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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常见的说理谬误——再议“快播”案

2018年2月7日,快播创始人王欣出狱,“快播”案正式画上了句号。遥想当年(2016年),快播案的庭审直播引爆了网络,“快播”案辩护人“犀利”的庭审发言,也引来了众多点赞。但快播案庭审中反映出的律师说理的种种谬误,却未见有人认真反思过。在辩论阶段,被律师“呛得”不知如何反击的公诉人,也未曾见过反思,到底吃亏在哪里。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以下就是本人从一名刑辩律师的视角,借助这个经典的案例,谈谈法庭辩论中常见的说理谬误,也算是个反思。

一、滥用类比论证

类比论证就是采用打比方的方法说理某个观点。类比论证的特点:采用描述性的语言,听起来很形象,很有趣,很容易被听众接受和理解。类比论证其实不是一种严格的说理方法,在说理中运用类比方法,只是一种说明与解释。英国伦敦大学的哲学教授斯泰宾(L.Susan Stebbing)在《有效思维》一书中指出说,类比论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服,而是为了让人欣赏”。

   “快播”案辩护律师在辩护中使用了大量的类比论证,用来反驳控方观点或证明己方观点。辩护人在证明“快播”公司没有调整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时说:“百度、QQ、微信等也都受到行政处罚,这些公司、这些工具现在有变化吗?”这个类比论证的效果如何呢?这个举例仅是证明,百度、QQ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没有变化。我们姑且不论百度、QQ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有变化,仅从辩护目的上来分析,辩护人其实并没有论述为什么“快播”公司没有调整技术方案的理由和根据,没有证明快播公司行为的合理性。

从上面分析我们看到,在类比论证中,即使是恰当的类比,也仅是起到和解释和说明作用,并没有起到证明作用。辩护人在法庭上要慎用类比论证,更不能滥用。

二、设置“转移论题”陷阱

转移论题是指在论证过程中偏离正题,转向某一个次要问题或不相干的问题。转移论题就是要躲避辩点。

比如辩护人说:“公诉人刚才说做不到,为什么不转型?手机天天短信诈骗,咋不要求中国移动转型啊?”这个辩护人的反问就是设置了“转移论题”的陷阱。辩护人应该证明快播公司在意识到服务器上有可能有淫秽物品或这种技术有可能传播淫秽物品的时候,其不转型的合理性和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等问题。但辩护人却抛出了个“手机天天短信诈骗,咋不要求中国移动转型”的问题。我们想想看,中国移动公司有没有转型和本案的快播公司是否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中国移动公司没有转型也证明不了快播公司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辩护人抛出这个问题,显然是转移了话题。

三、论理过程中的“滑坡谬误”

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是一种逻辑谬论,即不合理地使用的因果关系,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以达到论理目的。

论理中的“滑坡谬误”陷阱的常用格式是“如果……那就……”。比如,辩护人说:“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了,就说菜刀公司有罪。不能因为说有人用电脑犯罪,那就说电脑公司犯罪,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社会必定大乱!”辩护人的论理从形式上看结构是完整的,看似符合形式逻辑的机构,结论是令人印象很深刻的,但细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他得出“社会必定大乱”这个结论的前提并不成立。事实上,公诉人没有认为“有人用菜刀杀人了,就说菜刀公司有罪”,也没有认为“有人用电脑犯罪,那就说电脑公司犯罪。”这个前提原本是假设的,但辩护人将其作为确定的事件成为论理的前提,还得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结论——“社会必定大乱”。

这个陷阱之所以叫滑坡谬误,就是在于论理者在前提没有站稳之前,就迅速地向下“滑下去”得出了一个草率的而又灾难性的结论,达到了“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效果。

三、简单化的情绪宣泄。

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避免简单的情绪宣泄。

比如:“公诉人啊,您要是对技术问题不明白您可以请教个技术人士问问。”

  “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从来没像今天这样想给被告人喊个冤~”

“今天很多同事说我是来打酱油的,因为法院没有给我安排桌子,但我不能因为说法院没给我安排桌子就说法院不好。”

以上这三个例子,能够清晰地看出,个别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情绪化的宣泄,有些话就是针对公诉人的能力进行贬损。

这种情绪化的宣泄还具有一种表演性,达到令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听起来很“解气”的效果,但法庭是说理的地方,单纯的情感宣泄并不能解决问题,也不助于解决问题,而且对被告人没有任何好处。

反思:为什么许多律师法庭论理上会出现诸多问题呢?

现实中,我们许多律师的辩论经验来自于在大学学习时参加辩论会的经验。这些辩论经验就是要想法设法驳倒对方,哪怕故意采取一些明知是谬误的辩论技巧甚至诡辩手段,只要在那个场合能够取得“好效果”也会采用。自然,这些学生走上律师职业之后,往往会把此类辩论经验带到法庭,以至于出现诸多说理谬误。

辩护人一定要明白,法庭辩论对抗不是目的,法律辩论其实是个说理过程。这个过程不是表演,更不是情感宣泄。辩护人要说服的人是法官,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不可能被说服的(即使他内心已经被说服了,出于公诉人地位,他也不可能表现被说服的态度)。辩护人说理一定要讲究说理的逻辑和方法,避免说理谬误。

作为法律人应该以心平气和的说理代替言辞激烈的法庭辩论,同时也呼吁广大法律人一起呼唤理性和有效的辩护,共同推进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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