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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3、“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4、“收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的。
      (5)无承包经营权,而非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6)其他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村委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2)由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收回理由。
      (3)将书面申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并报送乡(镇)经管站予以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后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记载。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5、“注销”。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或“收回”的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市人民政府(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注销”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要深入承包户进行调查核实,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认定确属“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局经管站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符合“注销”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并予以公告。属“变更”情形注证中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块,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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