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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为何没人敢骂公交车司机

受到高度关注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在公开视频和官方定性之后算是告一段落了,但从情理出发、从完善法律和制度出发,此事并没有结束,非常有必要进行深入地讨论。

在官方通报中,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互殴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没有什么异议,那么从情理方面看两人到底谁的责任大些呢?有的人认为是刘某,有的人认为主要责任在司机。后一种观点认为,司机有确保全车人安全的责任,冉某没有及时停车是悲剧发生的关键,大多数人觉得,公交司机岗位特殊,其情绪控制能力应该比常人要强些。

从形式上看,公交公司都有一套“指引”,以指导司机处理类似情况,如克制情绪、危险时停车、报警处理等等。这次重庆事件中,司机之所以受到人们情理上的指责,就是因为他在被挑衅时没有克制好情绪,没有及时停车。既然有指引,为什么他不按指引行事,他这样做纯粹是脾气暴躁或情绪失控吗?

要看到,虽然有一套处理程序,但在实际中司机很难依程序得到有效救济。例如,公交公司都规定行车安全受威胁时,司机可以选择停车,但安全受影响的标准是模糊的,通常门槛比较高,很少有公交公司将受到言语攻击和辱骂作为可以停车报警的标准。可以想象,司机因一般性言语攻击选择停车和寻求公司帮助,大概率会被视为小题大做,同时,乘客也大概率不会理解。如果报警,通常结果也是“小事化了”。如果发生身体攻击,报警后警方通常会认真对待,但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按惯例是批评教育。

如此环境下,面临辱骂等情绪干扰多数司机选择“忍”。有人观看此次事故视频后猜测,司机冉某之所以左打方向盘,是为了制造“可控事故”以让刘某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人发现,故意制造”可控事故”的嫌疑在此前司乘冲突中也出现过,有人据此慨叹人心险恶。不过在我看来,如猜测成立,那恰好说明坏制度可以把好人或正常人逼成坏人。

司机与乘客冲突时有不同选择,其成本收益也不同:一、被骂或被打时选择“忍”,这可以息事宁人,但会受到心理损伤。二、被骂时选择停车并报警,乘客一般不理解,公司也不支持,甚至可能会耽误时间影响业绩,要知道,司机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强度通常不低。三、被打时选择停车报警,此时公司支持、乘客支持,业绩考核也不会受影响,但如果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打人者接受一番“批评教育”后无事,司机的心理损失未得到弥补。四、制造可控的事故,让攻击者“进去”,从而为自己讨回公道。

所以,当司机认为能操作成功时,选择第四种应对方式的动机就会出现。撇开道德评价,这种做法其实是符合人的理性的。前三种选择虽然能让各方获得安全收益,但其成本某种意义上主要由司机支付了。现在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由司机承担安全的成本是合理的,甚至认为这是其职业特点,一些服务行业不是要求员工“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吗?

然而司机真的有承担这个成本的义务吗?环顾世界很多地方,并不是这套逻辑。以香港为例,在香港,是没人敢骂车长(公交司机)的,攻击车长的事更是闻所未闻,这是如何做到的?

首先,《公共巴士服务规例》明文规定,任何乘客不得故意阻碍、妨碍司机或故意分散司机注意力,如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可罚款3000元及监禁6个月。香港的一些公交车上直接张贴“滋扰车长属刑事犯罪”的标语。也就是说,尚未达到辱骂和殴打标准就可能犯罪。其次,公交公司给车长的援助程序十分完善。司机遇到滋扰事件时,可立即作出停驶决定,而公司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消除车长在现场面临的压力,例如,以语音播报或液晶显示的方式告之乘客“车长被滋扰,车辆停驶”。不仅言语攻击可以触发停驶,而且司机认为任何可能引发安全事件都可以停驶,曾经就有乘客认为冷气不足在车内拍照准备投拆触发了司机停驶的事例。第三,警方介入冲突后,责任人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事件本身恶劣责任人就难逃刑责。

其背后的逻辑是:一、不要求司机有特别的情绪控制能力,而是以最高标准去防止司机的情绪受到影响。我认为这样更合理,创造低情绪压力工作环境,比要求司机具备强情绪控制能力,不仅对司机更公平,效果无疑也更好。

二、非常低的保护触发门槛。从普通的有意干扰,到语言攻击和辱骂,再到身体攻击,通常是一步步升级的,阻断最低干扰可以有效杜绝恶性干扰,如果非要等身体被攻击或发生抢夺方向盘这样的事情才给予实质保护,那一方面等于是鼓励了这样做,另一方面会让司机经常积累负面情绪,加大安全风险。通俗地讲,如果连骂车长都可能坐牢的话,那么打车长的事就不可能发生了。这些年,我国各地干扰司机行车甚至抢夺方向盘等事件时有所闻,司机受保护的门槛过高是重要原因。

三、严格执法,不和稀泥,不唯后果而看事件本身的恶劣程度。干扰和攻击司机会加大安全隐患,但并不必然导致发生事故,过于强调事件后果等于是大大减少滋扰者的顾虑,客观上起到了鼓励的效果。如果像一些国家那样,辱骂公交司机即为犯罪,袭击公交司机直接定为重罪,那么这位重庆司机就不必作出回击而是直接选择停车报警了,悲剧也就避免了。

推而广之,如果我们改进执法,对潜在危害公众的行为,针对行为而不是过于针对结果,必有助于纠正社会风气。如交通碰瓷,涉及到敲诈罪,如果针对行为进行惩罚,这种丑恶现象就会失去生存空间,否则无异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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