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晋级条件问题的建议
江苏 常熟 王培林
目前,有关教师晋升问题,没有统一的《条例》规范,各地、各单位做法不一。特别是在按期晋升、提前晋升、延期晋升等方面,县市级党校的做法问题较多,主要是:
问题之一:以择优上岗(聘用)条件取代正常晋升条件。
问题之二:无条件延期晋升,并且,缺乏救济措施。
参照警察警衔制,警员晋升的基本条件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警衔条例》设定的,相比之下,各级党校各自设定教师晋升条件,很不合适,宜慎行。《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目前暂未出台《规定》,但在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竞聘制度中,因晋升制度涉及专业技术条件的设定,超越基层党校行政管理职权范畴,即使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也得聘请专家参与起草。所以,基层单位不宜搞。建议从行政角度完善考核制度、竞聘制度入手来配合实现晋升制度的目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晋升制度
参照《警衔条例》,晋升制度,包括按期晋升、提前晋升和延期晋升。
从行政角度,有权设定以下条件:
(一)按期晋升条件:
任现职年限届满(3年),每年考核合格,无延期晋升的情形,可正常晋升。
(二)提前晋升条件:
可参照职称评审条件中相关职级的“破格”条件操作。
(三)延期晋升条件。可参照《警衔条例》结合党校工作实际设定具体情形。
《警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此外,根据党校工作实际,结合考核制度,应当另加一条:
6、教师考核有二次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者,应当延期至连续三年合格时晋升。
需要明确的是,符合以上条件,只是有资格晋升。
二、确认晋级资格,按时聘任,或者待聘候任、参与竞聘。
凡符合以上职务晋升基本条件的教师,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确认其晋升职级的资格,在有相应岗位空额的情况下,应当按时聘任(一般明文规定禁止截留职位,体现法治精神);在岗位无空额的情况下,待聘候任,并且,有资格申报参与一年一度(或三年一度)的竞聘;在岗位名额有限的情况下,起动择优竞聘机制。
三、择优竞聘
用人单位应当预先设定条件,应对岗位名额有限而待聘教师有余的情况。所设条件可以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有所侧重,可以高于和多于相应职称的评定条件,但所有条件必须预先公布,详细设定分值,预防出现“一条否决制”。待聘候任者与聘期届满者有平等竞争上岗的权利。
这类工作,行政管理方的角色就象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者,行使职权,设定竞争规则、招引竞争者、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和奖励成绩优异者;但不宜预先设定冠、亚军的成绩或条件(其资格条件已有评委审定),更不宜宣称“达不到组织者期望的成绩,竞赛不产生冠、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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