能造成损害。

  其实,婚内女性的权益保护也有限。国内出轨成本不高,不足以约束到多数男性的行为。更糟糕的是,由于性别不平等的存在,婚姻虽难以约束男性,却有效地约束到了已婚女性。她们付出更多,却遭到更多限制,由于离婚成本的高昂,往往不得不妥协,这种郁闷痛苦的心态正是许多已婚女性激愤打三的深层次心理原因。有点像杰梅因·格里尔说的水平式敌意,因为不敢或无法对抗男人或掌权者,就找跟自己一样易受伤害的人来进攻。

  在国外,由于婚姻红利的减弱,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但国内不行,受传统文化影响,多数人都有婚姻压力,仅有的婚姻红利丧失对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但他/她们不愿或无能力从拆毁婚姻制度来入手,更希图通过减少不进入该制度的人的权益,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婚姻其实是在损害所有女性的利益,无论是婚内基于性别差异带来的不平等,还是婚外基于个体身份差异(是否在婚姻中)带来的不平等。

  简言之,婚姻制度的问题是将女性人为划分为已婚和未婚两类,在涉及利益纠纷时,不对具体情景进行考量,不对双方处境加以周详,仅仅基于婚姻身份来进行裁量,这对于管理者来说简便易行,但对当事人易造成不正义。它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则是在不同身份的女性间制造分裂,导致对真正问题(结构性不平等)的忽略,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造成损害。

  第三者有何种责任

  我能理解部分已婚妇女的情绪,但不能接受那种逼迫第三者站在已婚者立场考虑的思维模式。比如你应该考虑别人的感受,但为何第三者不该为自己考虑,却必须考虑到已婚者的处境呢?考虑他人感受应是相互的,比如你我是好友,我考虑你的感受,与你老公保持距离,但这是我的好意而非法定义务。同样对方也该考虑到我的感受,比如是否成全我的想法。如果你不是我好友,跟我八竿子打不着,那就压根犯不着考虑谁的感受。

  有人说第三者撬别人老公可以,但有向婚姻中另一方报备的义务。这种说法貌似合理,但经不起分析。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为何处于婚内的人就享有特权,别人有帮你了解婚姻现状、告知你的义务呢?尤其在告知可能损害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这种要求是一种强加的霸权。在将出轨视为大错的社会环境中,等于迫人自证其罪。

  又有人提出要看第三者是否善意,有无主观破坏他人婚姻的意图。这点我也不赞同,因为动机论依赖于当事人陈述,非常不可靠,也难以验证。且如果认定家庭不能被“破坏”,则动机根本不重要,关键在后果。所以,从动机论来谈第三者无责,会给予第三者更多责任和道德压力,因为其不但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介入别人婚姻的企图,还需证明实质上也没有造成这样的效果。

  在我看来,第三者对于已婚一方的配偶没有任何额外的义务,除了两个公民之间应有的彼此对等的义务以外。任何从已婚者个人利益出发对第三者的指责、要求,都是不合理的。任何人在提出这类要求之前,最好自己先默念若干遍,不要以为已婚状态高于单身状态,不要以为别人有义务维护你的婚姻,反思下该要求是否合理,否则很容易陷入自利而不自知,拿主流道德要求别人为你的个人利益让路。

  许多情感专家不厌其烦地劝诫未婚女性,如果男人已婚,就不该跟他在一起,否则权益受损活该,是破坏别人家庭的报应。他们指出的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就是找愿意娶你的人,搏得婚姻的名分,进阶升入另一个利益集团。这一套不但被许多婚内人士娴熟运用,甚至某些未婚者也自觉自愿拿来自律,借以博得某种道德优越感:“我可从来不做小三!”但只要想通了第三者的责任问题,这些话就会显得非常可笑。

  应该如何看待第三者

  女权主义强调姐妹情谊,但需要警惕的是这其中可能掩盖了差异与不平等。比如我们更多地听到已婚妇女反对小三的声音,但听不到第三者的心声。尽管事实上,做第三者比做妻子有更多机会去了解真相,原因之一是扮演一个不被社会所接受的角色,会受到更多压力,这迫使当事人不断地去自省和自我质疑,妻子则往往不会有类似反思的动力。

