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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五十一条(原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20日 [2002]民立他字第4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 2005年8月15日)明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指出,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因此,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那么,未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5928号长沙市开福区万达总部国际写字楼C区业主委员会、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于业主而言,业主委员会虽然经选举后即产生,但业主委员会只有经过备案登记才取得了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现本院生效判决撤销了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办事处和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于为上诉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已不能作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其签订的合同应视为自始不成立。就本案处理而言,上诉人已经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应驳回起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6878号王晓梅、杨森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合肥市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任期已经届满,现该小区并无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合肥市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备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3065号高教博园业主委员会、叶心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关于高教博园业主委员会作为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高教博园业主委员会”应提供备案证明,证明其已经就“高教博园业主委员会”向瓯海区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登记,在无备案证明其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其不具备代表该小区业委会提起涉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9260号翰林观海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凌水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一审、二审中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产生的流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现上诉人未通过街道办事处备案,一审认定其欠缺法定备案条件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认为其产生流程并无违法之处,且其是基层自治组织,自合法产生时成立,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能成立。

综上,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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