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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燃气法律法规和液化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汇总-应必备燃气报警和紧急切断

一、法律法规

  1.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 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7.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8. 各地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十条 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鼓励餐饮用户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燃气或者使用电器灶具。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协同监管,开展执法协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共用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中的作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12.0.5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³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 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4.3.12 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说明:软在厨房里的安装环境多种多样,有的在操作台下的橱柜里,有的在橱柜拉篮后面,的和台式灶连接部分裸露在外,面临鼠咬、撞击、调料侵蚀、厨房清洁等情况,户内燃气泄漏事故中,胶管漏气是各类事故中占比最高的。
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说明:正常情况下,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下部呈液态,上部是气态;气态液化石油气通过减压阀供给燃具。若倒立,通过减压阀的都是液体,液体出来后,其体积迅速膨胀近250倍,这样就大大超过了燃具的负荷,从而导致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可能窜出很高很大的火焰,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另一种是气体来不及完全燃烧,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而发生爆炸。

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条文说明
6.2.1 由于商业用气场所的确定可能滞后于建筑功能方案设计,还有将原有非用气房间改造,以使其满足用气环境要求以后变更为用气房间的可能性,因此本条未强调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通风良好的要求是考虑到正常用气和用气安全性而规定的,用气场所的通风条件既应该满足燃烧所需空气和燃烧产生的烟气排放要求,还应能够保证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可燃气体快速稀释,避免产生爆炸危险混合气体聚积的情况。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
6.2.3 用餐区域属于人员聚集的场所,用电、用气设备点多量大,有的有明火存在;这些场所电气、用气设备负荷大,水、电、气线路复杂;用餐属于大众消费,用餐区域人员多且较为集中,进出频繁,流动性大,对用餐环境、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不熟悉,有时候还存在语言障碍的情况;营业时间较长,特别是夜间的时间比较长。目前,虽然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数量远低于天然气用户,但发生的事故率却高于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瓶及压缩天然气气瓶装置用气时,需要加热和减压,装置更复杂。为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规定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天然气气瓶及压缩天然气气瓶装置。
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工程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气瓶。
6.2.5 燃气泄漏或出现回火、熄火等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从本质安全角度考虑,规定了商业燃具应具有的基本安全装置,且安全装置的相关技术目前已经是成熟技术。

4.考虑到大部分既有建筑、既有单位情况,仍需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8.7.1 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10.4节规定的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
8.7.2 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8.7.3 单户居民用户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5.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6.3.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7.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二、平面布置

(六)餐饮场所

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8.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1.8.1 气瓶制造标志
    1.8.1.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1)气瓶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志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小容积气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D的规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钢印标志、标签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标志;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注1-7)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
    注1-7:燃气气瓶是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气体的气瓶,分为钢质燃气气瓶和复合材料燃气气瓶。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9.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附表G.2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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