  如果承认单身女性的情感和性有一部分可能(不必然)与已婚者有关,就不必讳言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冲突。前面已提到第三者对此无责,那么已婚者要如何看待第三者,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呢?我提倡的一种方式是已婚者在此议题上多自我反省,自己的婚姻自己负责,不预设前提、不搞双标,不将婚姻破裂归责于第三方,尽量在双方平等的前提下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遗憾的是,在这个婚姻占据主流地位的社会中,已婚者一直在享受身份红利而不自知,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论对其他身份的人会构成攻击。例如某些人认为骂小三、讨厌小三是正当的,因为某些小三就是不要脸,明知人家已婚还拼命贴上去,为什么不能讨厌?这种说辞类似于上海人讲硬盘可恶,硬盘就是没有素质的外地人,这样说不是搞地域歧视,而是在描述一个事实。

  这种修辞上的贬损已经非常普遍,但不细说人人都看不出,甚至说了也看不出,反而会讲是你太敏感。但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讨论就难以进行了。我觉得有必要在涉及此类问题时,采取一些简单甄别的办法。比如先假设该行为是一个中性身份或者就是妻子所为,给自己老公发短信、打电话,是拼命贴上去吗?你是否还能认同这些描述呢,如果不认同,则原文中的贬损性表述涉嫌歧视。

  已婚者有必要将心比心地想一下,也许你在婚姻中付出了很多,但这些与第三者无关,只要她并未从中得利(如有不当得利可诉求经济补偿),她其实是没有义务要照顾到你的感受。既然第三者没资格将有利于自己的诉求强加于已婚者(如希望对方离婚来成全自己),那么已婚者显然也没有这种权利,如果承认两者是平等公民的话。

  在艾丽丝·沃克的小说《紫色》中,妻子和情人之间产生深厚情谊,联合起来反对以丈夫为代表的男权制对女性的压迫,这在国内多数女性看来,可能只是一个乌托邦。尤其在涉及个人利益时,希图她们为了平等的远景而放弃个人立场,是非常困难的,但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正如杰梅因所说:“只有在姐妹结盟是真实的情况下,它才能强大起来,我们已经在路上了”。

  什么是单身平权

  从这次出轨事件中第三方的免责说起,我更想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单身平权”。它指在涉及到单身者的个人生活、以及与他人利益冲突时,将单身与婚姻状态平等对待,不偏向任何一方。我国的公共政策往往不考虑单身者的利益,例如买房不但有户籍限制,往往还有婚姻限制。更有甚者,在生育等人的基本权益中,不但从制度上漠视单身者的存在,在文化氛围上也对单身者有诸多歧视。

  由于婚姻的主流地位,当涉及到单身与已婚者的恋爱、同居等问题时,单身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这一现象在法国已有所改变,据说那边的第三者与已婚对象同居后,可因对方意外死亡进行索赔、有权获得对方赠与物、被抛弃生活困难时还可获得一定赔偿。而我国在1994年就取消了事实婚姻的概念,这使得通过共同生活得到的经济保障只覆盖婚姻内的人,其实是不合理的。

  不过目前最迫切的改变还不是法律,而是意识和个人能力的提升。只有当每一个人切实感到自己具有自主权,能够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不必依赖于婚姻名分带来的红利,单身者和已婚者之间的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修订完善才可能成为现实。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不仅需要单身者自觉、自强,勇于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更有赖于其他人平等尊重意识的增进。

  巴赫金曾说过:“一切都是手段,对话才是目的。单一的声音什么也结束不了,什么也解决不了”。在国内有关单身平权的文章几乎阙如,相关讨论尚未开启,公众对此缺乏敏感度的时候,笔者不揣浅陋,草就此文,希望讨教于方家,激发大众思考,将此议题引入公共空间,作为单身平权运动的发端。

  注:这里谈的第三者,主要指女性单身的第三者,因这是多数语境中第三者的含义。当然第三者可能单身也可能已婚,可能女性也可能是男性。或者一对一关系并非婚姻,而是伴侣,则同性伴侣的关系也可以引入。这些情况下,事情将变得更复杂,但我以为用于解析的基本理念可以不变,即:1)婚姻只对订约双方有约束力,第三者应免责;2)在任何情况下,单身状态与伴侣状态是平等的。鉴于篇幅不展开,欢迎补充与讨论。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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