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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被盗刷,律师教你如何挽回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尹某在家(云南)收到银行发送的多条消费短信,信息载明尹某四次共计从银行卡支取人民币10万余元,尹某的银行卡、手机一直在自己身上,并未到银行支取过存款,尹某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尹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银行服务热线要求挂失银行卡,并于当晚到附近银行ATM机查询余额(当晚卡被吞),后经与银行核实,上述款项的支取地点为重庆等多地,支取时间相隔数秒。尹某认为其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的信任,尹某才放心将存款交由银行管理,银行应当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同时保证其所制发银行卡的安全性、保密性和不可复制性。现因银行所制发银行卡存在瑕疵,使用不安全,对该银行卡被轻易盗刷导致尹某经济损失存在过错,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尹某经与银行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16年9月,尹某找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主任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委托乔嗣勇、黄路元律师担任尹某的代理人起诉银行依法维权。通过对案件的了解,乔嗣勇主任初步判断本案系银行卡盗刷案件,两位律师随即围绕银行卡被盗刷的线索搜集相关证据,分别到公安机关、银行、电信公司、小区、工商局等多地展开调查及调取证据,如监控、银行流水、通话清单、报警记录等,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同时还提交了最高院公布的相关案例供法院参考,根据庭审情况,庭后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

案件分析

本案尹某与银行,即原、被告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

基于信任关系,原告于2010年6月到被告处开户,由被告制发给原告卡号为******的银行卡(借记卡),原告将人民币存入该卡,并持该卡使用至今,原、被告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

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系银行卡被盗刷所致

1.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2016年8月原告银行卡被盗刷时,原告持卡在昆明,而在几分钟之内,盗刷的地点却分别在重庆、惠州等不同地方,原告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的地方,与常理不符。

2.原告自办卡以来,一直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银行卡,甚至在使用银行卡输入密码的时候都是用手遮着,也从未遗失该银行卡及密码,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且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马上与银行方联系并报警,立刻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的行为。

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1

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通知、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首先,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被告作为银行卡的发行机关,应当保证原告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应当对银行卡的真伪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同时,被告必须保证其设立的ATM机及刷卡POS机为原告及其他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条件与环境,事实上,被告对于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如ATM机、POS机等)的性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情况要比原告更为了解,也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防止原告及其他储户的信息泄露。

其次,原、被告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原告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但当原告于2016年8月到银行查询并协商银行卡被盗刷事实后,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一直未提醒也未告知(通知)原告应采取何种防范措施,被告未履行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其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本案银行卡被盗刷系POS机刷卡消费,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卡消费时,银行或授权终端应当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本案被告未核对签名造成原告(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

被告构成违约

原告信任被告才将存款存入被告银行,被告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被告将银行卡交给原告,就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而之后原告通过了解发现,原告一直所持有的磁条卡与金融IC卡(芯片卡)相比,磁条卡存在安全性能低、易消磁、容易被复制等特点;同时,为有效提高银行卡芯片使用率,防止因银行卡的磁条信息被盗录而产生的伪卡欺诈风险,2014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即印发《关于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107号),以及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8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央行已对各大银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被告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也未通知原告更换或升级银行卡或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被告因为自身的技术漏洞以及其所制发银行卡存在缺陷,而发生本案银行卡被盗刷,原告不存在过错,属于被告违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此造成本案原告存款损失的,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被告作为发卡行,应比持卡人(原告)承担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任。但本案中,原告一直持有银行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者密码泄露的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合议庭合议,最终下达判决,认为尹某与银行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对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且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本案四笔消费非尹某本人所为,且消费地点均是异地,银行错误将尹某借记卡内存款交付给他人,导致尹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尹某作为银行卡合法持有人,对密码的保护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银行承担80%的责任,尹某承担20%的责任。

律师心得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越来越普遍,面对现金不翼而飞,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当立即采取止付措施

快速止付的措施很多,如打电话挂失银行卡、在手机上登录或附近银行ATM机上故意多次输错密码等。

二、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及时就近采取措施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

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尽快报警,将银行卡交付公安机关封存,或及时到附近银行或ATM机取款、打印凭条,或寻找相关证人作证,或直接将银行卡交回开户行等,以此来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

三、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并办理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银行卡被盗刷后,为了防止再次被盗刷,应及时到开户银行查询消费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建议办理银行卡冻结手续,可以的话申请查看或保存取款交易的相关监控录像。

四、银行卡被盗刷后,应注意留取证据,并与银行及时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因为银行卡系储户自己保管,银行卡是否系被盗刷,往往需首先排除是否系储户自己取款“监守自盗”,或让别人取款伪造假象等情况,同时,还得考虑排除自身存在泄露密码的可能。因此,储户需要注意留取相关证据,及时与银行协商或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综上,提醒并建议广大储户:

日常中,银行卡密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轻易委托或告知他人,或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对陌生的短信链接不要轻易点击,并应当定期更改银行卡密码。

在允许的条件下,及时对银行卡进行升级加密,如持有的是磁条卡应更换为芯片卡或其他更安全的银行卡。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到银行办理支付限额业务,限制交付的条件,如每天、每周、每月通过ATM机或网银只能限额交易等。

当然,对银行卡被盗刷的防范,除了储户自身以外,银行也应不断完善、加强和保障制发给储户使用的银行卡的安全性、保密性和不可复制性,提升服务设施设备(如ATM机、POS机等)的性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不断创新银行安全交易措施及办法。

乔嗣勇律师

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刑事二部主任,云南省法学会会员,昆明刑委会委员

黄路元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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